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電力公司重啟「川內核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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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電力公司於8月11日重啟川內核電廠1號機組(位於鹿兒島縣薩摩川內市)。自關西電力公司的大飯核電廠3、4號機組(位於福井縣)由於定期檢修停止運轉以來,時隔約2年,日本重歸核電。這是東日本大地震(2011年3月11日)引發了東京電力公司福島核電廠事故後,在「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日本的核能監管機構——譯註)的《新監管標準》下,日本首個重啟的核電廠。針對川內核電廠的重新運轉,安倍晉三首相在8月10日的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表示,「經過世界最嚴格的新標準審查認可的核電廠,將逐一重新啟動」。

福島核事故發生時,執政的民主黨政權忙於緊急應對,在沒有時間充分研究日本應該採取怎樣的核能政策等問題的情況下,2012年5月,北海道電力公司泊核電廠3號機組由於定期檢查而停止運轉,至此日本國內所有的核電廠關停,時隔42年進入「零核電」時期。但是,當時的野田內閣在2個月後批准大飯核電廠3、4號機組暫時再度運轉。

經過激烈的討論,2012年9月,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從推進核電廠發展的經濟產業省、文部科學省等政府機關獨立出來。2013年7月,施行新的規定標準,該標準不但加強了應對地震、海嘯的措施,並且規定了制定重大事故對策的相關義務。該委員會由核電廠設備、自然災害、以及放射線防護方面的5位專家組成。根據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規定,變身為「三條委員會」,是不允許政治介入的、具有高度獨立性的機關。

對於禁止重啟核電廠的暫行處理要求,兩地方法院做出相反判決

針對川內核電廠的重啟問題,周圍居民提出申訴,要求做出「禁止1、2號機組運轉」的暫行處理。但是,鹿兒島地方法院於2015年5月駁回了居民的申訴。該法院的判決認為,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制定的新監管標準,「是在最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擁有專業知識及見解的原子能規制委員會經過相當長時間反覆多次的審議而制定的,參照最新的科學見解等,其內容並未見不合理之處」。

另外,鹿兒島地方法院在居民爭議焦點之一的火山審查問題上還判定,「根據火山學知識,可以說該評估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印證,符合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做出的新規制標準,未發現有不合理之處」。

但是,同年5月,針對同樣由居民提出的要求下達禁止關西電力公司高濱核電廠3、4號機組重啟暫行處理決定的申訴,福井地方法院認可了居民提出的要求,其理由是,「新監管標準過於寬鬆,欠缺合理性」。地方法院做出的「駁回」和「承認」兩個正相反的判決,不僅引發了圍繞新標準的爭論,更提出了關於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存在意義的重要問題。

申請重啟的核反應爐有「25座」,符合標準的有「5座」

關於日本的核電廠重啟,現狀是怎樣的呢?全國共有15家核電廠的25座核反應爐申請重啟。其中,被認定符合原子能規制委員會的新標準的只有川內1、2號機組、高濱3、4號機組(福井縣)和伊方3號機組(愛媛縣),共計5座。

現處於審查階段的核電廠中,九州電力的玄海核電廠3、4號機組(佐賀縣),關西電力的大飯核電廠3、4號機組(福井縣)已經納入重啟日程,正在繼續接受審查。與東京電力公司的經營重建問題密切相關的柏崎刈羽核電廠6、7號機組(新潟縣)的重啟申請,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正在進行加緊審查,不過要獲取所在地新潟縣的同意,各種手續十分費事,前景尚不明朗。

關於核電廠重啟的審查情況(數字表示機組號)

通過審查 九州電力・川內①② 壓水式
關西電力・高濱③④ 壓水式
四國電力・伊方③ 壓水式
即將通過審查 九州電力・玄海③④ 壓水式
關西電力・大飯③④ 壓水式
無法通過審查 東京電力・柏崎刈羽⑥⑦ 沸水式
(規制委員會正在集中審查) 沸水式
東北電力・女川② 沸水式
中部電力・濱岡④ 沸水式
中國電力・島根② 沸水式

核電廠反應爐大致區分為「壓水爐」(PWR)和「沸水爐」(BWR)兩大類,不過審查合格的川內核電廠等5個反應爐都是壓水爐。像柏崎刈羽核電廠那種沸水式反應爐到現在為止還沒有通過審查的。另外,關於用過核燃料,即使用後的核廢料的再利用,雖然是將來面臨的問題,目前國家的「核燃料循環」政策處於觸礁狀態停滯不前,更增加了原子能管理之前景的不可預測性。

日本政府在2014年4月內閣會議通過的《能源基本計劃》中,將核電定位為「重要的基本負荷(base load)電力」,並在2015年7月批准的《2030年度電力結構》中決定,整體電力的約兩成將由核電擔負。

(nippon.com編輯部)

標題圖片:從九州電力公司川內核電廠的正門看到的核反應爐廠房,2015年8月11日於鹿兒島縣薩摩川內市(圖片提供:時事通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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