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性取向的自由,21世纪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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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东京都涩谷区正式颁布并实施条例,承认共同维持生计的同性伴侣“相当于婚姻关系”,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在日本也逐渐开始受到关注。

性少数群体:约占人口的5%

首先让我们从讲解LGBT这个词开始。需要解释本身,就足以证明日本在这个问题上还很落伍,既然鲜为人知,那也没有办法。所谓LGBT,即L(Lesbian,女同性恋者)、G(Gay,男同性恋者)、B(Bisexuality,双性恋者)、T(Transgender,跨性别者,即包括性别不适或性别认同障碍)的总称,是普遍用来指性少数群体的一个词语。对于“性别认同障碍”这个说法,最近出于此非“障碍”之由而受到质疑,开始倾向于使用“性别不适”一词。

有关LGBT的人口比例,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统计,但各种调查显示,大约占人口的5%,拿学校来说,相当于一个班级里至少会有这样一名学生。尽管如此,人们甚至对同性恋和性別不适的区别都没有充分了解,日本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

但是落后的不仅仅是日本社会。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一般称为对性向的歧视,而这个性向(sexual orientation),与人种、性别等不同,现今世界上除了葡萄牙以外,还没有任何国家将其作为一项应该平等对待的权利而明确写入宪法。

即便在联合国,如今也未能对此形成统一的意见,因为即使是基于当事双方同意的同性爱行为,至今在有些国家仍是死罪。如果将思想信仰的自由视作“19世纪的人权”,日本国宪法第25条所象征的“生存权”及“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可称做“20世纪的人权”的话,那么性向,或应将其称为“21世纪的人权”而得到新的认知权利。

日本社会:对男同性恋曾经宽容

其实在日本,直至明治时代(1868~1912年——译注)中期,对男同性恋一向是非常宽容的,它作为武士、僧侣间的普遍行为而得到公众承认。这一点与欧洲可谓大相径庭。以基督教为背景的欧洲,同性恋既是有违宗教教义的罪孽,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明治时期,同性恋的主体由武士、僧侣转向学生,宿舍成为“现场”,这在森鸥外的小说《Vita Sexualis》中也有所描述。但在明治后期开始的现代化进程中,将同性恋视为精神“疾病”的西洋医学渐渐占据了主流,于是在社会上根植下同性恋即变态的观念。

世界上首次发起的同性恋者平权运动,是以1969年在纽约曼哈顿发生的事件为发端的。当时同性恋还属于违法,警察因搜查一个同性恋酒吧,引发了那里的同性恋者的激烈抗争并导致冲突。取酒吧之名,该事件被称为石墙暴动。直至今日,每到该事件发生的6月,曼哈顿各地都会飘扬起象征性取向多样化的彩虹旗帜。

转机:90年代的诉讼审判

在日本,1990年的“府中青年之家”事件成为一个转机。它虽然是一个鲜为人知的“事件”,但却是思考日本性少数群体问题的最为重要的出发点。事件是因“日本同性恋者运动协会”(Japan Association for the Lesbian & Gay Movement)使用东京都公营的住宿设施“府中青年之家”而引发的。此前该协会都是在不公开同性恋者身份的情况下住宿使用的,但协会内部有人提出,不该总是隐瞒,应公开真实身份并取得周围的理解。

经过讨论,他们在晚上介绍协会时公开表示“我们是思考同性恋者人权问题的协会”,结果,每当协会人员与他人在走廊擦肩而过,都会被人讥笑“啊,又是一位男同志”,还有人窥视浴池,嘲讽“那些人都是男同志哦”等,风言风语顿时四起。尽管他们尝试去解除误会,但岂止未能获得满意的结果,连再次住宿使用府中青年之家都遭到了拒绝。

东京都教育委员会的公开理由是,依据青年之家“男女分住规则”,同性恋者同宿而发生性行为,将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全培养。对此,日本同性恋者运动协会于1991年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了诉讼。

