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同姓」合憲,日本人的家族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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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就備受矚目的有關夫婦保留各自姓氏的權利訴訟案件,最高法院做出了判決。法庭上的爭論焦點有二。其一,原告質疑民法第750條規定的「夫婦同姓」,認為它使結婚後夫妻的一方不得不改變姓氏,強制夫婦同姓,是侵害人權;其二,婚後改姓的多數(目前高達96%)為女性,違反了憲法保障的男女平等,是對女性的歧視。

然而,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斷是「符合憲法」。它這一裁決,並不是說夫婦選擇不同姓氏違反憲法,實際上是在敦促國會「應該就夫婦可保有不同姓氏問題進行審議立法」。但大眾媒體和網際網路上普遍的反應是對此判決表示「失望」。因為早在20年前的1996年,法務大臣的一個諮詢機構「法制審議會」就已提出採取夫婦可選擇保留各自姓氏的制度;而且,聯合國消除對女性歧視委員會也在2003年和2009年兩次就此問題建議日本政府修改法律;另外,在近年來的民意調查中,除了老年人外,接受夫婦不同姓氏的受訪者占據了大多數。鑑於這些事實,不得不說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實在令人感到遺憾。

占「少數派」的女法官,做出違憲判斷

15名法官中,有5名持少數意見,做出了違憲判斷,而有趣的是——或者更應該說是理所當然的——3名女性法官全都做出了違憲判斷。也就是說,認為符合憲法的10名法官全都是男性。判決的理由是,「結婚前的姓氏作為一般的通稱來使用的做法日益普遍,權益受到損害的問題隨之減輕」。換言之,他們認為即使婚後被強制改姓,但是婚前姓氏仍可作為一般的通稱而使用,所以應該不會造成什麼不便。然而,這些都是男性法官的想法。

判決公布後,經濟界領袖「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會長、東麗公司會長榊原定征也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自己的女兒和秘書也將婚前姓氏當作一般通稱使用,似乎沒有什麼不便。聽到此話,我腦海中不禁浮現出這樣的場景——回到家裏,女兒嗔怪說:「老爸!你不知道這樣辦理護照、銀行帳戶和信用卡有多麻煩嗎?」回到公司,秘書抱怨說:「老闆,您真的是不明白啊!」(雖然現實中,她們或許都沒有勇氣對尊敬的父親和會長「大人」這樣說)。

3名女法官想必也對那些男法官抱有「把娘家的姓當通稱用不就行了嗎」的態度深感惱火。而且,聽說女法官中有人是律師出身,做律師時曾將娘家姓當作自己的通稱使用,但就任最高法院法官時,就不得不用戶籍的「正式」姓氏了。既然能夠當上最高法院法官,恐怕是她們用自己的姓名在漫長的職業生涯中積累了出眾的業績和人脈的結果,因而當她們不得不換成另一個姓氏時,心中的懊悔之情以及由此帶來的不便之大是難以想像的。

居高臨下,「多管閒事」

讓人想不通的是,拖制度改革後腿的,總是那些感受不到現行制度的不便與艱辛的人。反對夫婦可自由選擇姓氏的人,正是那些婚後不必強行改姓、無以想像其中之艱辛的人(即使最親近的妻子和女兒在實際生活中甘願忍受了那些不便)。筆者很想痛斥他們「多管閒事」、「別來礙手礙腳」。

當天最高法院的判決還就民法第733條僅僅針對女性規定的禁止再婚期限問題也做出了判斷。由於該規定(及第772條的推定嫡出規定)的影響,如果因丈夫家庭暴力(DV)及其他各種理由分居,並在辦理離婚手續花費了較長時間的情況下,就會產生女方與新伴侶的孩子在法律上屬於前夫的子女而無法上戶口,孩子變成無戶口的問題。和配偶相安無事地一起生活和養育子女的人們,恐怕無論如何都難以理解這些家長和孩子的困難與痛苦。

判決認為6個月的禁止再婚限制缺乏合理性,對此做出了違憲判定。此後,法務省起草了一個民法修訂案準備提交國會審議,建議只要不存在懷孕的可能性,即可允許女性離婚後馬上再婚(2月18日報道)。

