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資料庫

川崎市國中一年級學生被殺,修改《少年法》呼聲再度高漲

社會

川崎市川崎區的國中一年級學生上村遼太(13歲)於2月20日凌晨,在多摩川河岸的開闊地帶,被少年團夥的領頭人A(18歲)等3人殘殺。此事件再次引發了修改《少年法》的強烈呼聲。殺人手法之殘忍簡直無法相信是「青少年」所為,因此有不少意見認為,應該把該案凶手A當作成人罪犯一樣處理,包括公布姓名和照片。但是,慎重論在民眾之中根深蒂固,今後有關修改《少年法》的新一輪爭論有望進一步高漲。

令被害者在隆冬冰河中游泳,凶器是美工刀

刑事偵查揭示的真相表明,少年A及同夥的犯罪行為令人髮指。上村平時就受到A的暴力欺負,遇害當天的夜晚,先被迫在隆冬的冰河裏游泳,之後身上被美工刀多處割傷,最終頭頸部被刺殺身亡。與A和上村一同前往河岸開闊地的另外兩名17歲的少年中,有一人供述稱當時A讓他走開,到附近去待命。後來當他返回現場時,見上村遭到暴打,曾試圖進行了勸阻。但A威脅道「小心有你好看的」,命令他用美工刀往上村身上戳。該少年不敢違命,邊說「對不起」,邊向上村的臉頰劃去。

隨後A等3人把上村的遺體藏在草叢裏揚長而去,在公共廁所燒毀了上村的衣服企圖毀滅證據。從掉落在現場的紮線帶等推測,上村也許是被綁住雙手被迫跪在地上,就像伊斯蘭極端組織「伊斯蘭國」處決人質一樣,可能把頭都快割了下來。

殘暴罪行引發眾怒,網路上傳了嫌犯的真名和照片

如此殘忍的暴行在社會上引發極大的公憤,以致在網上A的真名和照片、連同家人的照片也被轉帖,《週刊新潮》(3月12日號)以《「18歲主犯」的身世報告》為題,報道了A的真名,還刊載了正面半身照。《少年法》第61條禁止刊登犯罪少年的真名和正面照。但是,該雜誌編輯部稱,這樣做是鑑於「此次事件的殘暴性給社會帶來的巨大衝擊,在綜合考慮了該犯罪少年的經歷後作出的決定。

據說《週刊新潮》是把流傳在網上的A的正面半身照,「讓朋友們確認」後刊登的。在網際網路上,人們可以十分簡單地搜索到A的真名和照片。也可以認為新潮方面也是考慮到網路社會的實際情況,才下決心公開A的真名和正面半身照的;但也有人認為「即使沒有懲罰條例,但是既然有法律規定,就理所應當地遵守」。報紙和電視等主要媒體自不待言,即便是《週刊新潮》的競爭對手們,至今仍然在報道中避免使用真名和照片。

「少年」年齡定義,戰後從「不滿18歲」調高到「不滿20歲」

法律如果不適合社會的實情,當然就需要修改。二戰後至今《少年法》共進行過5次修改。最早是在1949年,日本戰敗後盟軍最高司令部實行占領政策。在對日本進行民主化改造的過程中,修改了戰前舊的法律,「少年」的年齡從不滿18歲被提高到了不滿20歲。另外,還成立了家庭法院,少年犯罪後首先要被送到那裏,由它來決定實施「刑事」懲處還是採取「監管保護」。

當時日本處於戰後的混亂時期。戰爭孤兒眾多且糧食不足,導致青少年當小偷和強盜的案例頻發。1949年改訂的《少年法》,重點是對這類有不當行為的青少年進行保護和教育。

可是,隨著日本經濟高速成長生活變得富裕以後,少年犯罪的形態也發生了變化。犯罪呈現低齡化傾向,有些是少年犯下的極為凶殘的罪行。1988年就發生了一起令人毛骨悚然的惡性案件。東京都足立區一位高中女學生被綁架、監禁、強姦、施以暴力後慘遭殺害,遺體被塞進鐵桶,並被封上混凝土後,扔在江東區的填埋地。犯人是一夥16~18歲的少年,此案件被稱為「高中女生桶裝混凝土殺人事件」。

震撼社會的「神戶兒童連續殺傷(酒鬼薔薇)事件」

1997年2月至3月間,神戶市內的4個小學女生,相繼被錘子鎚打、或被刀戳刺,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接著5月發生了一起「獵奇」犯罪案件,一位小學5年級的男孩被殺後,頭顱掛在一個國中學校正門前被示眾,口中還銜著一封用「酒鬼薔薇聖鬥」名義寫給警方的挑釁信件。犯人是住在附近的一個14歲少年,這一系列案件被稱作「酒鬼薔薇事件」,震撼了整個社會。

之後還相繼發生了「光市母子遇害事件」(1999年4月)、「西鐵巴士劫車事件」(2000年5月),「大分縣一家6人殺傷事件」(2000年8月)等,它們都是由少年犯下的惡性案例。於是在2001年,《少年法》時隔52年後被再度修改,刑事懲罰年齡從16歲以上被降低到了14歲以上。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化和低齡化,呈現嚴懲趨勢

在2007年實施的修訂中,把轉送少年感化院的年齡下限從「14歲以上」降低到「大致12歲以上」。可以認為,2003年7月發生的「長崎的12歲少年綁架殺害男孩事件」、2006年6月發生的「佐世保的小學6年級11歲少女用美工刀殺害同班女同學事件」等惡性案件,導致了這一次《少年法》的進一步修改。

