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同姓”合宪,日本人的家族观

社会

2015年12月16日,就备受瞩目的有关夫妇保留各自姓氏的权利诉讼案件,最高法院做出了判决。法庭上的争论焦点有二。其一,原告质疑民法第750条规定的“夫妇同姓”,认为它使结婚后夫妻的一方不得不改变姓氏,强制夫妇同姓,是侵害人权;其二,婚后改姓的多数(目前高达96%)为女性,违反了宪法保障的男女平等,是对女性的歧视。

然而,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断是“符合宪法”。它这一裁决,并不是说夫妇选择不同姓氏违反宪法,实际上是在敦促国会“应该就夫妇可保有不同姓氏问题进行审议立法”。但大众媒体和互联网上普遍的反应是对此判决表示“失望”。因为早在20年前的1996年,法务大臣的一个咨询机构“法制审议会”就已提出采取夫妇可选择保留各自姓氏的制度;而且,联合国消除对女性歧视委员会也在2003年和2009年两次就此问题建议日本政府修改法律;另外,在近年来的舆论调查中,除了老年人外,接受夫妇不同姓氏的受访者占据了大多数。鉴于这些事实,不得不说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实在令人感到遗憾。

占“少数派”的女法官,做出违宪判断

15名法官中,有五名持少数意见,做出了违宪判断,而有意思的是——或者更应该说是理所当然的——三名女性法官全都做出了违宪判断。也就是说,认为符合宪法的十名法官全都是男性。判决的理由是,“结婚前的姓氏作为一般的通称来使用的做法日益普遍,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随之减轻”。换言之,他们认为即使婚后被强制改姓,但是婚前姓氏仍可作为一般的通称而使用,所以应该不会造成什么不便。然而,这些都是男性法官的想法。

判决公布后,经济界领导人“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会长、东丽公司董事长榊原定征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的女儿和秘书也将婚前姓氏当作一般通称使用,似乎没有什么不便。听到此话,我脑海中不禁浮现出这样的场景——回到家里,女儿嗔怪说:“老爸!你不知道这样办理护照、银行账户和信用卡有多麻烦吗?”回到公司,秘书抱怨说:“老板,您真的是不明白啊!”(虽然现实中,她们或许都没有勇气对尊敬的父亲和董事长“大人”这样说)。

三名女法官想必也对那些男法官抱有“把娘家的姓当通称用不就行了吗”的态度深感恼火。而且,听说女法官中有人是律师出身,做律师时曾将娘家姓当作自己的通称使用,但就任最高法院法官时,就不得不用户籍的“正式”姓氏了。既然能够当上最高法院法官,恐怕是她们用自己的姓名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积累了出众的业绩和人脉的结果,因而当她们不得不换成另一个姓氏时,心中的懊悔之情以及由此带来的不便之大是难以想象的。

居高临下,“多管闲事”

让人想不通的是,拖制度改革后腿的,总是那些感受不到现行制度的不便与艰辛的人。反对夫妇可自由选择姓氏的人,正是那些婚后不必强行改姓、无以想象其中之艰辛的人(即使最亲近的妻子和女儿在实际生活中甘愿忍受了那些不便)。笔者很想痛斥他们“多管闲事”、“别来碍手碍脚”。

当天最高法院的判决还就民法第733条仅仅针对女性规定的禁止再婚期限问题也做出了判断。由于该规定(及第772条的推定嫡出规定)的影响,如果因丈夫家暴(DV)及其他各种理由分居,并在办理离婚手续花费了较长时间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女方与新伴侣的孩子在法律上属于前夫的子女而无法上户口,孩子变成黑户的问题。和配偶相安无事地一起生活和养育子女的人们,恐怕无论如何都难以理解这些家长和孩子的困难与痛苦。

判决认为六个月的禁止再婚限制缺乏合理性,对此做出了违宪判定。此后,法务省起草了一个民法修订案准备提交国会审议,建议只要不存在怀孕的可能性,即可允许女性离婚后马上再婚(2月18日报道)。

