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冲绳

「沖繩的自我認同」與沖繩人的自決權

政治外交 財經

安倍政權強行推進沖繩邊野古美軍基地建設計劃,而沖繩人為抗衡而提出的「沖繩身分認同」到底是什麼?筆者將立足於沖繩人的歷史認識、沖繩遭受的「結構性歧視」,分析沖繩追求社會連帶的動向。

「自我認同重於意識形態」:保守派與革新派攜手團結

在2014年縣知事選舉中,翁長雄志發出了「自我認同更重於意識形態」的呼籲,以此為契機,沖繩的「自我認同」開始經常被人們提起。這裏的意圖在於團結起從保守派到共產黨的沖繩所有政治力量,以共同抗衡反對將美軍普天間基地(宜野灣市)遷至名護市邊野古的計劃。

此前,曾有人主張「沖繩的事情由沖繩自己決定」,並且在多次國政選舉(指眾議院和參議院選舉——譯註)中,候選人也表達了同樣的主張。話雖如此,包括保守派到共產黨在內的所有黨派都在廣泛尋求自己的選民團和政治基礎,並未將沖繩身分認同用作凝聚力量的核心。

從1972年5月沖繩回歸前後開始,沖繩縣也和本土一樣出現了保守派與革新派的對決,自民黨以自民黨沖繩縣聯合會,社會黨以社會黨沖繩縣本部的形式實現了系列化,這就是各自的政治基礎。尤其是以勞資關係為中心的對立與贊成或反對基地的對立相疊加,使得沖繩也一直處在保守與革新的政治對立之中。然而,在邊野古搬遷問題上,2010年保守派與革新派決定團結起來一致反對;但後來遭遇自民黨總部的離間瓦解,自民黨沖繩縣聯合會的大多數成員都退了出來。而沖繩身分認同的旗幟打出之後,它就成為了團結剩餘保守派和舊革新派的「主心骨」,可以說這是邊野古問題的一大特點。

曾受到國際習慣法承認的主權國家沖繩

他們追求的沖繩身分認同,與「Uchinanchu」(沖繩方言,沖繩人的自稱)對沖繩的土地、海域、資源擁有「自我決定權」這一主張已經合而為一。這就成為他們反對基地搬遷至邊野古的重要根據。

自決權是一種具有主權性質的權限,遠比地方自治權強大。如果沖繩可以擁有這種強大權限的論據得以成立,那麼日本政府和美國政府就不能自行決定沖繩的基地問題,必須尊重沖繩人的意志。只要日本政府的決策提案沒有尊重沖繩的自決權,那就不能得到認可。

這種主張是基於琉球・沖繩的歷史。第一,一個非常重要的歷史事實,是日本憑藉武力威脅強行吞併了琉球王國;第二,是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宣言以及戰後被美軍統治的歷史。首先是1879年的「吞併琉球」,也就是說日本憑藉武力吞併琉球之前,琉球是一個接受中國冊封的獨立王國。它不是中國的內藩(由朝廷直接轄治的諸侯國——譯註),而是一個獨立的外國,中國完全承認沖繩的政治獨立性,在形式上將之作為藩屬國,這是冊封體制的原型。

日本在足利義滿掌權時期也以日本國王受到中國的冊封,而琉球王國接受冊封的歷史則延續了500年。維持這種冊封體制也使薩摩藩(位於九州西南部,今天的鹿兒島縣和宮崎縣的一部分——譯註)從中受益,因此在1609年薩摩入侵琉球之後,大原則也是基本不干涉琉球內政。在此背景下,琉球於1854年同美國簽訂了琉美親善條約。換言之,在當時的國際習慣法中,琉球一直被視作一個主權國家。

但這樣的琉球,由日本陸軍在包圍首里城後實施了強行吞併。後來,出現了琉球救國運動(或稱復國運動)、琉球統治者尋求清政府支援、向各國大使館尋求支持等各種抵抗行動。明治政府徹底鎮壓了這些行動,那些權貴們要么逃亡中國,要么遷居夏威夷,抵抗到最後的琉球王國原有的統治階層瓦解,沖繩不得不接受日本的同化。