2008年《少年法》再次修改,在殺人等致人死傷的大案審理中,允許受害者及死者家屬參加旁聽。這是秉承2004年生效的《犯罪受害者等基本法》精神,以保護受害者權益為目的而做出的修改。再有,在2014年的修訂中,對不滿18歲的少年,雖然不適用「無期徒刑」,但代之以宣告的有期徒刑的上限從15年提高到20年,「不定期刑罰年限」也從「5~10年」提高到「10~15年」。

對「嚴罰以減少未成年犯罪」這種觀點持有異議者也不少。但《警察白皮書》提供的數據顯示,被逮捕的少年刑事犯人數在減少。2004年為13,4847人次,到2013年減少了一半以上,為56,469人次。其中惡性犯罪(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的逮捕人數,在2004年為1,584人次,2013年減少到786人次。雖然犯罪低年齡化的傾向確實存在,但從上述數據看,似乎總體上不能認為「少年的惡性犯罪案件在增加」。

「18歲選舉權」法案成立在望,修改《少年法》呼聲再起

此次「川崎國一學生被殺事件」如此令人髮指,犯罪事實被媒體報道後,「《少年法》太過寬鬆」的批判之聲四起。可是此次修改《少年法》呼聲高漲的背景又與以往有所不同。因為「賦予18歲以上的公民以選舉權」的法案,預計將在國會通過。為此,「擁有選舉權就是成人,就不該是《少年法》的保護對象」的意見日趨強烈,於是出現了這樣一種可能,即「少年」的年齡定義,或許會回到戰前的舊法那樣,變為「不滿18歲」。

刑事犯罪少年的總人數及犯罪種類(2004~2013年)

年度20042005200620072008
犯罪種類
總數(人次) 134847 123715 112817 103224 90966
凶惡犯(*1) 1584 1441 1170 1042 956
粗暴犯(*2) 11439 10458 9817 9248 8645
盜竊犯 76637 71147 62637 58150 52557
智能犯(*3) 1240 1160 1294 1142 1135
風俗犯(*4) 344 383 346 341 389
其他刑事犯 43603 39126 37553 33301 27284
年度20092010201120122013
犯罪種類
總數(人次) 90282 85846 77696 65448 56469
凶惡犯 949 783 785 836 786
粗暴犯 7653 7729 7276 7695 7210
盜竊犯 54784 52435 47776 38370 33134
智能犯 1144 978 971 962 878
風俗犯 399 437 466 566 523
其他刑事犯 25353 23484 20422 17019 13938

(2014年《警察白皮書統計資料》)
注:該白皮書中所列犯罪類型,譯文直接使用了日文罪名原詞,具體說明請參見註釋。

日本戰後少年法修改的歷史

實施年月日修改項目案件等
1949年1月1日 修改戰前的舊法①關於少年的年齡,從不滿18歲提高到不滿20歲②設置家庭法院,對判處刑事懲罰還是監管保護做出決定 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投降,盟軍最高司令部實施占領政策(1945年8月~1952年4月)
2001年4月1日 對可判處刑事懲罰的年齡,從16歲以上降低到14歲以上 「高中女生桶裝混凝土殺人事件」(1988年11月~1989年1月,犯人16~18歲少年4人);
「神戶兒童連續殺傷(酒鬼薔薇)事件」(1997年2~6月,犯人14歲少年);
「光市母子遇害事件」(1999年4月,犯人18歲少年);
「西鐵巴士劫車事件」(2000年5月,犯人17歲少年);
「大分縣一家6人殺傷事件」(2000年8月,犯人15歲少年)
2007年11月1日 ①強化警察對不滿14歲少年案件的調查權②關於轉送少年感化院年齡的下限,從14歲以上降低為「大致12歲以上」 「長崎男童綁架遇害事件」(2003年7月,犯人12歲少年);
「佐世保的小學6年級女生殺害同班同學事件」(2006年6月,犯人11歲少女)
2008年12月15日 有關殺人等重大惡性案件的審理,允許受害者和死者家族旁聽 以保護犯罪受害者等的權益為目的《犯罪受害者等基本法》成立(2004年)
2014年5月7日 對不滿18歲的罪犯,雖不適用「無期徒刑」,但代之以宣告的有期徒刑的上限,從15年提升到20年;
不定期刑也從「5~10年」提高到「10~15年」
「石卷市3人殺傷事件」(2010年2月,犯人17~18歲的少年2人);
「東京吉祥寺女性遭搶劫遇害事件」(2013年2月,犯人17~18歲的少年2人);
「廣島縣吳市少女遭群暴致死事件」(2013年6月,犯人21歲的男子和16~17歲的少年、少女6人);
三重縣國中3年級女學生殺害事件(2013年8月,犯人18歲少年)
XXXX年X月X日 「佐世保高中女生遇害事件」(2014年7月,犯人15歲少女);
「名古屋大學女生殺人事件」(2014年12月,犯人19歲女學生);
「川崎市國一男生遇害事件(2015年2月,犯人18歲少年1人和17歲少年2人)

制作:nippon.com日本网

(*1) ^  凶惡犯:犯有殘忍暴行的人。警察白皮書解釋為犯有殺人、強盜、放火、強姦罪的人。

(*2) ^ 粗暴犯:犯有用暴力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人。警察白皮書解釋為犯有施暴、傷害、威脅、恐嚇、收集和持有凶器者。

(*3) ^ 智能犯:主要指運用智慧、智力成果和科技手段實施犯罪的人。有欺詐罪、瀆職罪等。

(*4) ^ 風俗犯:狹義指有性道德方面犯罪的人,廣義上還包括犯有賭博等損害社會風氣罪行的人。

選舉權 少年法 修改少年法 川崎國中生殺害事件 川崎初1學生殺害事件 多摩川河岸 參政權 選舉權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