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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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締約國會議(COP12)將於12月在巴黎召開,日本已經提前確定了溫室效應氣體減排目標。環境政策專家將為我們闡述本次減排目標的具體內容和特點、及其背後的日本固有的社會狀況。

日本確定減排目標:2030年較2013年削減26%

國際社會正在就進一步升級氣候變化對策進行協商。日本也在7月17日正式確定了要在2030年時將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較2013年削減26.0%的減排目標方案(官方稱此乃承諾草案),並已提交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秘書處。收到各國方案之後,該公約第21次締約國會議(COP21)將於今年12月在巴黎召開,人們認為,該會議將針對2020年以後全球應該推進的對策制定新的規則。

讓我們看一看日本此次確定的減排目標方案內容。方案提出要相較於歐盟設為基準年的1990年減排18%,相較於美國等國設為基準年的2005年減排25.4%。日本用作比較標準的2013年,由於發生了東日本大地震,核電廠停止運轉,所以這一年國內的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幾乎達到了歷史最高水準。此外,本次目標將通過國內減排和增加吸收量的方式來實現,與過去京都議定書的目標達成計劃估算了大量國外減排量的做法迥然不同。

讓我們試著評價一下這個目標。較1990年削減18%左右的目標不及歐盟提出的較1990年削減40%的計劃,到2030年時較2005年削減25%多一點的目標似乎也遜於美國的目標(將在2025年時較2005年削減26~28%,比日本提前5年)。但如果只看國內排放量,相對於京都議定書目標期間只要較1990年增加1.4%就算是履行了國際義務(參照圖1),這次是要淨削減19個百分點,因此或許可以認為「日本也終於決定要減排二氧化碳(CO2)了」。

不參與京都議定書到期之後的「過渡措施」

為這個方案出爐,日本國內曾出現過怎樣的爭論呢?

日本一直主張在京都議定書第1承諾期結束的2012年以後,「需要包括新興國家在內的國際社會承諾履行防止全球暖化義務」。但國際上圍繞這一承諾的談判工作卻遲遲沒有進展,2010年末,日本明確表示不參加當時歐洲各國呼籲作為2020年前過渡措施的京都議定書第2承諾期行動計劃。

日本認為「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只有歐洲和日本需要履行減排義務,這反倒會降低美國和中國參與國際行動的必要性」。不過,日本也表示「2013年以後將自主採取應對行動」。

我們可以認為,除了國際談判進展遲緩外,當時的經濟蕭條(順便提一句,2009年時,日本陷入雷曼危機後的經濟蕭條困境,遭遇了久違的負成長)也是導致「日本帶頭推動國際社會向好的方向前進」這種情緒發生減退的重大原因。

地震導致形勢突變:2020年目標遭到強烈批評

2011年3月發生東日本大地震後,形勢更是雪上加霜。地震造成電力供應緊張,對化石燃料尤其是廉價的火力發電依賴度上升,政府和產業界都越來越傾向於「無視CO2排放量成長,只求確保發電量」。儘管電力不足,但國民依然強烈反對在安全對策尚未從根本上得到強化的情況下重啟核電廠,最終同意了增加火力發電量。於是,減排CO2的力量也隨之弱化。

在此背景下,針對UNFCCC秘書處要求各國完成的2020年目標,日本在COP19召開前的2013年,提出了「以2005年為基準年,削減3.8%(相較於1990年反而增加3.7%)」的目標,並以此進行了登記。

這遭到了國內外環保組織的強烈抨擊。不過,由於核電廠是否重啟的方針尚未確定,所以該目標完全沒有計算核能發電的減排效果。

然而,此次確定的2030年減排目標要在1990年基礎上削減21個百分點以上。出現這種大幅變化的背景原因在於政府對2030年能源供求的預測和關於電力結構的決策。

顧忌「電價上漲」,供給方無法減排

按照上述減排目標,總發電量大約為1兆kWh(順便提一句,近年來每年的總發電量略微呈現減少趨勢,大約為9,000億kWh),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總發電量中的占比要比現在翻一倍左右,達到22~26%,作為日常基礎電力來源的核能與火力發電量占比合計要達到46~48%,其中,核電比例為22~20%,略低於福島事故之前,剩下的26%左右為火力發電。

據報道稱,1kWh的平均CO2排放係數將達到0.38㎏左右。據說按照京都議定書目標達成計劃設想的電力結構,排放係數將達到0.34kg/kWh,與此相比,日本減排目標中的排放係數要高出10%左右。原因在於,儘管可再生能源有所成長,但核電占比下降,火力發電占比將高於京都議定書目標達成期的數值。

如果是這樣,那就不太可能依靠電力供給方的力量大幅減排CO2。關於背景原因,也有報道指出那是「因為安倍首相出於對日本整體經濟形勢的考慮,下達了要求避免電價上漲的指示」。無論是圍繞安保問題的爭論還是經濟對策,現政權都在努力穩定國內形勢。在他們眼中,大地震後家用和工業用電價格暴漲了20%以上是個大問題。可以想像,側重使用火力和核能發電完全是為了降低電價。

另一方面,環保派提出批評稱「設定的火力發電比例太高,而可再生能源比例太低」。筆者也持有這種觀點。比如,在固定價格採購制度(FIT)這一強有力的激勵機制下,太陽能發電廠建設計劃(截至2015年4月末)正在穩步推進,假設全部建成,那麼太陽能發電量將比此次電力結構方案中預估的749億kWh高出30%左右。

