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資料庫

安保法制,25年來的發展歷程

政治外交

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在一次又一次的國際糾紛、恐怖主義事件中得到不斷的充實和完善。尤其是冷戰結束(1989年)後,以波斯灣戰爭(1991年1月)、第一次北韓核危機(1993年3月)、美國9.11恐怖襲擊(2001年9月)事件和在阿富汗展開反恐行動、伊拉克戰爭(2003年3月)為節點,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發生了重大轉變。

波斯灣戰爭時期的奇恥大辱

在波斯灣戰爭(1991年1月)中,儘管日本提供了超過1兆日圓的援助資金,卻還是遭受了國際社會的冷笑和無視,蒙受了一次奇恥大辱。日本的政策遭到「出錢不流血」、「支票外交」的譏諷和指責。

不過,正是由於感到了屈辱,日本才迅速行動起來。1991年4月,為了保障波斯灣地區海上交通安全,日本派遣海上自衛隊前往波斯灣執行掃雷任務。行動命令是自衛隊一般命令,理由是「為確保日本船舶的航行安全,在波斯灣執行清除、處理水雷作業」。當時唯一的安保法律依據,是自衛隊法。

安全保障相關動向(1)

1991年 1月 波斯灣戰爭
4月 向波斯灣派遣海上自衛隊掃雷艦
1992年 6月 通過聯合國維和行動(PKO)合作法
10月 向柬埔寨PKO派遣陸上自衛隊
1993年 3月 北韓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NPT)——第一次北韓核危機
5月 北韓向日本海方向發射了「蘆洞」中程彈道飛彈
1997年 9月 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
1998年 8月 北韓向日本海方向發射「大浦洞1號」彈道飛彈
1999年 5月 通過周邊事態法

首次參加柬埔寨PKO,「構建和平」的序曲

接著,經過激烈的爭論,自民黨政權於1992年6月通過了《聯合國維和行動(PKO)合作法》。4個月後,日本首次派遣陸上自衛隊設施大隊等部隊參加了柬埔寨的PKO。自衛隊開展的活動,是對處於內戰中的柬埔寨開啟國家建設的積極貢獻,可謂是「積極構建和平」行動的開端。

之後,日本又相繼參加了在莫三比克、肯亞(盧安達)、戈蘭高地、東帝汶等地的PKO,並取得了成果。

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與「周邊事態法」

北韓發射飛彈及核開發的動向成為了日本修訂(1997年9月)日美防衛合作協定(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的導火線。北韓在1993年3月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於同年5月成功試射了射程範圍覆蓋日本的「蘆洞」飛彈。

1998年8月,北韓試發了「大浦洞1號」彈道飛彈,凸顯出其對日本空中防衛體制造成的不穩定因素。北韓在上世紀90年代中葉開始的這種挑釁行動,促使日本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並通過了《周邊事態法》(1999年5月)。

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的目的在於允許日本在本國周邊出現糾紛時,能夠為開展維護和平與安全行動的美軍提供「後方支援」。舊的防衛合作指針(1978年11月)只是規定了基本原則,允許美軍和自衛隊在日本發生緊急情況時在日本主權範圍內採取聯合行動。

時至今日,對「後方支援」依然爭論不休,它指的「並非是直接的戰鬥行為,而是後勤工作」。日本能做的只是不涉及行使武力的「後方地區支援」;但修訂指針後,建立了可在日本主權範圍外的地區支援美軍的機制,這成為了日美同盟重要的轉折點。

更重要的是,修訂《日美防衛合作指針》並通過了《周邊事態法》之後,日本終於可以脫離戰後「本土防衛」框架束縛,對本國周邊的和平與安全承擔起責任了。

《周邊事態法》:未定義「周邊地理範圍」的法律

日本國內在討論基於憲法第9條的防衛問題時,圍繞「遠東的範圍」等概念一直爭論不休,而周邊事態法其實是一部不存在「周邊地理範圍」定義的法律。由於它並未設定特定的地理範圍,所以採用了「事態」這個概念。

這裏重要的是,日本將自發、主動地判斷每次出現的具體事態「是否是對日本的和平與安全造成重要影響的事態」,然後據此做出應對。有人批評稱,在安保法制法案審議過程中出現了各種「事態」,概念難懂,但其根本的法律構思源於1999年通過的《周邊事態法》。

安全保障相關動向(2)

2001年 9月 美國9.11恐怖襲擊事件
10月 阿富汗戰爭、通過反恐特別措施法
11月 海上自衛隊向印度洋派遣艦艇
2003年 3月 伊拉克戰爭
6月 通過武力攻擊事態法
7月 通過伊拉克重建支援特別措施法
2004年 1月 向伊拉克派遣陸上自衛隊

阿富汗反恐對策:根據《特別措施法》應對

2001年9月11日,兩架客機撞擊紐約世界貿易中心大廈,美國多地同時發生恐怖襲擊事件。聯合國安理會認定這是由名為「蓋達組織(Al-Qaeda)」的激進組織實施的恐怖襲擊,針對這種武力攻擊行使集體自衛權屬於正當行為。

