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而粗暴:违宪的参议院选区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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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纠正参议院选举中“一票的价值差”的问题,日本国会通过了包括选区合并在内实施“十增十减”调整的修订版公职选举法。曾在鸟取县这一选区合并对象担任过知事、身为地方自治问题专家的笔者批评这种立法过程草率而粗暴。他指出此举“未经选区合并对象自治体居民投票,属于违宪行为”。

短短四天时间便通过了法案

2015年7月28日,众议院表决通过了部分修改公职选举法的法律。此前,该法案于同月23日被提交至参议院,也就是说,除去周末,实际只用了四个工作日就草草完成了这项工作。

总之,经过此次调整后,过去以都道府县为单位的参议院选举区划分方式将会发生改变,鸟取县与岛根县、高知县与德岛县分别两两合并,即两县合为一个选举区。

毋庸赘述,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参议院是国会两院之一。作为其成员的参议院议员不只是选举区的代表,也是我们全体国民的代表。要改变国民代表的选任办法,竟然不经认真审议,就匆匆通过了修订法。这种处理方式实在太过草率和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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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没开地方听证会,许多人对选区合并感到不安


国会法第51条第一项规定“针对重要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真正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有识之士等的意见”,过去,在敲定国家大政的重要议案之前召开听证会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针对此次变更国民代表选任方法的法案审议,在国会召开中央听证会自不待言,还应该在相关各县召开地方听证会,倾听民众意见,但事实上却什么也没有做。在作为选区合并对象的几个县内,许多人感到不安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今后在实质上再不会有人从本县当选议员,那么自己的迫切呼声就无法传达出去。这不就等同于被国家政治抛弃了吗?当我向一位自民党籍国会议员朋友抱怨这种状况和担忧后,他称自民党听取了相关各县的意见。据说人们本来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但经过认真解释,并展示了善后措施的预期效果后,基本上得到了大家的认可,所以没有什么问题。

仅仅关心本党议员“失业对策”的自民党

然而,他们给予“认真解释”的对象主要是自民党籍的地方议员,绝非普通选民。而且,“善后措施”似乎全都是关于国会议员待遇的内容。详细情况虽未公开,但据说由于选区合并导致定额数量减少,必将会有一部分议员“多出来”,所以会采取将他们从选举区转移到比例区之类的手段加以妥善安排。这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无非就是安排几个国会议员而已。虽然这或许能够缓解现职议员的不满,但根本无法消除民众的不安。

而且据报道,将多出来的议员放到比例区后,甚至还将采取相关手段来确保他们能够当选。因为如果只是将他们放进比例区候选人名簿中,或许无法保证他们一定能够当选。

现行的参议院比例区选举制度采用非约束名簿式(*1)选举方式,政党无法提前决定候选人的排名。候选人按照所获选票数量进行排名,然后从排名靠前者中选出最终当选者。据说今后将改变这种机制,可能会出现比如可以提前排出名簿上前五名候选人的方案。对民众的不安这一关键问题无动于衷,只关心自己人的“失业对策”,政界的这种真实状态十分露骨。

此次修订法律行为属于缺乏定见的“权宜之计”

草率而粗暴的修订行为将给未来埋下重大祸根。其中一个问题是针对今后或将持续存在的都道府县之间的人口变动及相应的对策缺乏定见。此次,正如鸟取县与岛根县、德岛县与高知县这两对选区合并对象那样,由于恰巧存在毗邻的“搭档”,然后就简单地捆绑在了一起。那么,假如某一天佐贺县和山梨县成为了选区合并对象,那又该如何?

难道必须将这两个相距遥远的县合并为一个选举区?眼下没有合适的“搭档”,就暂时搁置,然后一心等着旁边的县最终成为选区合并对象?可是那样做仍然解决不了一票的价值差(*2)的问题,就拿佐贺县来说,难道要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它和福冈县或长崎县等某个邻近的县进行选区合并?

