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战略的缺失招来了中国的攻势——问题不仅仅是盗采小笠原珊瑚

政治外交

日中双方在盗采珊瑚事件背后的盘算

今年(2014年)9月以后,出现了中国渔船为盗采珊瑚而大举涌向小笠原群岛周边海域的事态。那段时期,日中双方正为实现日中首脑会谈而在台面下展开交涉,意欲借北京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修复关系。中国渔船在这种重要政治日程展开之际大举挺进日本领海特定海域的情况并非没有先例。恐怕我们必须考虑今后依然有可能出现类似的事态。作为日本来说,针对国境相接、未来永远无法割断联系的邻国——中国的一种行动方式,或许有必要认真做好应对准备。

尽管无法明确那种盗采珊瑚的渔船蜂拥而上的阵势是否为中方的蓄意试探,但这给我们留下了这样一种难以消除的印象——中方注视着日方对此事件的态度,并由此决定了是否答应举行日中首脑会谈。尽管强行采取了取缔行动,但有些事情日方也是故意没有实施。或许可以认为,日方通过电视新闻向中方传递出了在这个阶段不打算与中国较劲的态度,以及与日本举行首脑会谈并不会给中国造成不利这样一种讯息。

虽然加以取缔是理所当然之事

在此先解释一下有关渔船作业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无论是民间渔船还是公务船,都不能只是因为进入了专属经济区(EEZ)就加以取缔。然而,如果渔船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展开作业,就会成为被取缔的对象。这依据的是《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渔业等相关主权性权利的行使等的法律(EEZ渔业法)》之规定。在小笠原群岛海域这样的EEZ内,未经日本政府许可,不得实施作业。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包括缉捕在内的必要措施。

日本在1996年7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制定了EEZ渔业法,该法被认为全面涉及了日本在有关周边海域约200海里范围内渔业、水产动植物的捕捞和勘察方面的主权性权利。

若仅限于小笠原群岛和伊豆群岛等海域内的盗采珊瑚问题而言,可以严格适用EEZ渔业法。只需要做好随时可以加以取缔的准备即可。事实上,2013年2月,在冲绳县宫古岛海域的EEZ内,海上保安厅就缉捕了正在非法盗采珊瑚的中国渔船,并逮捕了该船船长(后来由于缴纳了担保金,所以按EEZ渔业法之规定对船长予以了释放)。

如上所述,日方也对EEZ内的非法作业行为实施了取缔。而此次,由于可以分配、投入到尖阁诸岛(钓鱼岛——译注)用于警戒的巡逻船数量有限,所以海上保安厅采用了将违规对象驱离出领海范围,在可在海上完成一系列事件处理的EEZ内加以取缔的方针。因为如果在领海内实施逮捕,那么巡逻船要跟随渔船将其遣返本土就必须暂时离开周边海域,将导致战备力量大幅下降。中国渔船正是钻这个空子进入了日本领海内,而且选择在不易被发现的夜间作业。

似乎是因为11月10日实现了日中首脑会谈,日方转变了方针,开始加强领海内的取缔体制,坚决果断地实施逮捕行动。中方也转变了态度,开始追究过去一直通过伪装身份而避免了曝光的盗采渔船的责任。

然而,是否仅靠日方加强取缔行动就能应对中国渔船的蜂拥而至呢?事情并非这么简单。原因就在于,尽管日方在加强取缔力度,但能够投入其中的巡逻船数量仍然有限。

日中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这个“漏洞”

解决该问题的“一个解”是安倍晋三首相在ASEAN首脑会谈(11月12日)中倡导的“法治”思想。

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EEZ的概念做出界定以前,日本就与中国(还有韩国)签署了个别的渔业协定。尤其是和中国,在开始划设EEZ以后,双方又新签了协定(1997年签署,2000年生效),以EEZ彼此重合的海域为中心划设了“暂定措施水域”等,互不适用EEZ相关法。虽然声称“这是在尊重传统关系的基础上对资源实施的共同管理”,但恐怕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意在回避摩擦、事实上搁置争议的权宜之策。

日中的“暂定措施水域”是北纬27度以南的东支那海(东海——译注)。在这片海域,双方不可对对方国家的渔船适用本国的渔业相关法,即使出现了违反协定的行为,也只能由该渔船的船籍国加以取缔。现实中,无论有没有中国渔船,中国公务船都会打着取缔的幌子游走在暂定措施水域,也就是日本的EEZ内和领海周边。这些区域已经成为中国公务船在被暂定措施水域环绕的尖阁诸岛周边侵犯日本领海的活动据点水域。