當時,小泉純一郎首相為了從後方支援在阿富汗展開反恐戰爭的美國等國,於2001年10月通過了《反恐特別措施法》,並在11月派遣了海上自衛隊前往印度洋。此舉是為了給多國部隊的艦船補給燃油。然而有一點毋庸贅述,那就是從日美安保條約的角度來看,印度洋是完全沒有法律義務的地區。

政府的基本態度是:由於依據憲法第9條規定,不能將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糾紛的手段,所以應對措施「不能是藉助武力的恐嚇或相當於行使武力的舉動」。同時,政府規定活動區域是被認定為「非戰鬥區域」的公海及其上空、外國主權區域(僅限於徵得該國同意時)。特別措施法的法律化,是巧妙地繞過了圍繞憲法解釋的爭論而實現的。

陸上自衛隊赴伊拉克援助重建

2003年3月,以「伊拉克拒不履行要求其銷毀化學武器的安理會決議」為由,美國組織多國部隊展開了打擊伊拉克的行動。但國際輿論出現嚴重分歧,一方是美英兩國主導戰爭,而另一方是法德等國反對戰爭。

雖然日本政府始終站在支持美國的立場上,但實際派遣陸上自衛隊赴伊拉克卻是在海珊政權瓦解,伊拉克戰爭結束之後。派遣的法律的依據是伊拉克重建支援特別措施法(2003年7月通過),2004年1月,日本派出陸上自衛隊前往薩瑪沃(al-Samāwa)展開援助行動直至2009年2月,長達約5年的時間。

伊斯蘭教什葉派反美領導人海珊的支持者遊行隊伍湧向陸上自衛隊的輕型裝甲車,2005年12月4日於伊拉克南部如美沙(Ar-Rumaitha)市(時事通信社)

另外,政府在2003年6月通過了《武力攻擊事態法》。作為一部針對如何處理武力攻擊事態這一問題而制定的法律,它對「武力攻擊事態」和「武力攻擊預測事態」做出了定義,就中央政府、自治體和國民如何提供支持等問題做出了規定。該法是所謂「有事法」的基本法,目的是在外國武裝勢力或恐怖組織襲擊日本時,保護國民、幫助他們避難,並對付武裝勢力。

中國軍事崛起助長了安倍和安保法制的情勢

那麼,此次安倍內閣改革安保法制的契機是什麼呢?其背景,存在著中國的軍事崛起和北韓的核開發等因素,但重大的起因,還在於打出「擺脫戰後體制」的安倍晉三首相於2007年4月成立「關於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懇談會」(安保法制懇談會)。

但是,當時安倍首相在上任大約1年後下臺,雖然安保法制懇談會在2008年6月向福田康夫首相提交了報告書,但相關討論工作被擱置了下來。之後,在民主黨政權時期的2010年9月,發生了中國漁船在尖閣諸島海域日本領海內衝撞海上保安廳巡邏船的事件,後來還進一步演變為中國公務船屢次侵犯日本領海的緊張事態,日本所面臨的安保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

內閣會議決定解禁集體自衛權

2012年12月重新奪回政權的第二次安倍內閣,於2013年2月重啟了安保法制懇談會,召開內閣會議決定將依據2014年5月提交的報告書來修改憲法解釋以解禁集體自衛權。

進而安倍首相於2015年2月重啟了自民、公明兩黨討論安全保障法制建設問題的「執政黨協議會」,並在5月14日的內閣會議上從政府層面批准了「安保法制11法案」。

安全保障相關動向(3)

2007年 4月 第一次安倍內閣成立「安保法制懇談會」
2008年 6月 「安保法制懇談會」向福田康夫首相提交報告書
2010年 9月 中國漁船在尖閣諸島海域衝撞海上保安廳巡邏船
2012年 9月 野田內閣將尖閣諸島國有化
12月 第二次安倍內閣上臺
北韓發射人造衛星「光明星3號」,事實上是發射了飛彈
2013年 1月 阿爾及利亞人質事件,10名日本人質死亡
2月 重啟「安保法制懇談會」
12月 成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
2014年 5月 「安保法制懇談會」提交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報告書
7月 內閣會議決定修改憲法解釋以解禁自衛權
2015年 1月 激進組織「伊斯蘭國」(IS)殺害日本人質
2月 重啟關於安保法制建設的執政黨(自民、公明兩黨)協商
3月 執政黨就安保法制整體方案達成最終共識
5月 政府召開內閣會議批准了安保法制11法案

撰文:原野城治(Nippon Communications Foundation理事長)

標題圖片:海上自衛隊「Mashu」號補給艦給巴基斯坦的驅逐艦(遠處)加油,2010年1月15日,印度洋北部阿拉伯海(圖片提供:時事通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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