但這也讓人感到彆扭——為什麼再婚可否非得由國家說了算?或許這是為了「父性推定」,也就是為了確定父子關係。但即使懷了其他男性的孩子,只要男女雙方願意結婚就可以了,結婚時是否有身孕說到底那是當事人的問題。對此,筆者還是想說,這是居高臨下的多管閒事。

對於不再是「眾人皆同」的不安

此外,針對同性婚姻,雖然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在條例層面上頒發同性伴侶證明,但日本仍不同於其他國家,還沒有跡象表明要在法律上給予承認。作為同性伴侶,即使相愛並長期共同生活,但由於同性婚姻屬於制度框架外的行為,所以面臨著無法在醫院為對方簽字、不能繼承遺產等苦惱,而那些憑著「一張紙」就可以理所當然地結婚並受到法律保護的人們,難以理解這種苦惱,把一切都歸結為「結婚當然是男女之間的事情」。

並不是要求所有夫妻保有自己的婚前姓氏,並不是說「父性推定」沒有必要,當然也不是質疑男女之間的婚姻,但為什麼對於身處困境的少數人群的聲音,卻以「應該沒有多大困難」、「不自然」等為由而棄之不顧呢?另外,為什麼整個社會也像是在說「就是那樣」,一味容忍這種態度呢?簡直不可思議。儘管保障了與自己不同的人們的權利,並不會損害多數人群的權利……。

雖是這麼說,但實際上,多數人群可能也會在無意識中對少數人群的權利得到保障、其存在得到認可而感到不安和憂慮。他們或許覺得如果不再是「眾人皆同」,那麼自己認為理所當然的事物的存在方式就可能發生動搖。而且恐怕實際情況就是如此。

固執於至多不過100餘年的「傳統」

丈夫是一個家庭的「頂樑柱」,妻子要順從丈夫,即使妻子會遭遇不便,全家人也要跟隨丈夫的姓。由於這被視為自然的、理所當然的事情,所以即使妻子多少會有所抱怨,但仍然會服從;而如果「夫婦可以不同姓」,那麼妻子和子女或許就不會隨自己的姓了,或許就不會和自己同穴而葬了……。即使並非有意識地承認,但恐怕還是認為這很「可怕」,絕對要迴避這種可能性。所以,儘管「夫婦同姓」是在1898年明治民法頒布後才開始實施的,到現在至多不過100餘年,卻不惜以「日本的傳統」這樣的彌天大謊(也可能是單純的無知),來頑固地加以保護。

當然,我並不認為大多數人是抱著這種「卑怯」的想法來反對夫婦選擇不同姓氏制度和同性婚姻的。但是,拒絕懷疑自己的「理所當然」性與不願意承認少數人群這種觀念是彼此相通的,它們之間不存在太大的差異。

尤其是在日本社會,雖然有阿伊努人、沖繩人和祖籍為朝鮮半島的人,但無論何處都通用日語,皮膚和眼睛的顏色等身體特徵也相似,即人們生活在「眾人皆同」的環境中,對他們而言,或許遇到「異己」並非易事。更何況是在原以為和自己「相同」的人開始主張獨特的主體性並提出權利訴求時,多數人就會感到無所適從,產生抵觸情緒,覺得似乎損害了自己這類人群存在的權威性——這種想法也不是不可理解。

不肯放下「特權」的「中老年、男性和健全人」

然而時代在改變。如今,外資企業自不待言,許多日本企業也打出了多元化的旗幟。有別於夫婦選擇不同姓氏的制度,「接受差異」有時多少會帶來一些麻煩或需要花費一些時間。比如接納身障人士入職,就必須創造無障礙工作環境;接納外國人,就需要多語種的標識。如此費時費力,還可能損害多數人群理所當然的存在及其特權,這的確是無法期待可以簡單實現的事情。

特別是日本社會多數派中的多數派——「中老年、男性、健全人」,要改變這類「日本人」恐非輕而易舉之事。正因為如此,需要女性和年輕人等數量上未必是少數的「少數人群」,加強自身力量,積極推進變革。

最高法院法官、國會、企業管理職位、理事會、自治會……這些重要的決策場所需要更多女性和年輕人。當然,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社會和人們觀念的變化,雖然似乎要變成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但我們決不可畏懼困難而放棄改革。

(2016年2月23日)

標題圖片:夫婦不同姓訴訟宣判開始前,原告團邁入最高法院,2015年12月16日(圖片提供:時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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