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活動法案與初創經濟:日本意欲擴大太空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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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日本國會通過了《宇宙活動法案》。該法規定,發射火箭或衛星的企業每次發射活動,國家都要進行審查和批准。發生事故時,國家將對超過一定標準的損失進行補償。這些措施的目的就在於期待民間更加積極廣泛地參與太空商業活動。

宇宙活動法案的目的

2016年11月16日,日本公布了民間企業發射火箭和利用衛星的許可制度的法律 (以下簡稱「宇宙活動法案」)。以歐美國家為中心,已有近20個國家制定了宇宙活動法案,甚至可以說日本的有關立法已經落後一步。宇宙活動法案是什麼樣的法律呢?根據各國是否擁有火箭發射場及太空活動的成熟程度,各國宇宙活動法案的內容也各不相同,但大多數都包含了實現以下3個目的的內容。

首先,由於《外太空條約》(聯合國1967年制定,據此形成了目前外太空秩序的基本框架,很多時候也稱其為「宇宙憲法」。規定了可自由探索和利用宇宙空間、禁止在宇宙空間部署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等。現在已有104個國家批准加入了此條約)有特別規定,國家對民間企業的活動也應負直接國際責任,當民間企業的活動活躍到一定程度之後,國家為了確保民間企業遵守國際法,通過許可制度來進行監督。而且,即使民間企業的火箭或衛星墜落在外國,國家也要對受害國家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遵守了避免造成後果的提醒義務標準前提下,即便沒有過錯,只要產生了損失的事實,就需負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因此國家有必要針對本國火箭的安全性制定嚴格的審查標準。萬一發生事故出現損失,為了納稅者的公平,政府也有必要保證企業歸還政府向外國支付的賠償金。因此,也有必要在宇宙活動法案中規定有關第三者賠償的強制保險制度。

第2,以發射火箭為代表的太空活動具有危險性,因此國家有責任制定能夠充分保護公眾安全和環境的標準,而且為了以防萬一,還必須制定針對受害者的補償制度。既然對於外國的補償是無過錯完全賠償,那麼對於本國民眾自然也應該是無過錯責任賠償。這和普通民法中的過錯責任(是指發生損失,只限於有故意或過錯的時候,加害者才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不一樣,所以有必要通過宇宙活動法案這一特殊的法律來明確規定。

第3,在此基礎上,很多還規定了支援目前還很脆弱的民間企業開展太空商業活動的制度。日本的宇宙活動法案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擴大此種太空商業活動。為什麼有了宇宙活動法案,就能夠支持太空商業活動發展了呢?為了說明這一點,下面我先介紹日本太空活動的特點,其次闡述世界太空活動的現狀,最後預測寄託在宇宙活動法案上的日本太空商業活動的未來。

日本是太空開發已開發國家,但太空商業活動起步遲緩

1970年2月,日本成為世界上第4個成功發射了完全國產的固體燃料火箭的國家,自此日本在太空開發已開發國家中占有了一席之地。日本是國際太空站(ISS)唯一的亞洲成員,而且日本還在世界上首次成功完成了將位於地球引力圈外的小行星樣本帶回地球的科學實驗。

但是,日本一直到2008年還維持著禁止出於安全保障目的利用太空的國內政策,也受此影響,太空商業活動起步較晚。因為太空商業活動很多是從軍事用途派生出來的。比如,美國空軍的定位導航定時(PNT)衛星GPS,原本主要是為了提高飛彈的命中精度而開發出來的,但現在利用從GPS向全世界無償提供的民用信號,衍生出了汽車導航、精密地圖製作、供應鏈管理、股票超高速交易等無數的產品和服務。太空活動,與原子能、生物、人工智慧等其他尖端科技產業相比,具有很難區分軍用還是民用的特點。在這樣的背景下,只能說日本的太空活動幾乎都特定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上面。

但是,太空是財富和安全保障的源泉,這一點近年來已成為全世界的共識。日本也認識到,不單單從商業方面講,即使從在國際安全保障方面履行共同責任的觀點出發,也是不允許喪失了太空這個機會的。因此,日本在2008年制定了宇宙基本法,希望實現日本太空政策的一次大轉變,使防禦用途的軍事利用成為了可能,比如,運用照相偵察衛星偵察警惕對象國的基地。宇宙基本法同時還規定,政府有採取措施促進太空產業化發展和制定國內法促進太空商業活動的義務。