但这也让人感到别扭——为什么再婚可否非得由国家说了算?或许这是为了“父性推定”,也就是为了确定父子关系。但即使怀了其他男性的孩子,只要男女双方愿意结婚就可以了,结婚时是否有身孕说到底那是当事人的问题。对此,笔者还是想说,这是居高临下的多管闲事。

对于不再是“众人皆同”的不安

此外,针对同性婚姻,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在条例层面上颁发同性伴侣证明,但日本仍不同于其他国家,还没有迹象表明要在法律上给予承认。作为同性伴侣,即使相爱并长期共同生活,但由于同性婚姻属于制度框架外的行为,所以面临着无法在医院为对方签字、不能继承遗产等苦恼,而那些凭着“一张纸”就可以理所当然地结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人们,难以理解这种苦恼,把一切都归结为“结婚当然是男女之间的事情”。

并不是要求所有夫妻保有自己的婚前姓氏,并不是说“父性推定”没有必要,当然也不是质疑男女之间的婚姻,但为什么对于身处困境的少数人群的声音,却以“应该没有多大困难”、“不自然”等为由而弃之不顾呢?另外,为什么整个社会也像是在说“就是那样”,一味容忍这种态度呢?简直不可思议。尽管保障了与自己不同的人们的权利,并不会损害多数人群的权利……。

虽是这么说,但实际上,多数人群可能也会在无意识中对少数人群的权利得到保障、其存在得到认可而感到不安和忧虑。他们或许觉得如果不再是“众人皆同”,那么自己认为理所当然的事物的存在方式就可能发生动摇。而且恐怕实际情况就是如此。

固执于至多不过100余年的“传统”

丈夫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妻子要顺从丈夫,即使妻子会遭遇不便,全家人也要跟随丈夫的姓。由于这被视为自然的、理所当然的事情,所以即使妻子多少会有所抱怨,但仍然会服从;而如果“夫妇可以不同姓”,那么妻子和子女或许就不会随自己的姓了,或许就不会和自己同穴而葬了……。即使并非有意识地承认,但恐怕还是认为这很“可怕”,绝对要回避这种可能性。所以,尽管“夫妇同姓”是在1898年明治民法颁布后才开始实施的,到现在至多不过100余年,却却不惜以“日本的传统”这样的弥天大谎(也可能是单纯的无知),来顽固地加以保护。

当然,我并不认为大多数人是抱着这种“卑怯”的想法来反对夫妇选择不同姓氏制度和同性婚姻的。但是,拒绝怀疑自己的“理所当然”性与不愿意承认少数人群这种观念是彼此相通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太大的差异。

尤其是在日本社会,虽然有阿伊努人、冲绳人和祖籍为朝鲜半岛的人,但无论何处都通用日语,皮肤和眼睛的颜色等身体特征也相似,即人们生活在“众人皆同”的环境中,对他们而言,或许遇到“异己”并非易事。更何况是在原以为和自己“相同”的人开始主张独特的主体性并提出权利诉求时,多数人就会感到无所适从,产生抵触情绪,觉得似乎损害了自己这类人群存在的权威性——这种想法也不是不可理解。

不肯放下“特权”的“中老年、男性和健全人”

然而时代在改变。如今,外资企业自不待言,许多日本企业也打出了多元化的旗帜。有别于夫妇选择不同姓氏的制度,“接受差异”有时多少会带来一些麻烦或需要花费一些时间。比如接纳残障人士入职,就必须创造无障碍工作环境;接纳外国人,就需要多语种的标识。如此费时费力,还可能损害多数人群理所当然的存在及其特权,这的确是无法期待可以简单实现的事情。

特别是日本社会多数派中的多数派——“中老年、男性、健全人”,要改变这类“日本人”恐非轻而易举之事。正因为如此,需要女性和年轻人等数量上未必是少数的“少数人群”,加强自身力量,积极推进变革。

最高法院法官、国会、企业管理岗位、理事会、自治会……这些重要的决策场所需要更多女性和年轻人。当然,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社会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虽然似乎要变成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但我们决不可畏惧困难而放弃改革。

(2016年2月23日)

标题图片:夫妇不同姓诉讼宣判开始前,原告团迈入最高法院,2015年12月16日(图片提供:时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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