尽管如此,水产厅一方面在“日中渔业协定概要”这一解释性文件中表示“要在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的协定水域及东海以南的东经125度30分以西的协定水域(南海的中国专属经济区除外)维持原有的渔业秩序”,另一方面却未写明“原有的渔业秩序”就是像旧日中渔业协定时代那样由旗国(船籍国)取缔渔船之意。中方利用了这一点,非但不贯彻对本国渔船的取缔行动,还扩大了对“暂定措施水域”这种灰色地带的解释,将之作为公务船活动的依据。

海洋才是日本的“核心利益”

如上所述,将解决渔业协定搁置部分的谈判工作交给水产厅的做法根本行不通。实际上,看看水产厅的文件至今仍直接使用“东海”“南海”等中方称呼这种不成体统的样子或许就能明白这个问题为何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不仅如此,日本还必须着手完善关于法律制度的其他不周之处。

至少该海域是关乎日本“生死存亡”的重要海域,如果借用中国的表达方式,应将其定位为“核心利益”。与中方为保护“核心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一样,日本必须制定《领域警备法》和与之具有互补关系的《国境法》,以便限制中方的行动。针对日中渔业协定,也有必要解决搁置事项,压缩中方可以扩大解释的空间。

日本人必须要解开的是针对“关于外国船舶在领海等区域内航行的法律”的误解。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的现行法律虽然规定针对侵犯了日本领海的外国公务船或军舰,“可以要求其离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但针对试图践踏这一规定的对象却并不具有强制力。

可以说,我们有必要理解:日本现行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形式上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并未处于紧张状态的国家之间的海域。

日本应学习态度坚决的越南

在保护争议海域内相关海洋权益的方面,围绕南支那海(南海——译注)问题与中国出现紧张关系的越南做出了好榜样。

越南国会于2012年6月明确了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场,并通过了规定外国公务船等须经越南政府允许方可进入越南领海的海洋法。中国虽然对此进行了谴责,但除了部分争议海域外,中国进入越南领海的行为开始受到了限制。

2014年5月,中国与越南在南支那海上多次发生冲突后,针对表现出坚持抗争到底姿态的越南,中国分别于6月和10月派遣了外交事务最高负责人——国务委员杨洁篪前往河内,并且10月时,阮晋勇总理和李克强总理在意大利米兰举行了会谈,冯光青国防部长和常万全国防部长在北京举行了会谈。越南的对华外交明显有别于日本一味观察中国的脸色、避免事态升级的态度。

这是通行于世界的保护海洋权益的做法和基本态度。即使日本采取强硬态度后导致日中关系出现纠纷,也绝不能动摇。中国的行动方式是灵活应对不作退让的对手,同时谋求最终达到目的。这一点在对待看似已经做出让步的越南的态度上也有所体现。只有制定领域警备法、国境法等法律后,日本才算是具备了可与中国对等展开外交谈判的条件。

世界第6大海洋国家,应加强权益保卫能力

将领海与EEZ合计起来,日本是海域面积位居全球第6的海洋国家。这也暗示着日本作为海洋资源大国的光明未来。毋庸赘述,即使与海域面积排名全球第15位的中国相比,作为海洋国家生存、繁荣下去的战略依然是不可或缺的。

在此问题上,除了建立和完善通行于全球的法律制度外,日本还需要提升与自己海洋国家地位相适应的海洋权益保卫能力,具体来说就是要扩充、强化作为海军的海上自卫队和作为海上警察部门的海上保安厅。关于海上保安厅,我们有必要了解一点,那就是合理的预算规模应该提升至目前水平的3倍左右,达到每年5000亿日元,人员、舰艇和飞机数量应该增加至目前的2倍左右。

恐怕只有将海洋权益保卫能力提升至上述水平,才能够促使周边海域的问题得到解决,杜绝盗采珊瑚等非法作业行为。

作为日本而言,必须借旨在克服省厅垂直领导问题的国家安全保障会议(NSC)这一国家级司令塔组织成立之机,推动该组织发挥作用,以政治的力量领导官僚机构,从战略角度谋求解决问题。

标题图片:盗采珊瑚的中国渔船涌入小笠原群岛鸟岛海域(2014年10月末,图片提供:每日新闻/Af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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