對一個已被承認為「主權國家」的琉球實行強行吞併,這在國際法上也是無法正當化的,與此同時,琉球・沖繩人也從未自願將自決權交給過日本,這就是沖繩人現今提出的相關主張的基礎。後文將提到的成立「琉球民族獨立學會」的依據也在於此。

從蘇格蘭《權利宣言》,看自決權的主張

我對蘇格蘭的自決權模式進行了長期的研究。蘇格蘭是一個先進事例,這個一度被合併的地區認為自己擁有恢復主權的權利,主張自決權,並和平地獲得了這一權利。蘇格蘭在歷史上曾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這是不爭的事實,蘇格蘭人民對自決權的堅定信念一脈相承。

1689年,英格蘭光榮革命期間,蘇格蘭發布了「權利宣言(The Claim of Right)」,宣稱應該制定國王應遵守的自己的權利,建立維護這些權利的政府。立足於這樣的歷史經過,1989年,8成蘇格蘭出身的國會議員和幾乎所有城鎮的代表參與設定了會議體制,發布了主張蘇格蘭人民擁有建立獨立政府之權力、與1689年那份宣言同名的權利宣言。後來,該會議體制形成了立憲會議,不斷提出有關蘇格蘭新統治結構和基本法的方案。

換言之,蘇格蘭主張蘇格蘭人民擁有主權這樣一種人民自決權,其會議體制制定了實施統治的基本法。1997年大選時,布萊爾(Tony Blair)領導的勞動黨在選舉承諾中幾乎原封不動地引入了這部統治基本法的原始方案。掌握了政權的布萊爾向國會提交了這個方案,英國國會幾乎是按原樣批准了蘇格蘭立憲會議制定的草案。

蘇格蘭獲得了內部自決權,也就是在內政方面擁有和中央政府的立法權、國會法律同等效力的法律制定權,外交、防衛、總體經濟等領域的相關權限則留給了中央,既然蘇格蘭人民的自決權已得到國內外的承認,擁有了高度自治權,那麼是否獨立就不是大問題了。

2013年1月,沖繩也向中央政府遞交了由41個市町村的議長及首長、縣議會各會派代表、經濟界與勞動行業代表聯合簽名的「建議書」。蘇格蘭的權利宣言接近這種做法。沖繩的要求是「立即關閉普天間基地,撤回已部署的魚鷹式傾轉旋翼機(Osprey),放棄縣內搬遷計劃」。我認為只要這樣繼續發展下去即可。

雙重身分認同

雖說沖繩要不斷追求自決權,但爭取「獨立」的意見在現階段還並不是多數派。目前以翁長知事為首的沖繩主流派,都兼有作為日本人的身分認同。他們是在對於整個日本社會抱有期待及作為其中一員的貢獻這種前提之下展開反對邊野古搬遷計劃的鬥爭的。

被稱為「沖繩學之父」的伊波普猷(1876~1947年)認為,沖繩的居民和文化與日本民族和日本文化同根同源。沖繩保留著奈良時代或者更早以前的古老語言、習慣和風俗這種觀點,也就是通過沖繩不同於日本本土的獨特文化與日本遠古文化的聯繫,為沖繩在日本框架中的固有性和獨特性賦予了正當化色彩。

在接受被日本同化的同時,伊波試圖一併確立「Uchinanchu」的身分認同。方法是在妥善保存具有沖繩特點的文化和語言的同時,將之納入日本的框架之中。伊波普猷對沖繩的研究人員、有識之士產生了非常強烈的影響。即便是現在,我們依然可以認為這種觀念占據著主導地位。

不過,對於戰後的沖繩而言,有別於日本本土的待遇,即所謂的「結構性歧視」問題變得清晰起來。繼1945年被當作本土防衛的一枚棄子的沖繩戰役之後,日本又在各種場合不斷「拋棄」沖繩。戰後,沖繩為恢復因被拋棄而失去的人權和自治權展開了長期的鬥爭,現在,「Uchinanchu」擁有自決權這種身分認同,就來源於這樣的歷史過程。

