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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过《特定秘密保护法》

政治外交

为保护与国家外交及安全保障有关的机密情报,2013年12月6日日本政府通过了《特定秘密保护法》。成立这一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在我国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国际形势下,防止有关日本安保的情报,特别是秘密情报的泄露,确保国家和国民的安全。

第2届安倍内阁,将外交和安全保障政策的指挥部“国家安全保障会议(日本版NSC)”和《特定秘密保护法》定位为安保防卫战略必不可缺的两大支柱。该法案通过后,在推进与同盟国、友好国之间重要情报的交换和共享的基础上所要求的有关机密情报的保护机制将得到强化,达到欧美的水平。

针对这个《特定秘密保护法》,在野党及媒体、法律专家、市民团体等中不乏有持慎重论调和反对论调者,对国民的“知情权”或将受到损害表示严重忧虑。但是,扭曲国会终结后,执政党在国会占据了绝对优势,使得该法案得以强行通过。

《特定秘密保护法》概要

特定秘密的指定
  • “特定秘密”由内阁官员等行政机关的长官指定
  • 对象:防卫、外交、防谍和防恐四大领域中,因情报泄露而对国家安全保障恐生重大不利影响时,有必要将其指定为“特定秘密”
指定的有効期限
  • 指定的有効期限为5年,可多次延长。超过30年者,需得到内阁批准。
  • 最长期限为60年。但有关下列七项情报例外。
  • *(1)武器、弹药、飞机等(2)与外国政府、国际机关的谈判(3)谍报活动的手法及能力(4)有关人员信息来源的情报(5)暗号(6)外国政府、国际机关以60年以上为条件提供的情报(7)基于上述各项,由政令规定的重要情报
  • 对已失去秘密指定条件的,有限期内亦可予以解除
涉密人员的适应性评估
  • 涉密人员,必须接受“适应性评估”
  • 但是,行政机关首脑、政务三役(内阁任命的大臣,副大臣,政務官)、首相助理等可不接受适应性评估。除行政机关职员外,与行政机关有业务合同者也属适应性评估对象之列。
  • 评估将涉及与恐怖政治的关系、犯罪经历、精神病史、饮酒程度、经济状况等
对泄密者的惩罚条例
  • 涉密者泄密,将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通过欺骗、威胁、闯入有关设施、非法入侵电脑获取机密情报者,将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合谋、教唆、鼓动泄密,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解释适用
  • 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得受到侵害,对国民知情权的保障和新闻的自由,必须予以充足的考虑
  • 从事出版和新闻报道者的采访活动,只要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且没有违法或采取不当手法,则属正常的业务行为
付则(设置可信赖的第三方机构等)
  • 自公布日后一年内以政令规定之日起实施
  • 实施开始后5年内如没有特定秘密的行政机关,将失去处理特定秘密的权限
  • 就有关指定或解除特定秘密的标准,政府将研究设置独立的新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验证监察其是否有益于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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