1994年,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了原告几近全面胜诉的判决,称“如果没有发生性行为的具体可能性,就不可拒绝使用”,并指出“日本同性恋者运动协会不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引人注目的,是它赋予了同性恋以一个价值中立的定义,即它是“人所具有的性取向之一,其性意识在于同性”,基于这个观点,指出了被告方存在的歧视和压制。

“不知者,法不容”

然而东京都对此不服并提出上诉,称“在90年,当时还缺乏正确的知识,做出拒绝使用的判断是不得已的”。而1997年东京高等法院对此做出的判决,实为精彩。它不仅宣判原告全面胜诉,还断定“行政当局有必要将同性恋者这样的少数群体纳入视野并给予细致入微的关怀,必须考虑到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利益。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此漠不关心或是无知,这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是不被允许的”。

这个判决传递的信息就是“不知者,法不容”。正因为此,此事件的经过理应是中学的必修课内容。犹如性别歧视、人种歧视是错误的一样,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也不能以“不知道”为由而得到法律的允许。这也是法院对现今日本社会做出的极其尖锐的批评。尽管“不知道是说不过去的”,为什么迄今却有那么多人甚至连学习的机会都没有呢?这个判决,是1997年做出的。

性別不适:认知度大幅提升

以上谈的是“LGB”的问题,下面再让我们看看“T”,也就是性别不适的问题。在日本,1996年7月埼玉医科大学伦理委员会提出一份报告,内容包括①确认有性转换症(当时的称呼)病例的存在;②承认包括手术在内的治疗属于正当的医疗行为——以此为转折点,性别不适作为一种“病例”开始得到认知。

第二年,即1997年,日本精神神经学会制定了诊断指南;2001年,上戸彩在《3年B组金八先生》中扮演一个性别不适的学生,这个问题因此而广为人知;2003年,性别认同障碍特例法成立,针对根据医疗诊断确定有性别不适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允许变更其户籍上的性别。这些条件包括,接受了精神科医生的诊断、年龄在20岁以上、没有实际婚姻等。

虽然府中青年之家事件是同性恋问题的转机,但这个问题早在明治时期就为人有所认识,并出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创刊的《蔷薇族》这种面向男性同志的杂志。而性别不适则与之形成对照,一般认为,它在日本最早得到认知,是源于1988年虎井Masa卫在美国接受了FtM(女性转为男性)变性手术,从这层意义上看,其历史还比较浅近。

尽管如此,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知度急速提升,犹有赶超同性恋问题之势,而且已发展到制定法律的阶段,这大概就是由于它在医学上被认定为“疾病”的缘故。因为是“病例”而成为了“救济”的对象。反过来也可以说,同性恋到底是一种“取向”问题,因此,它最终是被当作个人问题而对待的。

首要的一步:保障基本的正常生活

2015年4月,东京都涩谷区制定并实施了日本首个法律条例,承认同性恋者之间的伴侣关系。这样的法律在西北欧国家已很普遍,而且,以北欧、荷兰为代表,承认同性婚姻具有与一般婚姻等同效力的国家也数见不鲜,不足为奇。

在日本,同性婚姻被认为与宪法第24条“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之间存在统合性的问题。第24条的立法宗旨,在于摆脱凭家长之权限的包办婚姻,并没有禁止对两性是“女与女”还是“男与男”做出判断——这就是认为应该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学家们的见解。

我们还很难想象同性婚姻在日本能够马上得到承认。但是,作为一种相当于“普通法伴侣关系”(*1),至少在诸如手术前的家人签字、住院时的护理、公寓的租借入住、财产继承及保险费领取人资格认可等基本生活层面上,他们的关系能否得到承认,可以说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标题图片:举行了同志婚礼的艺人一之濑文香(左)和杉森茜,在记者会上亲吻(2015年4月19日,东京都新宿区,图片提供:时事通讯社)

(*1) ^ 即普通法婚姻,又称普通法关系,是指在一些施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两人未经合法的婚姻登记而实际上像真正夫妻一样生活,他们之间自然形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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