「天皇的見解」確定了美軍基地的永久化

1945年3月,「尼米茲公告(*1)」發布後,登陸沖繩的美國海軍通知當地居民日本不再擁有管轄權,並於4月5日在讀谷村比謝設立了軍政府。沖繩戰役的殊死搏鬥持續了3個多月。

戰敗後的1946、1947年,各種政黨開始在沖繩活躍起來並且全部要求沖繩獨立。假設沖繩人是一個不同於日本人的群體,那麼他們就擁有自決權,沖繩人可以要求恢復自己的主權。這對於希望沖繩基地永久化的美國而言,是不希望看到的局面。

不過,1947年9月,昭和天皇向美方表明看法(*2),提出了在沖繩的主權屬於日本的同時,未來「25年到50年,乃至更長時間」內將沖繩「長期租借」給美國的方針。這就給了美國一個臺階,1952年舊金山和約第3條(*3)確定了日本對沖繩的主權,並以日本承認的形式,由美國對沖繩實施分離統治。

不承認沖繩自決權,由日美政府決定沖繩待遇的體系始終植根於從戰前就一直存在的日本基本政治結構之中,只有獨立才能打破這種體系,這是以琉球民族獨立學會為代表的獨立論者的主張。其兩大特點,一是原住民權利恢復運動才是學會的生存基礎,規定擁有自決權的權利主體和會員資格具有一致性,換言之,會員僅限於屬於獨立權利主體的原住民,他們擁有琉球王國時代的琉球民族血統;二是認為語言和文化的傳承正受到侵害這樣一種強烈的危機意識。他們認為繼承和發展沖繩文化的自由及教育的自由遭到了剝奪。沖繩也按照全國統一的學習指導綱要實施和東京完全相同的教育,在常規課程中,不會教授琉球史、琉球語。這本身就可謂是人權侵害。

向世界控訴對沖繩的人權侵害

另一方面,我參加的「全島會議」(「實現沖繩『建議書』開拓未來全島會議」)現在正基於國際立憲主義,通過普世價值和普世理論呼籲全世界的民眾支持和加入我們的活動。聯合國已經通過原住民權利宣言,向日本政府提出了希望將沖繩人作為原住民,對其權利加以保障的意見和勸告。針對其中明確提及的自決權,也要開展重視該權利的工作和運動,但不會限定只有作為自決權權利主體的「原住民」才能參加運動和具有會員資格。

通行於世的普世價值中最重要的即是人權,是日本已經簽署的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法》、《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在內的國際規範。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2010年時認定美軍基地集中於沖繩的狀況屬於「現代形式的種族歧視」。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和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也一致認為沖繩遭受了人權侵害。「全島會議」希望最大程度地利用這一事實,讓世界上越來越多的人對沖繩人的呼聲產生共鳴。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2014年8月將沖繩人定義為「原住民」,發布了建議保護沖繩人人權的「最終見解」。這裏最重要的是沖繩人政治地位的自由,作為結果來看無論是「獨立」,或者國內的自治州還是沖繩縣都可以,但必須擁有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政治地位的權限。

(*1) ^ 擔任攻打沖繩之戰總指揮的美國海軍太平洋艦隊總司令兼太平洋戰區最高司令尼米茲(Chester Nimitz)元帥發布的占領統治沖繩的基本法令。

(*2) ^ 1947年9月,針對美國軍事占領沖繩問題,天皇通過宮內府御用事務官員寺崎英成向盟軍最高司令官政治顧問希伯德(William Sebald)傳達了自己的見解,這裏說的就是對該見解的歸納記錄。記錄顯示,天皇認為美國占領沖繩有利於日美雙方,也可以得到擔心受共產主義勢力影響的日本國民的贊成。

(*3) ^ 「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全部或部分行政、立法、司法權力之權利。」

「沖繩振興計劃」是對經濟發展自由的侵害

《國際人權公約》第1條提出了政治地位自由、經濟發展自由、文化和社會發展自由。尤其是近年來,對經濟發展自由的侵害經常在沖繩引起爭議。日本政府擁有制定「沖繩振興計劃」的權限,說起來是一直在照顧沖繩,但經濟發展本來應該是充分考慮本地語言、文化和自然,並且符合沖繩人需求的。

