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讨论是政治成熟的表现

政治外交

安保法制未得到充分理解

不过,本文并不想围绕“自卫队是否违宪”以及“向海外派遣自卫队是否违反宪法第九条”等问题进行讨论,这是因为自卫队的存在早已是现实,而且在目前阶段自卫队在海外的活动是受国际社会欢迎的。从这一意义而言,笔者主张将宪法的表达方式修改得更符合实际情况。笔者自认为自己始终站在改宪派的立场之上。

此外,本文还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论述。第一,将行使集体自卫权作为个别自卫权的扩大,通过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来考虑日本的防卫;第二,允许自卫队以贡献于国际社会的方式进行海外合作。上述思路应该是多数日本人所共有的。半数以上的日本国民支持日美安保体制,《联合国维和行动合作法》的存在已得到日本国民的认可,对此毋庸赘言。

在上述前提下,现实情况是包括笔者在内,大多数日本国民对于此次讨论的集体自卫权和安保法案并未予以充分理解。各大报纸的舆论调查显示,持否定意见的人数增加。这是因为国民很难将讨论的内容梳理清楚,同时也对未来感到不安。

日美同盟不过是个别自卫权的延伸

首先,毋庸赘言,对于眼下的日本而言,最紧迫的安全保障问题有两个:一是与在东支那海和南支那海加强海空力量的中国军事攻势相抗衡;二是对于北朝鲜的导弹攻击及突发事件加强戒备。因此,为了加强日本的防御力量,应进一步推进日美同盟的团结与合作,我们很容易理解其中的道理。

在此我们并不想讨论威胁感知的问题,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进行防御,自卫队与美军进行军事防御合作是理所当然的。日美同盟最根本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在这种前提下,如何进行合作就属于危机管理问题了。

不过,这种讨论基本上是以日本的防御,即个别自卫权为出发点的。我们应当将加强日美同盟理解为日本原有的个别自卫权的一种延伸,正是为了日本的防御才与其他国家进行的合作,即加强同盟合作的,所以不能不承认集体自卫权的行使。这一逻辑是顺理成章的。对于很多日本国民而言,他们应当能够理解该范围内的讨论。上述解释是建立在集体自卫权属于个别自卫权的延伸这一立场之上的。

集体自卫权与海外派兵的关系

问题在于与此不同情况下的合作。换言之,即美国在全球意识的支配下提出“从上(美国)而下空降的合作要求”时该如何合作。也就是说,日本该如何应对全球同盟合作。日美同盟是建立在全球范围内利益共享的基础之上,那么因此就可以应美国的要求向全世界任何地方派遣自卫队吗?

关于这一点,政府也并非总是“百分之百地接受”。这是因为日本也会根据独自的全球意识做出判断。但是国民感情却在这方面表现出不安。

西方最成功的同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是多国同盟,与日美同盟不同,其防御范围是有规定的。北约成立后,关于境外派遣的争论从冷战后至今从未间断,伊拉克战争时我们也有目共睹,境外派遣总是成为争论的导火索。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每一次争论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冷战结束后,“多国部队”和“意愿联盟”的说法也是由此而产生的。

霍尔木兹海峡的重要性众所周知,但日美两国对其战略认识却不尽相同。关于美军遭受导弹袭击时自卫队该如何提供援助,讨论的前提应该是:自卫队与导弹袭击事件有着怎样的关联,自卫队为何要被派遣到导弹袭击现场。此类情况恐怕需要政治上和战略上的判断。

重视日美关系仍将是日本外交的主轴,但是让广大日本国民深感忧虑的是,在同盟的名义下美国要求日本派遣自卫队是否会成为理所当然之事。若为同盟合作,则原则上每次都适用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在保护日侨或日美两国面临共同任务时采取相互援助的共同防御行动是顺理成章之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在没有感知到共同敌人或缺乏共同战略战术目标的情况下,自动或强制被赋予战斗合作的义务。

我们应当为同盟中规定的“共同负担”设置一个前提,这就是“共同作出决定(同盟国之间共同作出决定的过程)”。日本国民感到不安和受挫的背景正在于此。

已行使的集体自卫权

笔者认为,从原理和原则的角度来看,日本事实上已经在行使集体自卫权。集体自卫权的讨论本可追溯到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地域性集体安全保障的讨论,是与联合国框架内的集体安全保障措施密切相关的概念。但将其置于同盟关系的背景中思考,其含义则普遍解释为北约宪章第5条和《日美安保条约》第5条规定的集体自卫权(所谓“五条任务”)。

众所周知,在冷战时代,北约并没有行使这“五条任务”。此前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行使“五条任务”是在“9•11”之后多国部队进驻阿富汗时。不过当时行使集体自卫权包含着道义上的支持。因为多国部队中包括实际上不能向北约域外派兵的德国,以及实际上没有军事力量的冰岛等国家。第5条的同盟合作并不意味着军事上的支援与合作已成为义务。

从上述对集体自卫权广义的解释来看,笔者认为,日本正在凭借强大的后方支援和资金供给对多国部队和同盟国行使集体自卫权。另一方面,也并非只要有军事上支援合作的要求,日本就必须自动履行义务。

政治成熟的全球参与者

虽然有“全球战略伙伴”的说法,但在军事防卫领域,日本国民对于全球规模日美合作的理解还远远不够。这也成为国民最近在情感上抵触的重要原因之一。

笔者将“战略伙伴”的立场向前推进一步,认为日本应当在世界范围内呼吁加强“全球参与者”的认识,在此过程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同盟也应在此框架内定位。应该通过实现日本为和平做出贡献的核心目标,探索同盟合作的理想方式。

举例来说,正如我们所经历过的,当同盟与国际社会的方向不同,如伊拉克战争时,应当以何为优先呢?或者还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在日本国内及日美关系中,如何推进这方面的磨合?目前的讨论并没有对这方面内容提出恰当的质疑。根据德国学者的统计,在现实中当联合国与美国的决定发生冲突时,日本总是站在美国的立场上。今后,针对相互冲突的认识和见解提出一个便于磨合的框架,这恐怕也是日本的任务。

同盟也罢,联合国的框架也罢,最终决定是否派遣自卫队还是要依靠政府在国民共识的支持下才能做出的独立判断,而不是基于成文的标准。国际社会中是不存在那种“客观标准”的。以开阔的视野看待变幻莫测的国际环境,在确立长期和短期目标的前提下,灵活作出恰当的决断,这种应对能力是必不可少的。这考验着国民与领导者政治上的成熟度。我想,此次讨论的实质也正在于此。

标题图片:日美同盟的联系更加紧密。日本陆上自卫队与美国海军陆战队进行联合“夺岛”演习(图片提供:时事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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