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议会制民主主义

为实现一票之平等

政治外交 社会

候选人即便获得同数选票,也有当选和落选之分,这就是日本的选举。致力于纠正这种“一票之差”问题的律师升永英俊称,不使所有选票的价值相同,民主主义就不会实现。

在日本,主权属于国会议员

主权在民的民主主义国家,依据大多数国民的意见,由国会议员代为行使国家权力(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

这种代议制民主主义是以

(1) “主权在民”
(2) “公正的选举”
(3) “国会议员的多数决定”

这三个支柱构成的。

所谓的“公正的选举”,是主权之所有者国民的多数决定和国会议员的多数决定等价转换的“软件”,它是在一个选区的人口与其他所有选区等同的选举制度(人口比例选举)下得以实现的。

日本的国会议员不是以人口比例选举选出的,因而国会议员的多数决定不能保障反映了国民多数的意见。由少数国民选出的国会议员,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进行立法,并由他们提名一国行政之长总理大臣的人选。因而,现在的日本,主权所有者不是国民,而是国会议员。

每一议员所代表的人口之差

让我们用具体事例观察一下人口比例选举和非人口比例选举的情况。

美国的宾西法尼亚州曾存在19个联邦众议院选区(*1)。各选区的人口最多为64万6372人,最少为64万6371人,这些选区间的人口差异为“1人”。

日本的参议院选区,议员一人拥有的选民数,最多的北海道为114万3913人,最少的鸟取县为24万0462人,其差异达90万3451人(*2)

众议院的小选举区,今年6月国会通过了“0增5减”(*3)的新选区划分,在5个县将选区数由3减至2,人口差距最大的,是东京16区(58万1677人)和鸟取县2区(29万1103人)的29万0574人(*4)

宾西法尼亚州选区的人口差距为“1”,日本众议院小选举区为“290574”,两者的差异犹如天文数字。

此外,从法院的判决到立法,其间花费的时间,日本和宾西法尼亚州也存在着惊人的差距。

美国的联邦地方法院在2002年4月8日对宾西法尼亚州选区间最大人口差距为19人的问题,做出了“违宪”的判决,并命令该州议会依据宪法划分选区,在3周以内修改相关法律。议会在法院命令下达9天后的4月17日修改了法律,将“最大人口差异”调整到“1人”。

然而在日本,1976年最高法院就做出了众议院选举中的“一票之差”属于违宪的判决。然而,按照“0增5减”进行的众议员选举新选区划分,仍然存在一票最大达1.998倍的差距

以人口为基准的人口比例选举,在其他国家可以做到,日本不可能无法做到。

“特定情况下的判决”

围绕2012年12月众议院选举中“一票之差”的裁判,截至今年4月高等法院做出了17个判决。判决的详细内容是:

(1) “选举违宪且无效”2项
(2) “选举违宪违法”(即“特定情况下的判决”)13项
(3) “选举处于违宪状态”2项

被判(1)的“选举违宪且无效”,作为诉讼对象的该选区议员便失去资格。(2)的“选举违宪违法”,意味着法院采用了“特定情况下的判决原则”,仅宣告“选举违宪、违法”,但选举结果依然有效,因而当选人不会丧失议员资格。

所谓“特定情况下的判决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回避因起诉对象被宣布选举无效而可能引发产生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1985年最高法院在判决1983年的众议院选举违宪的基础上,又同时采用了“特定情况下的判决原则”,称这样做是回避“不合理”情况的发生,因为如果作出“选举违宪,其结果无效”的判决,那么就会出现在没有该选区议员的情况下,选举法由其他选区选出的议员修订这种结果。

那么,就由所有选区起诉,全部选区的选举均违宪的话,当选者就全将失去议员资格,历来的“特定情况下的判决原则”便因此无法适用。于是,我的伙伴们,那些志同道合的选民,于2013年7月21日参议院选举投票日的第二天,在所有47个提起了参院选举无效诉讼。

在此次参议员选举中,由选举区当选的73名议员,即便被判定选举无效而失去议员资格,还有比例代表区的96名议员(改选48)以及非改选的73名议员,共计169人,符合参议院决议的法定人数(定额242人的三分之一,即81人)。因此,对此次参议院选举中由选举区当选的73名议员,即使因做出违宪无效的判决而失去议员资格,对参议院的立法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美国的州政府对“一票之差”负有说明责任

相对于美国联邦众议院的人口比例选举,日本的小选举区间至今依然存在着巨大的人口差异的唯一理由,就在于日美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举证责任”有无明确记载上。

日本的最高法院判决认为“(1)宪法要求投票价值(一票的价值)平等,但这不是绝对的要求;(2)投票价值的平等,可以通过合理行使立法裁量权得到调整”,但是对于行使立法裁量权的合理性,政府负有举证责任这一点,却没有明言。

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3的判决书中则明确写道:“(1)投票价值的平等不是绝对的;(2)选区划分若与投票价值的平等发生背离,对这种背离的合理性,各州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日美的最高法院在“投票价值的平等不是绝对的”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两者的不同在于有无明确政府的举证责任。日本的最高法院没有明言,在一票的价值之差具有合理性上,政府需负举证责任;而美国的最高法院则明确表明,各州政府具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之重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者如果在法庭上作证失败,法院将不承认当事者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是极为严格的规则。

假设法院作了一个这样的判决:“在现行选举制度下,各选民的一票之价值如存在差别,政府对这种差别的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

这时,如果政府不能证明差别的合理性,那么法院将做出“现行选举违宪且无效”的判决。

美国的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断是:选区划分如果与人口比例选举发生背离,那么证明这种背离合理性的责任在于州政府。

上述宾西法尼亚州的实例中,对选民提出的“选区间19人的人口之差是违宪”的诉讼,虽然仅有19人之差,但负有举证责任的州政府未能证明“此人口之差属于合理”。结果,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做出了“州政府未能承担举证责任,选区划分违宪”的判决。

在控告众议院选举无效的裁判中,今年3月福冈高等法院(西谦二首席法官)和东京最高法院(难波孝一首席法官)均明确指出:“国家对(一票之差)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做出了历史性的判决。这两个高等法院的判决,在“‘举证责任’在于政府”这一点上,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相同的。

我本人预测,今后会有很多高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都将如期作出“宪法要求进行人口比例选举,但现行选举制度不是人口比例选举。因此,选举违宪且无效”的判决。

通过这些判决,日本将从非国民主权国家向国民主权国家转变。

(2013年6月24日)

照片:在参议院选举中投票的选民(2013年7月21日,东京都,AP/Aflo)

(*1) ^ 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宾西法尼亚州的联邦众议院选区数从2012年起调整为18。

(*2) ^ “实现一人一票国民会议”编制的资料

(*3) ^ “0增5减”,也就是为了平衡每张选票的公平性,减少人口稀少的山梨县、福井县、德岛县、高知县、佐贺县这5个小选举区的议员席位,从目前各自拥有3个席位减少到2个席位,富余出来的席位让给人口多的都道府县。

(*4) ^ 根据2013年3月28日“众议院议员选区划定审议会”改定方案的参考资料

选举 一票之差 宪法 众议院选举 主权 参议院选举 选区 一票的价值 举证责任 特定情况下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