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和平主義」與「國際協作主義」的並存而努力

政治外交

筆者曾作為安保法制懇委員為政府制定包括行使集體自衛權在內的安全保障政策建言獻策,在本文中,他將直擊日本安保法制方面的「空白」。

2014年5月15日下午,「關於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懇談會」(安保法制懇)在首相官邸召開,懇談會主席柳井俊二向安倍晉三首相提交了報告書。此舉具有歷史意義:第一,這個由有識之士構成的會議機構設立於第一次安倍政權時期的2007年4月,時隔7年之久,報告書最終出爐;第二,針對過去在內閣法制局的解釋中全面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表述,本報告書建議允許限制性地行使集體自衛權,如果此項建議得以實現,那麼在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上,國際協作將取得飛躍性的進步。

第二次安倍政權重新召集這個懇談會後的2013年9月,本人有幸成為了該會議的一名委員。站在專業研究英國外交和安全保障政策的立場而言,我感到日本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必須朝著更加合理的方向進一步予以完善,便從這個角度參與了報告書的制作工作。

安倍晉三首相(中央左)在其私人顧問機構「關於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懇談會」(安保法制懇)上接受會議主席、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柳井俊二(中央右,前駐美大使)提交的報告書。右端為代理主席、國際大學校長北岡伸一,左端為官房長官菅義偉。攝於5月15日下午,東京首相官邸,時事通信社

法制懇——課題是檢查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空白」

2007年4月成立這個懇談會時,安倍首相這樣說道:「我國周邊安全保障環境正發生著重大變化,有必要重新構建符合時代狀況、具有實效性的安全保障法律基礎,基於這樣的問題意識,我們將結合個別具體的類型,針對包括集體自衛權問題在內的各種問題與憲法關係的調整工作展開研究。」

同時,第二次安倍政權於2013年2月再次召開本會議時,安倍首相又表示:「在我國周邊安全保障環境嚴峻形勢進一步加劇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構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以便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兩次表態都提到了在安全保障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背景下,需要建立與之相應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此外,檢查日本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或者說法律​​「空白」成為了會議的一大課題。集體自衛權問題就是其中之一,當然懇談會並非只討論這一個問題。如果日本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或存在法律「空白」,恐怕就無法以充分的手段保衛國民的生命和安全,同時也無法為維護和平做出貢獻。將解禁集體自衛權定位為本會議之目的的觀點並不正確。其實本會議討論研究了更加廣泛的課題。

拘泥於「個體自衛權」以及彆扭的法律解釋會妨礙國際合作

那麼,日本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怎樣的問題呢?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內閣法制局此前一直甚至有些不恰當地過度拘泥於「個體自衛權」這一框架,結果出現了各種障礙。另一個問題是內閣法制局關於「集體自衛權」的想法與國際上的標準理解相去甚遠。這是怎麼回事呢?

過度拘泥於「個體自衛權」,意味著擠壓日本與別國協作的空間。在國際化進程不斷發展,蓋達組織等國際恐怖組織經常實施跨國恐怖活動的時代,我們必須開展廣泛的國際協作。在應對網路恐怖主義方面,國際協作也是一個重要前提。同時,在軍事技術日益發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不斷擴散的時代,一個國家試圖僅憑自身力量保衛本國已變得極為困難。因此,正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和歐盟(EU)那樣,安全保障領域內的國際協作在已開發國家中已成為一大潮流。

同時,在冷戰後的世界,聯合國的維和行動日益活躍,「人類的安全保障」「保護的責任」等具有人道主義性質的國際合作不斷加強。日本不能獨自游離於其外。然而,按照現行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受到內閣法制局前述那種死板的憲法解釋的影響,日本無法開展超越保護本國的「個體自衛權」的國際合作。這在眾多場合構成了障礙。

此外,1997年,內閣法制局長​​官大森政輔在答辯中提出「與他國武力行使的一體化」概念,導致國際合作更加難以實現。該概念指的是「即使日本沒有直接行使武力,但依據日本在他國行使武力過程中的參與密切度等因素,也將視同日本行使了武力」。內閣法制局這種不自然的法律解釋,使得日本在並未行使武力情況下為別國提供的運輸和醫療等後方支援行動也被定性為憲法解釋裡的「日本行使武力」,進而遭到了禁止。

