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監管和科技創新政策將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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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從加拿大進口頁岩氣,日加首腦達成協議

9月24日、安倍晉三首相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與加拿大總理斯哈珀(Stephen Harper)舉行了會談​​。兩國領導人同意簽署《物品勞務相互提供協定》(Acquisitionand Cross-Servicing Agreement, ACSA),互相提供物資、運輸服務,以備自衛隊和加拿大軍隊共同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活動。同時,還就從加拿大進口頁岩氣事宜達成一致。

據《每日新聞》(9月26日早報)報道,為儘早實現頁岩氣的進口,日本政府擬將積極援助加拿大的相關出口項目,就推進管道建設等具體問題展開部長級磋商。如果順利出口將從2019年開始,進口量將為800萬-900萬t,占日本全年進口量(約8,700萬t)的一成。加拿大產頁岩氣因輸送距離較短,輸送費用比起經由巴拿馬運河輸送的美國產頁岩氣(每100萬BTU(英熱單位)10-12美元),可進一步節省1-2美元,與17美元的卡達產液化石油氣(LNG)相比,有望降到一半左右。

2011年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以來,因火力發電增加,石油、天然氣的進口激增,貿易收支已陷入赤字狀態,預計今年還要為此追加投入3.8-4兆日圓。如果從加拿大進口頁岩氣,實現天然氣供給源的多樣化,從長遠來看有助於削減日本的能源成本,這是非常值得歡迎的事情。

能源政策由誰決定?

但是,這終究是「從長遠來看」有益於日本的能源供給,並不能藉此解決當前日本面臨的能源問題。安倍首相在今年2月28日的施政方針演說中宣稱:「反思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在原子能監管委員會的監督下,我們將樹立新的安全文化,毫不妥協地提高安全水準,並且在證實了安全性的基礎上重新啟動核電廠。」但是,9月15日關西電力大飯核電廠(福井縣大飯町)因定期檢查而停止發電,從9月30日起,日本全國的50座核電機組全部停運,因為原子能監管委員會不急於重新啟動。

那麼,原子能監管委員會的任務是什麼呢?該委員會的成立法正文第一條是這樣的:

始終牢記原子能利用中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立足於為防止事故的發生必須盡最好最大的努力這一認識,以公認的國際標準制定確保原子能安全利用的必要措施,以及一元化的管理實施事務(包括涉及核能的鈾濃縮、加工、儲藏、核燃料的再處理及其廢棄處理工作,以及有關核反應爐的管控、依據國際承諾對實施保障措施的監管、有關確保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管控等)。與此同時,該委員會委員長及各位委員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從中立和公正的立場出發,獨立行使職權,從而有助於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保護環境及我國的國家安全。

自原子能監管委員會成立以來,對其是否「以公認的國際標準」制定實施了確保原子能安全利用的必要措施問題,存在很大的爭議。特別是今年7月實施的依據管制標準制定的核電廠內及其周圍的活動斷層規定,在國外也引起了疑問。(其中規定,不應存在未來有活動可能的斷層出現,無法否定晚更新期〈約12-13萬年前〉以後的活動,且在無法明確斷定晚更新期的活動情況時,應追溯到中更新期〈約40萬年前〉以後,在綜合研究地形地貌、地質構造以及應力場的基礎上,對活動性做出評估。)

但是,這裏有一點很重要,即成立法中明確規定的原子能監管委員會的任務,是確保核能利用的安全,而非由它來制定日本的能源政策。然而目前的狀況是,沒有該監管委員會的安全審查和認定就無法啟動核電廠,結果,日本的能源政策實際上也委任給了監管委員會。這種做法是否妥當,有賴於高度的政治判斷。在金融政策方面,安倍首相去年12月明確表示,中央銀行在1月的金融政策會議上如果不設定通貨膨脹目標,他將採取措施修改《日本銀行法》;進而於3月任命了黑田東彥擔任行長,實現了符合首相願望的政策。按照「在安全性得到確認的基礎上重啟核電廠」的施政方針,向監管委員會表明這個立場,是實施政府的能源政策?還是將決定權事實上委託給監管委員會?這要求安倍首相作出明確的判斷。

設置政府「科學技術顧問」一職的必要性

7月31日,政府的綜合科學技術會議為申請2014年度預算,整理出以安倍內閣的「日本再興戰略」(成長戰略)和「科技創新綜合戰略」為基礎的資源分配方針,作為強化科技創新政策司令部功能的新措施,啟動了「戰略創新創造計劃」,決定要求517億日圓綜合科學技術會議的單獨預算,用作戰略創新創造推進費。

自2011年內閣通過第4次科學技術基本計劃以來,「科學技術」和「創新」往往總括為「科技創新」。然而,或許是因為下一個財年內閣府將為此而制定統一的預算,導致了最近在科技界圍繞這種說法的是非對錯,展開了熱烈的爭論。就此我想談兩點意見。

第一,是在政府內創設科學技術顧問一職。正如在綜合科學技術會議6月6日總結的《科技創新綜合戰略——面向新層次日本創造的挑戰》一文中也有所指出的那樣,該會議出於對「科技創新政策雙重制」的憂慮,對新設科學技術顧問一職的態度看似比較消極。但是,綜合科學技術會議和科學技術顧問的作用不同。綜合科學技術會議的作用在於制定科技創新政策(policy for science and innovation);而科學技術顧問的作用,是在政策科學方面為首相出謀劃策。如果再說得具體一些,那就是從安全保障政策、防衛政策到醫療政策、科技創新政策、環境政策等所有政策方面,向首相提出意見建議,或是提供一個科學的視野(例如,機器人、腦機介面〈brain-computer interface〉、資訊通訊技術〈ICT〉的進步對防衛政策具有何種意義),或是闡明各政策領域的措施對科技所具有的意義等。我認為應該積極考慮設置這個職位。

第二,是科技界的反應。科學家中有人說,「在科學問題上,即便明確了基礎原理,但要應用於社會還要花100年時間」。因此,他們對政府重視創新,將其作為科技振興一環的舉措抱有抵觸情緒。確實,英國物理學家馬克士威(James Clerk Maxwell)是在1864年創立的電磁學理論,而電波得到自由應用則是在大約80年後的1940年;同樣,荷蘭物理學家昂內斯(Heike Onnes)的超導現象、愛因斯坦的相對論等,從發現到應用也都經歷了漫長的歲月。但是,這樣的爭論,沒有對科技研究費由誰來負擔?為什麼必須投入國民的稅金這類問題作出回答。自2011年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以來,國民對科技界的信賴大大降低,我想,歷來那種「什麼也別說,只管把錢拿出來就行」的做法,如今已經行不通了。

nippon.com進入第三個年頭,新近推出了俄文版

2013年10月,nippon.com進入了創刊後的第3年,與此同時又推出了俄文版。nippon.com的讀者在這2年中有了穩步增加,今後我們將繼續努力,以滿足讀者的期望。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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