順便提一句,引入FIT後,日本成為了最近幾年太陽能發電新增規模(按裝機容量計算)最大的國家,累計裝機容量已躍居世界第3位(2014年時達到2,330萬kW,國際能源署調查數據)。

對節約能源事業的發展寄予厚望

之所以和過去的數據相差很大,主要是因為計算時預估了能源消費總量會降低(雖然看好經濟成長)。換言之,目標方案設想了節約能源事業將取得大發展,經濟成長與能源消費成長之間的正比關係將會減弱。

作為能源消費成長率與GDP成長率之比的彈性係數長期保持在1.0的水準,而目標方案在計算時假設了在2030年時降至0.01。順便提一句,由於海外市場燃料價格上漲和日圓貶值導致進口商品價格上漲,而且節約能源工作有所發展,地震後這幾年的彈性係數一直是負數(雖然經濟在成長,但用電量有所減少),所以可以認為,目標方案還包含了「這種巨大變化將呈現中期持續趨勢,政府在政策層面也會設法使之持續下去」這樣一種意味。

經濟界甚至有一種觀點認為「即使經濟未能成長,導致節約能源工作進展緩慢,恐怕也可以正好達到預計的總能源消費量」。但節約能源市場的發展或許可謂是實現經濟發展的關鍵。比如,節約能源建築、節約能源住宅和低油耗汽車的普及,還有基於這一切的城市改造等工程,或許都是巨大的節約能源商務機遇。

海外減排量不計入目標方案

另外還有一個與2020年目標及京都議定書目標的不同之處。那就是此次提出的2030年目標並未計算海外減排量。據報道稱,背景原因在於產業界曾主張,應避免再次出現京都議定書時代那樣的事態,日本必須義務性地通過清潔發展機制(DCM)從中國等國購買大量減排額度。

從本次減排目標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日本相關工作的以下特點。

從UNFCCC(1992年通過)談判階段開始,「經濟先行」觀念就一直是日本國內討論過程中的一個鮮明特點。此次減排方案也基本上繼承了將環保對策限定在經濟負擔可承受範圍內的原有態度。比如,此次方案很重視電價,未來的預計減排量依然是按行業進行累計的,並未展現出敢於將產業結構積極轉變為環保型結構的氣概。

這種經濟優先的態度也發生了些許變化。那就是對節約能源事業寄予了相當大的期待。節約能源有可能成為最終促使日本經濟轉變為環保型經濟的強大催化劑。

與京都議定書談判時期相比,日本試圖引領國際社會的意願已經降溫。根據京都議定書的經驗,產業界不願意國外減排成為一種義務。不過,在海外資產、海外投資額、技術開發力量等層面而言,日本的力量實際上並未消失,經濟地位和在保護地球環境方面承擔的角色之間產生了鴻溝。當日本產生想要消除這道鴻溝的積極性時,事態就可能發生巨大變化。

以環保工作為槓桿,促進日本社會結構變化

以上是對日本國內動向較為客觀的分析,下面,筆者將談一談自己的個人意見。

日本並不存在通過大量使用廉價能源獲得比較優勢的產業。生產製造業也將逐漸轉為知識集約型,今後只能與新興國家之間實行垂直專業化分工。防止全球暖化的對策符合日本的這種發展大方向。

日本已在G7會議等場合承諾了將在2050年前減排80%的溫室效應氣體。幸運的是,日本通過京都議定書這個為應付外壓的無奈之舉,將各種環保細節融入了社會之中。可以認為,其效果正在逐漸發揮出來,這將加速日本經濟的結構變化。

恐怕日本不能單純跟隨經濟和全球的發展趨勢,而應該自覺地將加強環保工作作為實現理想化經濟社會轉型的手段加以有效利用。換言之,恐怕我們已經邁入一個應該擺脫拼湊局部最佳方案的模式,採取謀求整體最佳效果的大膽手段來思考社會規劃問題的時期了。

說得再細一點,讓我們來思考一下減排目標的影響力。對於日本來說,即使不採取嚴格的減排措施,也可以完成京都議定書目標。由此引發了什麼問題呢?如圖2所示,以購買力平價來衡量的單位GDP的CO2排放量,也就是綜體節約能源指標已被重要的競爭對手國追上。如果國內的環保對策停滯不前,那麼甚至有可能無法躋身於借COP21之機在全球不斷擴大的環保市場。或許日本應該有意識地樹立良好的環保目標。

日本作為峰會主席國的作用

在今年年末召開的COP21上,國際社會將確定2020年以後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集體參與推進的氣候變化對策的大框架規則。然而,其內容想必會與僅針對已開發國家的京都議定書大相徑庭。

新規則必須廣泛覆蓋在國情各異的眾多國家可能實施的各種類型和各種程度的工作。比如,檢查自主承諾執行情況的機制、旨在加強對策的機制(國際融資、已開發國家自主努力的評估與回報等)預計將會成為承諾內容。此外,由於在巴黎形成的是一份粗略的「承諾」,之後需要長期推進旨在就實施細節達成共識的磋商工作。

針對可能會在巴黎萌生出的新型國際機制,比如確保環保資金的國際機制等,作為2016年G7峰會主席國的日本想必會承擔起推進各國達成共識的責任。COP21將會產生巨大的外壓。期待在COP21召開以後,日本能夠再次參與全球的管理運營。

標題圖片:德國柏林,氣候變化大會非正式部長級會議期間,環保活動人士頭戴G7領袖的面具舉行遊行示威活動,2015年5月19日(圖片提供:路透社/Af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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