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日本銀行的“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

財經

日本銀行於2月發表了“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公報。實際上也可以認為它設定了通貨膨脹目標,但作為旨在克服通貨緊縮問題的金融政策,這一“目標”能否產生足夠的效果呢?請看學習院大學岩田規久男教授的評論。

2012年2月14日,日本銀行(簡稱日銀,日本的中央銀行——譯註)發布了“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price stability goal in the medium to long term)”公報,其中“針對‘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日本銀行判斷消費者物價指數的同比上漲率在2%以內的正增長區域內,當前的物價上漲目標暫定為1%”。

在此,筆者將通過對英國等國採用的通貨膨脹目標框架和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RB)及美國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FOMC)的金融政策框架的比較,對日銀的“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做一個評述。

通貨膨脹目標的七要素

通貨膨脹目標由以下的(1)至(7)項要素構成。

(1)完成數值目標的義務 將中央銀行金融政策的目的設定為“中期通貨膨脹目標”的實現與維持,已明確的數值表明應達到的通貨膨脹率。

(2)決定數值目標的主體 政府或政府與中央銀行協商決定。不過,數值目標的最終決定權屬於政府。

(3)數值目標的完成方法由中央銀行決定

(4)明確完成期限 中期,具體來說是1年半到2年左右。

(5)兼顧生產與就業的穩定

(6)說明的責任或完成的責任 當未能完成目標時,應對國民履行明確的說明責任或完成責任。

(7)動態一致性 政策實施後,不打破承諾。

在2月14日的記者會上,日本銀行行長白川方明宣布將引入“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goal)”。此前,日銀一直發布的是“中長期物價穩定理解(understanding)”,其中會給出各名政策委員從中長期角度思考後認為可以代表物價穩定的通貨膨脹率範圍,但在國會審議等場合中,該“理解”被批評為不如美國FRB公布的“通貨膨脹率長期目標(goal)”那麼清晰易懂。(圖片:產經新聞社)

從七個要素評價日銀的“目標”

如果從上述通貨膨脹目標(1)-(7)項要素的角度來評價日銀的“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1)從完成數值目標義務的角度評價

(a)無論是日銀提出的“2%以內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正增長的同比上漲率”,還是目前暫定的“1%”的目標,都有別於通貨膨脹目標,並非“中央銀行負責達到和維持的通貨膨脹目標值(target)”。因此,即使實際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始終未能達到同比1%的上漲率,日銀也完全不需承擔責任。這種不附帶完成責任和說明責任的“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無法獲得市場的信任,擺脫通貨緊縮的效果十分有限。

(b)日銀所謂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是“除生鮮食品外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根據總務省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統計”判斷,除生鮮食品外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的同比上漲率,比實際情況平均高出0.6%。那麼,如果將目前暫定的目標定為統計意義上的1%,實際相當於以0.4%為目標,陷入通貨緊縮的風險非常大。

(c)如果能源價格上漲,那麼除生鮮食品外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的同比上漲率就很容易達到1%以上。實際上,08年由於原油價格高漲,從2月開始,除生鮮食品外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同比上漲率一直保持在1%以上,7月至9月更是上升到了2.3%-2.4%。然而,進入09年後,原油價格急劇下跌,除生鮮食品外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又突然出現了同比負增長。如上所述,如果將包含能源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的同比上漲率作為目標來運行金融政策,就無法保證物價的穩定。

(2)從決定數值目標的主體角度進行評價

決定“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的,是運行金融政策的日銀本身,政府方面未作干涉。

運行金融政策的主體自行決定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就猶如銷售人員自己決定銷售目標一般。這樣就無法與公司的經營目標保持一致。同理,由運行金融政策的日銀來決定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就難與政府的政策目標協調統一。

在美國,旨在維持物價穩定的通貨膨脹率目標也是由中央銀行具體決定的。在這一點上,看似與日銀相同。然而,FRB的年度報告、主席的國會證言及演講等,總是宣稱FRB和FOMC將負責任地實現與就業機會最大化狀態相適應的中長期通貨膨脹率,即2%的PCE(個人消費支出)通貨膨脹率(比如,FRB主席柏南克在波士頓聯邦儲備銀行發表的演講“The Effects of the Great Recession on Central Bank Doctrine and Practice”,2011年10月18日)。

FOMC於2012年1月25日發表聲明,確認了上述表態,稱“FOMC承諾將認真履行國會賦予的法定義務,即最大程度地促進就業機會的提高、切實保持物價的穩定和平穩的長期利率”。如上所述,FOMC提出的“2%的PCE通貨膨脹率這一長期目標(longer-run goal for inflation)”是伴隨承諾的目標值,從這一點而言,它與日銀的“中長期物價穩定目標”具有根本性的差異。

(4)從完成期限明確化的角度進行評價

沒有明確提出完成期限。這樣一來,無論經過多長時間,也無論能否完成和維持通貨膨脹率目標,日銀都不必承擔責任。

(5)從兼顧生產和就業穩定化的角度進行評價

將包含能源在內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同比上漲率作為目標來運行金融政策,則無法實現生產和就業的穩定。由於能源價格的上漲和消費稅的增稅,除生鮮食品外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的同比上漲率很容易超過1%。此時,如果認為除生鮮食品外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同比上漲率超過了1%的當前目標值,於是收緊信貸,或減小放寬力度,就會導致生產的縮小和失業的擴大。

當包含能源及消費稅在內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同比上漲率超過1%時,日本是否有望像那些採用通貨膨脹目標制的國家一樣靈活運行金融政策呢?只要觀察過去的零利率和結束量化寬鬆的歷史就會發現,不可抱有這種期待。

(6)從說明責任或完成責任的角度進行評價

無論是日本銀行還是日本政府,都認為光憑金融政策無法擺脫通貨緊縮困境,同時還需要政府制定的發展戰略和民間企業在提高生產能力方面的努力,並且大多數傳媒和國民也有著相同的認識。在這種理性思維下,即使日銀一直未能完成和維持“1%的通貨膨脹目標”,其原因也會被歸咎於政府制定的發展戰略不妥及民間企業提高生產能力的努力不夠,且不說實現目標的責任,甚至無法要求日銀履行說明責任。

對此,採用通貨膨脹目標制的國家和FOMC(或FRB)認為“長期性通貨膨脹主要取決於金融政策”(FOMC於2012年1月25日公布的聲明)。如果缺乏這種共識,那麼無論中央銀行公布怎樣的“物價穩定的目標”,都無法要求其履行說明責任和完成責任。假如不能追究中央銀行的任何責任,那就不能指望中央銀行完成中期(1年半至2年左右的平均值)“目標”。

(7)從動態一致性的角度進行評價

我們不可能對不承諾兌現的“目標”謀求動態一致性。這是因為,只有其堅決承諾完成目標,才能追究其是否打破了承諾。

與擺脫通貨緊縮困境的金融政策相距甚遠

日銀提出的“中長期物價目標”與其過去的金融政策相比,可謂前進了一步。然而,與通貨膨脹目標制及美國FRB的金融政策相比,它仍然是一種缺乏承諾的目標,距離能夠擺脫通貨緊縮困境的金融政策仍有很大的差距。

(2012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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