NewSpace的時代

縱覽歷史來看,目前的太空開發利用處於第4階段。第1階段(1957~1972年),是美蘇圍繞其軍事用途和有人登月展開了激烈競爭。緊接著的第2階段(1973~1990年前後),歐洲太空總署(ESA)、日本、中國、印度等也自主發展成為太空開發國家,此階段的後半期,民間企業真正開始提供如火箭發射、以通信廣播衛星或遙測衛星為主的太空商業利用業務。第3階段(1990~2006年前後),隨著比較廉價但性能顯著提高的小型衛星出現,開展太空活動的主角數量急劇增加。此外,自身不擁有衛星,而是在地面將利用來自太空的資料所獲資訊加工形成產品或服務,這類下游產業類型的利用太空業務顯著擴大。英國就是這方面的旗手。

然後就是第4階段了。伴隨著太空技術的成熟和成本下降,從2006年左右起出現了被稱之為「NewSpace」的新型太空商業形態的趨勢。所謂「NewSpace」,是指新創企業獨立或者在政府或大企業的協助下,開展軌道間運輸、飛往月亮和火星的太空旅行、在太空長期停留、宇宙資源開發等業務。2002年成立的SpaceX公司,和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簽約合作,已經實現了用於國際太空站的無人補給飛船的開發和使用。該公司現在不僅橫掃當前的火箭發射服務市場,還從NASA接受訂單開發向國際太空站運輸商業乘客的飛船,另外還獨自推進依靠民間技術的載人探測火星、太空移民計畫等。

NewSpace還有以下目標——利用數百個乃至數千個小衛星組成群構建全球性網際網路基礎設施,探測和開採小行星資源,主動消除宇宙垃圾,為使資源開採和太空探索更加有效開展提供在軌太空物體的補給和維修(OOS)業務等。新型商業模式和支撐這種模式的技術之優秀初創企業的活力,以及積極提供支援的投資人、大型航空航太產業或太空機構的支持,這兩者同時具備,NewSpace才可能出現。而且,支持並不限於資金,也會以儘量消除企業活動障礙的國內法的形態出現。

2015年11月,美國制定了新的國內太空法,賦予美國市民擁有、使用和轉賣小行星資源和天體非生物資源(包括水)的權利。為什麼這麼做呢?《外太空條約》規定,宇宙空間是地球上所有國家都可以自由活動的場所,不允許任何國家占為己有。而且,根據條約的解釋條文,通常也禁止民間企業擁有天體的土地。但《外太空條約》並沒有明確規定天體的資源的所有權,民間企業開採資源、將其占有並自由處理,這是否合法,在國際法上仍不明朗。

這種制度上的不明朗,對於刺激民間企業開展宇宙資源開採商業活動形成阻礙。因此,美國通過國內法對此種商業活動提供支持,提出了美國一家對《外太空條約》的解釋,為本國民眾的活動提供了保障。致力於成為宇宙資源採礦業中心的盧森堡,也正在制定和美國類似的法律。

宇宙活動法案,為宇宙商業活動提供保障

從前述美國立新法的例子可以看出,制度的不明確會導致民間企業萎縮。初創企業開發小型火箭或者嘗試利用遙測衛星的時候,事先跟他們明確要向哪個政府部門提出許可申請、許可有哪些條件、審查是個什麼手續等等,這本身就可以說是廣義上的支援。通過這次日本的立法,初創企業就不會再迷惑於該和哪個政府部門去諮詢,去內閣府視窗進行事前溝通成為可能。

火箭發射方雖然會被要求提供財政擔保,用作賠償受害者保險的保證金等,但日本這項法律明確了政府會給予支持。還設置了這麼一種制度安排:從火箭型款和其所搭載衛星的關係可推測事故發生的最大損失金額,當發生損失超過了基於推測最大損失金額被要求支付的保證金時,政府會給予一定額度的補償。類似的制度美國和法國也有。

另外,日本的這項法律還規定,即使是所搭載的衛星導致的問題,也把事故的賠償責任集中到火箭發射方。乍看對火箭發射方不利,但這能讓國際社會的衛星用戶放心委託發射業務,從而有助於提高日本火箭發射事業的競爭力。同樣的制度,只在法國的相關法律有。

制度設計和技術研發、資金籌措一道,共同決定了商業活動的成敗。而且,這次的宇宙活動法案,毫無疑問會大大促進技術實力和潛力巨大的日本太空商業活動的擴大。今後數年之內,大概初創企業會開始發射搭載小型衛星的小型火箭了吧。

標題圖片:搭載了防衛省X波段通信衛星「煌2號」的H2A火箭32號機發射升空(2017年1月24日下午於鹿兒島縣種子島宇宙中心,時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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