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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手续和修改96条问题

政治外交 社会

围绕修宪问题,修改96条的修宪动议问题成为焦点。目前很难说国民对修宪手续已经众所周知并有了充分的理解。

全面实施《修改宪法的国民投票法》始于2010年

国会批准通过旨在确定修改宪法程序的《有关日本国宪法的修改手续》(以下称《修改宪法国民投票法》),是在2007年5月14日,而全面实施则是在3年后的2010年5月18日。但是,围绕修宪的正式行动,是1999年7月29日通过了旨在国会设置宪法调查会的《修正部分国会法的法律》以后开始的,直至修宪手续法实施,花费了长达11年的岁月。

根据众议院宪法审查会有关资料制作

附加三项条件,实施《修改宪法国民投票法》

要说实施《修改宪法国民投票法》发生了怎样的改变,那就是向国民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除提议者之外,若有众议院100人以上,参议院50人以上的赞成,动议就成为了可能。但是,该法案附有三项重要条款。

其一,是“将选举权年龄等降到18岁”。现行的选举权从20岁开始。附带提一下,美国1971年修改法案,将选举权年龄降到了18岁。国民的投票年龄,法国、意大利定为18岁,韩国为19岁。

其二,是“商讨放宽对公务员政治活动的限制”。

其三,是“将国民投票扩展到其他国政领域”。

这些条件,现在正在众参两院的宪法审查会进行审议。特别是第一和第二项条件,本是应该在《修改宪法国民投票法》实施前解决的,但至今仍看不到解决的前景。

安倍首相在施政方针演说中提出“先行修改96条”

即便修改手续的条件得到解决,并不等于降低了修改所必需的条件,也就是“众参两院三分之二以上”这一修改宪法动议的必要条件。于是打出的对策,就是先行修改现行宪法第九章规定的96条条款。

96条规定,“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提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

安倍晋三首相在2013年2月28日的国会施政方针演说中强调,“要促进宪法审查会的讨论,加深全民性的修改宪法的讨论”,摆出了先行修改96条的姿态。超党派议员联盟“创生‘日本’”与之呼应が,于3月5日在活动方针中追加了“强化修宪大潮”的条目,进而该联盟所属的120人和包括自民党在内的超党派议员联盟“修改宪法96条议员联盟”确认将重新开始相关活动。

此外,民主党、日本维新会、众人之党的议员们组成的“宪法96条研究会”也于3月15日召开了第1次学习会。

先行修改96条不容乐观

根据自民党的《日本国宪法修改草案》,96条改正案规定,“由众议院或参议院议员动议,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由国会提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修正提案的必要条件,从原来的三分之二,降低到“过半数”。而且,在获得国民承认这一点上,现行宪法规定为国民投票的“过半数”,而自民党方案则将条件放宽为获得“有效投票的过半数”的赞成。

但是此后,主张“加宪”(即应充实现行宪法、加进环境权等新价值观内容——译注)的执政党公明党不仅对先行修改96条持消极态度,而且各种舆情调查显示,民众的支持率也较低,加之自民党内部的谨慎论调也由来已久,为修宪必要条件松绑的讨论迟迟未能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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