這是一種偏離國際標準理解、日本特有的、彆扭的法律解釋。當朝鮮半島發生突發事件,駐日美軍為保護韓國而開展行動時,基於憲法上禁止的「日本行使武力」概念,就連日本向美軍提供燃料和醫療用品等後方支援也會被視為「行使集體自衛權」。為盟友美國提供燃料和醫療用品為何就成了「日本行使武力」?實在令人費解。

內閣法制局不再允許日本參與伴有武力行使行為的PKO

基於內閣法制局上述過度死板的法律解釋,日本將無法與NATO展開實效性的合作,無法在更加廣泛的範圍內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PKO),無法為美國實施旨在恢復和平的行動提供後方支援。日本的自衛隊不可用於本國防衛以外之用途,不得不說這是一種具有過度利己主義色彩的態度。

這恐怕並非憲法本初的理想。日本國憲法序言中寫道:「任何國家都不應只顧本國而不顧他國」。此外,時任最高法院院長的田中耕太郎在1959年砂川事件中提出補充意見,表示「判決認為無論是本國防衛,還是為別國防衛提供支持,各國都對此負有義務」。田中院長稱之為「憲法序言的國際協作主義精神」。

立足於這種「憲法序言的國際協作主義精神」來看,不得不說1981年以後內閣法制局在制定憲法解釋時過度拘泥於「個體自衛權」的做法背離了憲法的本來精神。日本國憲法從一開始就期待實現和平主義精神與國際合作主義精神的並存。「只顧本國」,放棄「支持別國防衛」的「義務」,這種利己主義式的安全保障政策違背了「憲法序言的國際協作主義精神」。

在上世紀60年代,內閣法制局也曾依據這種國際合作主義精神,表態稱自衛隊參與聯合國PKO在憲法上沒有問題。正如最近依據外務省公開文件所做的研究所示,內閣法制局當時認為憲法第9條禁止的是日本本身行使武力的行為,聯合國按其意志行使武力的行為不在該條適用範圍內,因此日本即使參與聯合國憲章上的聯合國軍,在憲法上也沒有任何問題。同時,內閣法制局表示,只要滿足聯合國已做​​出決議等一定條件,那麼伴有武力行使行為的PKO在憲法上也沒有問題(*1)。然而,政府內部試圖派遣自衛隊參與PKO的動向終因政局影響而被擱置。後來,對外派遣自衛隊的行為逐漸遭到全面禁止,並於1981年歸結為內閣法制局全面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意見。

立足於作為一個重視「法治」的國家的正確認識

安保法制懇報告書指出,「國際協作主義」與「和平主義」是憲法的根本原則。這即是力圖在安全保障政策方面恢復上世紀60年代以前政府內部確立的「國際協作主義」精神的一種嘗試。正如安倍首相總把「積極和平主義」一詞掛在嘴邊那樣,日本今後必須在國際社會上為更加廣泛的和平做出貢獻。

一部分人忽視了這種在報告書中明確提出的理念,擔心行使集體自衛權會讓日本成為「可以發動戰爭的國家」。然而,日本國憲法第9條第1項和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項均禁止發動戰爭。既然日本是一個遵守憲法的立憲主義國家,也是一個重視依據國際法實施「法治」的國家,那就不可能越過行使自衛權的界限,主動發動戰爭。總之,為了避免戰爭,確保和平,也需要更具實效性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和國際協作。

在討論安全保障問題時不可或缺的是正確的認識。我希望大家都能閱讀安保法制懇的報告書,理解其中的基本理念,希望國民加深理解,以便日本建立更加健全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2014年5月27日)

標題圖片:聯合國安全保障理事會(提供:The United Nations/AP/Aflo)

 

(*1) ^ 村上友章「聯合國安全保障理事會於日本 一九四五-七二年」細谷雄一編《全球治理與日本》(中央公論新社,2013年)200-2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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