而且,從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開始,沖繩經濟界對作為設置基地的回饋而大把撒錢式的振興事業,說起來就像是撒糖般的補助方式提出了批評。在2014年的知事選舉中,包括土木建築業在內的眾多企業之所以支持翁長陣營,就是因為他們一致認為現在的體系是阻礙沖繩經濟獨立性的主要因素,不僅沒有產生經濟效果,還侵害了沖繩自由發展經濟的權利。

今天,以將基地強加於沖繩為代表,沖繩遭到種種「結構性歧視」的意識,明顯地在比過去增強。

結構性歧視的極端事例,是沖繩回歸時的1972年5月施行的《沖繩公用地暫定使用法》。該法的目的是為了讓美軍強占的建設用地,無論是否有正當理由,均可作為公用地使用。憲法第95條規定,僅適用於特定地方公共團體的特別法必須經過居民投票獲得居民同意後方可制定。在1972年施行該法之前,本來是應該舉行居民投票的。

將「全島鬥爭」以來的社會連帶轉化為自我身分認同

追溯過去,圍繞美軍基地,在上世紀50年代中期爆發了被稱為「全島鬥爭」的土地鬥爭。此後,沖繩人一直希望所有日本人都能理解自己被奪走土地的痛苦和受到的人權侵害,但這種願望徒然落空,1972年回歸之後,日本非但沒有分擔沖繩的痛苦,甚至還制定了將人權侵害行為合法化的《公用地暫定使用法》。後來,發生了1995年美國士兵強暴少女等事件,沖繩遭受的結構性歧視趨於可視化,人們開始強烈地意識到這一問題。

日本政府將結構性歧視強加給沖繩,一直採取「既然享有基地帶來的利益,其他就甘心忍受吧」的態度,全體日本國民的民意和媒體也幾乎都與政府的認識毫無二致。現在,就連沖繩的保守派和經濟界也對這種狀況心生焦躁,失去了耐心。

為了對抗這種結構性歧視,我們將重新學習沖繩全島鬥爭以來的歷史,認識到這是一場人權鬥爭、自治權鬥爭,並將之繼承下去。這樣做也是在確立「Uchinanchu」的身分認同。

戰後苦難歷程中所共有的觀念

換言之,如今沖繩人共同擁有並強烈主張的身分認同,與其說是直接來源於琉球王國,更應該說是基於戰後人們共同走過的艱苦歷程。完全處於美軍分離統治、分裂統治之下的上世紀50年代,沖繩人通過旨在守衛土地權和人權的全島鬥爭,形成了整個社會共同抗爭的基礎;經過60年代與卡拉威(Paul Caraway)高級專員(*4)之間展開的自治權鬥爭後,整個沖繩在對抗蠻不講理的壓迫和侵害過程中,自行聯合起來構建了社會的團結連帶——可以說沖繩的身分認同就是由此產生的。

儘管美國駐紮沖繩的海軍陸戰隊沒有與中國軍隊交戰的任何可能性,但現在日本政府和媒體的主流仍然一成不變地固守著從軍事地理上考慮,必須將海軍陸戰隊基地永久設在沖繩的老皇曆;並且它們還認為,既然基地經濟以及因基地設置而帶來的財政撥款令沖繩收益匪淺,,那就理當心甘情願地接納基地的存在。這樣的歧視性邏輯,是對戰後沖繩的人們團結一致,不斷與旨在建設和維護美軍基地的非正義和壓制行為進行鬥爭的歷史和社會的抹殺,是對沖繩人尊嚴和身分認同的否定。可以認為,它反映了日本的政治與媒體對沖繩表現出的又一次排斥和隔離的態度。

(2015年6月30日)

標題圖片:2014年2月,美國駐日本大使甘迺迪訪問沖繩縣首里城(左起第2人)(圖片提供:時事通信社)

(*4) ^ 在回歸前的沖繩擔任第3任琉球高級專員。1961~1964年在任。他推進強權政策,將沖繩自治權說成是「神話」,加劇了當地民眾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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