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和平主义”与“国际协作主义”的并存而努力

政治外交

笔者曾作为安保法制恳委员为政府制定包括行使集体自卫权在内的安全保障政策建言献策,在本文中,他将直击日本安保法制方面的“空白”。

2014年5月15日下午,“关于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础恳谈会”(安保法制恳)在首相官邸召开,恳谈会主席柳井俊二向安倍晋三首相提交了报告书。此举具有历史意义:第一,这个由有识之士构成的会议机构设立于第一次安倍政权时期的2007年4月,时隔7年之久,报告书最终出炉;第二,针对过去在内阁法制局的解释中全面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表述,本报告书建议允许限制性地行使集体自卫权,如果此项建议得以实现,那么在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上,国际协作将取得飞跃性的进步。

第二次安倍政权重新召集这个恳谈会后的2013年9月,本人有幸成为了该会议的一名委员。站在专业研究英国外交和安保政策的立场而言,我感到日本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必须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进一步予以完善,便从这个角度参与了报告书的制作工作。

安倍晋三首相(中央左)在其私人顾问机构“关于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础恳谈会”(安保法制恳)上接受会议主席、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中央右,前驻美大使)提交的报告书。右端为代理主席、国际大学校长北冈伸一,左端为官房长官菅义伟。摄于5月15日下午,东京首相官邸,时事通讯社

法制恳——课题是检查安保法律制度的“空白”

2007年4月成立这个恳谈会时,安倍首相这样说道:“我国周边安全保障环境正发生着重大变化,有必要重新构建符合时代状况、具有实效性的安保法律基础,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我们将结合个别具体的类型,针对包括集体自卫权问题在内的各种问题与宪法关系的调整工作展开研究。”

同时,第二次安倍政权于2013年2月再次召开本会议时,安倍首相又表示:“在我国周边安全保障环境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剧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构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础,以便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两次表态都提到了在安全保障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此外,检查日本安保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或者说法律“空白”成为了会议的一大课题。集体自卫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当然恳谈会并非只讨论这一个问题。如果日本的安保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或存在法律“空白”,恐怕就无法以充分的手段保卫国民的生命和安全,同时也无法为维护和平做出贡献。将解禁集体自卫权定位为本会议之目的的观点并不正确。其实本会议讨论研究了更加广泛的课题。

拘泥于“个体自卫权”以及别扭的法律解释会妨碍国际合作

那么,日本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怎样的问题呢?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内阁法制局此前一直甚至有些不恰当地过度拘泥于“个体自卫权”这一框架,结果出现了各种障碍。另一个问题是内阁法制局关于“集体自卫权”的想法与国际上的标准理解相去甚远。这是怎么回事呢?

过度拘泥于“个体自卫权”,意味着挤压日本与别国协作的空间。在国际化进程不断发展,基地组织等国际恐怖组织经常实施跨国恐怖活动的时代,我们必须开展广泛的国际协作。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方面,国际协作也是一个重要前提。同时,在军事技术日益发展,大规模破坏性武器不断扩散的时代,一个国家试图仅凭自身力量保卫本国已变得极为困难。因此,正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和欧盟(EU)那样,安全保障领域内的国际协作在发达国家中已成为一大潮流。

同时,在冷战后的世界,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日益活跃,“人类的安全保障”“保护的责任”等具有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日本不能独自游离于其外。然而,按照现行的安保法律制度,受到内阁法制局前述那种死板的宪法解释的影响,日本无法开展超越保护本国的“个体自卫权”的国际合作。这在众多场合构成了障碍。

此外,1997年,内阁法制局长官大森政辅在答辩中提出“与他国武力行使的一体化”概念,导致国际合作更加难以实现。该概念指的是“即使日本没有直接行使武力,但依据日本在他国行使武力过程中的参与密切度等因素,也将视同日本行使了武力”。内阁法制局这种不自然的法律解释,使得日本在并未行使武力情况下为别国提供的运输和医疗等后方支援行动也被定性为宪法解释里的“日本行使武力”,进而遭到了禁止。

这是一种偏离国际标准理解、日本特有的、别扭的法律解释。当朝鲜半岛发生突发事件,驻日美军为保护韩国而开展行动时,基于宪法上禁止的“日本行使武力”概念,就连日本向美军提供燃料和医疗用品等后方支援也会被视为“行使集体自卫权”。为盟友美国提供燃料和医疗用品为何就成了“日本行使武力”?实在令人费解。

内阁法制局不再允许日本参与伴有武力行使行为的PKO

基于内阁法制局上述过度死板的法律解释,日本将无法与NATO展开实效性的合作,无法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PKO),无法为美国实施旨在恢复和平的行动提供后方支援。日本的自卫队不可用于本国防卫以外之用途,不得不说这是一种具有过度利己主义色彩的态度。

这恐怕并非宪法本初的理想。日本国宪法序言中写道:“任何国家都不应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此外,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田中耕太郎在1959年砂川事件中提出补充意见,表示“判决认为无论是本国防卫,还是为别国防卫提供支持,各国都对此负有义务”。田中院长称之为“宪法序言的国际协作主义精神”。

立足于这种“宪法序言的国际协作主义精神”来看,不得不说1981年以后内阁法制局在制定宪法解释时过度拘泥于“个体自卫权”的做法背离了宪法的本来精神。日本国宪法从一开始就期待实现和平主义精神与国际合作主义精神的并存。“只顾本国”,放弃“支持别国防卫”的“义务”,这种利己主义式的安全保障政策违背了“宪法序言的国际协作主义精神”。

在上世纪60年代,内阁法制局也曾依据这种国际合作主义精神,表态称自卫队参与联合国PKO在宪法上没有问题。正如最近依据外务省公开文件所做的研究所示,内阁法制局当时认为宪法第9条禁止的是日本本身行使武力的行为,联合国按其意志行使武力的行为不在该条适用范围内,因此日本即使参与联合国宪章上的联合国军,在宪法上也没有任何问题。同时,内阁法制局表示,只要满足联合国已做出决议等一定条件,那么伴有武力行使行为的PKO在宪法上也没有问题。(*1)然而,政府内部试图派遣自卫队参与PKO的动向终因政局影响而被搁置。后来,对外派遣自卫队的行为逐渐遭到全面禁止,并于1981年归结为内阁法制局全面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意见。

立足于作为一个重视“法治”的国家的正确认知

安保法制恳报告书指出,“国际协作主义”与“和平主义”是宪法的根本原则。这即是力图在安全保障政策方面恢复上世纪60年代以前政府内部确立的“国际协作主义”精神的一种尝试。正如安倍首相总把“积极和平主义”一词挂在嘴边那样,日本今后必须在国际社会上为更加广泛的和平做出贡献。

一部分人忽视了这种在报告书中明确提出的理念,担心行使集体自卫权会让日本成为“可以发动战争的国家”。然而,日本国宪法第9条第1项和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均禁止发动战争。既然日本是一个遵守宪法的立宪主义国家,也是一个重视依据国际法实施“法治”的国家,那就不可能越过行使自卫权的界限,主动发动战争。总之,为了避免战争,确保和平,也需要更具实效性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和国际协作。

在讨论安全保障问题时不可或缺的是正确的认知。我希望大家都能阅读安保法制恳的报告书,理解其中的基本理念,希望国民加深理解,以便日本建立更加健全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2014年5月27日)

标题图片:联合国安全保障理事会(提供:The United Nations/AP/Aflo)

 

(*1) ^ 村上友章“联合国安全保障理事会于日本 一九四五-七二年”细谷雄一编《全球治理与日本》(中央公论新社,2013年)200-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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