如上所述,如果挨着好几个县,那么应该用什么规则来确定选区合并对象呢?关于这种问题,没有任何规定,所以一旦出现这种事态,将会无所适从。是不是打算发生了再说,到时候再采取权宜之计呢?

实际上,在本次选区合并行动中,除了单纯地将毗邻的、彼此“匹配为合区对象的”两个县合并起来以外,应该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可以考虑将鸟取县和冈山县、岛根县和广岛县进行选区合并。如果只是为了解决一票的价值差,那么这种方案也是完全可行的。包括这种替代方案在内,国会应该倾听当事各县民众的意见,至少应该基于这些意见来得出结论。

回顾当地历史,明治9年(1876年)至明治14年的五年间,鸟取县曾被并入岛根县。由于东西狭长的地理特点造成交通不便等问题,导致从合并之初期就在以旧鸟取县东部为中心的地区爆发了声势浩大的独立运动。抗议奏效,明治14年9月12日再次划设了鸟取县。顺便提一句,鸟取县将9月12日定为“县民日”,每年都在县内各地举办各种活动。到底有多少国会议员了解这段微妙的历史呢?

(*1) ^ 从2001年的参议院议员一般选举开始采用的选举方法,选民可以投票给自己支持的政党或候选人,政党无法提前决定候选人的排名顺序,排名顺序取决于个人得票数量,再由排名顺序确定候选人是否当选——译注。

(*2) ^ “一票的价值差”,是指日本选举过程中的一种不公平现象。日本将全国47个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每个选区的选民数量各不相同,有的相差很大,但是各选区选出的国会议员数量是相等的,这就造成每个选民手中的选票所代表的效力因所在选区人口的差别而不同,即“同票不同权”――译注。

将会出现违宪诉讼

修订法律属于权宜之计,而笔者关注的是此次选区合并属于违宪行为。宪法第95条规定,仅适用于“部分地方公共团体”的法律必须在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投票中获得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制定。这里说的“部分地方公共团体”指的是“特定地方公共团体”,即使有多个团体,也不会被排除在外。总而言之,宪法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会以多数赞成形式制定一些只给部分地方公共团体造成不平等待遇和损失的法律。

按照修订后的公职选举法的规定,除了鸟取、岛根、德岛及高知四县外,其他43个都道府县均以都道府县为单位来划设选举区,仅有上述四县以两个县为单位来划设选举区。作为这四个县而言,以后将不再有纯粹从某一个县选出的参议院议员,就这一点来看,可以说特定地方公共团体遭受了不平等待遇和损失。因此,在进行这种修订时,必须在这四个县实施居民投票,但事实上并未履行这一程序。这就是我认为此次修订行动违宪的理由。

假如在选区合并问题上切实制定了相关规则,明确提出将来某个都道府县的人口减少程度超过一定标准时,按照该规则机械式地将两个都道府县划设为选举区,那么恐怕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是因为,此次只有这四个县碰巧适用了这种规则,如果其他43个都道府县中最终满足了条件,也会受到相同处理,那么就并不意味着只有特定的四个县遭受了不平等待遇和损失。

不过,正如先前所见,此次匆忙的修订行动并没有制定任何规则。从法律上看,就像是单纯瞄准了这四个县而实施的特殊处理。关于这一点再附带提一句,在实施此次修订时,面向2019年的参议院一般选举,修订法附则中规定了“将围绕选举制度的根本性调整继续展开研究,必定得出结论”。反过来说,这实际上就是国会自己坦白了此次修订行动既无规则,又无定见。

在明年夏季的参议院选举中,可能暂时不会出现过去那种争夺一票的价值差的违宪诉讼,但也有可能出现新型的违宪诉讼。尽管是非常重要的法案,但国会议员们却如此漫不经心,恐怕会自食其果。

标题图片:参议院的中村刚秘书长(中)、共同提交公职选举法修订方案的自民党参议院议员会长沟手显正(左三)、维新党参议院议员会长的片山虎之助(右三)等人,2015年7月23日于东京国会内(图片提供:时事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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