参议院议员定额变更方案的虚实

政治外交

7月25日,日本参议院选举制度协商会召开。会中自民党表示赞成民主党提出的“四增四减”方案。所谓“四增四减”方案,是指将神奈川和大阪两个选区的议员定额分别增加2人后调整到8人,同时将福岛和岐阜两个选区的议员定额分别减少2人后调整到2人的方案。

因自民党赞成民主党的方案,公职选举法得到修改,从2013年的参议院选举开始,选区的议员定额变更便由此确定。改变议员定额的背景,是2010年7月对参议院选举的违宪诉讼。在这次选举中,“一票之差”(指每张选票价值的不平等——译注)最大达到5.12倍。自去年11月以来,日本全国的高等法院对目前的议员定额分配相继做出违宪或处于违宪状态的判决。通过这次变更,选票的价值差距缩小到4.75倍。

由于日本最高法院对2007年7月选票最大价值差距高达4.84倍的参议院选举做出了没有违宪的判决,民主党和自民党或许都因此而认为4.75倍能够得到允许吧。

变更方案也违反了宪法

遗憾的是,执行本次变更方案后,参议院的议员定额分配在两个层面上依然违反了日本国宪法,因此需要更为彻底的改革。

归根结底,不同居住地投票权分量不同,是违反宪法第14条第1项的平等原则的。很多参议院议员认为参议院议员具有代表都道府县的性质,因此不需要拘泥于平等原则。然而,参议院是代表地区的参议院这种观点,没有为宪法所承认。

另外,宪法的基本原理是民主主义,而民主主义的根本决策方法是少数服从多数。考虑到国会议员接受了选民的委任在国会中行使表决权,那么人口少的地区被过度代表时,少数人口的代表者在参议院中成为多数派也不无可能。这还是违反了宪法。

日本最高法院也认为在2007年参议院选举中,一票的价值“存在很大的不平等”,并表示参议院选举制度需要进行彻底的改革。

寄希望于众议院议员

要让每一票的价值相等,唯有改变以都道府县为单位设置选区的现有方式。考虑到要区别于众议院的选举制度等种种问题,有一个方案是将日本全国以地区为单位划分成区块,按区块设置大选区。

但是如果委任参议院议员实施这场改革,则大有迟滞不前的可能。因此我希望众议院议员能够有所作为,超越执政党、在野党的范畴,由众议院议员制定能够贯彻日本国宪法原则的参议院选举制度改革方案。即便在参议院遭到否决,众议院还可进行再次表决,若获得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法案依然可以通过。(日本宪法确立了众议院的优越制。参议院提出异议的法案,若经日本众议院议员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度通过,则自动立为法律——译注)。我们应该以这种方式排除障碍,实现改革。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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