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日本银行的“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

财经

日本银行于2月发表了“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公报。实际上也可以认为它设定了通胀目标,但作为旨在克服通缩问题的金融政策,这一“目标”能否产生足够的效果呢?请看学习院大学岩田规久男教授的评论。

2012年2月14日,日本银行(简称日银,日本的中央银行——译注)发布了“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price stability goal in the medium to long term)”公报,其中“针对‘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日本银行判断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同比上涨率在2%以内的正增长区域内,当前的物价上涨目标暂定为1%”。

在此,笔者将通过对英国等国采用的通货膨胀目标框架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及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的金融政策框架的比较,对日银的“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做一个评述。

通货膨胀目标的七要素

通货膨胀目标由以下的(1)至(7)项要素构成。

(1)完成数值目标的义务 将中央银行金融政策的目的设定为“中期通胀目标”的实现与维持,已明确的数值表明应达到的通胀率。

(2)决定数值目标的主体 政府或政府与中央银行协商决定。不过,数值目标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政府。

(3)数值目标的完成方法由中央银行决定

(4)明确完成期限 中期,具体来说是1年半到2年左右。

(5)兼顾生产与就业的稳定

(6)说明的责任或完成的责任 当未能完成目标时,应对国民履行明确的说明责任或完成责任。

(7)动态一致性 政策实施后,不打破承诺。

在2月1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日本银行行长白川方明宣布将引入“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goal)”。此前,日银一直发布的是“中长期物价稳定理解(understanding)”,其中会给出各名政策委员从中长期角度思考后认为可以代表物价稳定的通胀率范围,但在国会审议等场合中,该“理解”被批评为不如美国FRB公布的“通胀率长期目标(goal)”那么清晰易懂。(图片:产经新闻社)

从七个要素评价日银的“目标” 

如果从上述通货膨胀目标(1)-(7)项要素的角度来评价日银的“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从完成数值目标义务的角度评价

(a)无论是日银提出的“2%以内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正增长的同比上涨率”,还是目前暂定的“1%”的目标,都有别于通货膨胀目标,并非“中央银行负责达到和维持的通胀目标值(target)”。因此,即使实际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始终未能达到同比1%的上涨率,日银也完全不需承担责任。这种不附带完成责任和说明责任的“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无法获得市场的信任,摆脱通缩的效果十分有限。

(b)日银所谓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是“除生鲜食品外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根据总务省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统计”判断,除生鲜食品外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同比上涨率,比实际情况平均高出0.6%。那么,如果将目前暂定的目标定为统计意义上的1%,实际相当于以0.4%为目标,陷入通货紧缩的风险非常大。

(c)如果能源价格上涨,那么除生鲜食品外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同比上涨率就很容易达到1%以上。实际上,08年由于原油价格高涨,从2月开始,除生鲜食品外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同比上涨率一直保持在1%以上,7月至9月更是上升到了2.3%-2.4%。然而,进入09年后,原油价格急剧下跌,除生鲜食品外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又突然出现了同比负增长。如上所述,如果将包含能源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同比上涨率作为目标来运行金融政策,就无法保证物价的稳定。

(2)从决定数值目标的主体角度进行评价

决定“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的,是运行金融政策的日银本身,政府方面未作干涉。

运行金融政策的主体自行决定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就犹如销售人员自己决定销售目标一般。这样就无法与公司的经营目标保持一致。同理,由运行金融政策的日银来决定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就难与政府的政策目标协调统一。

在美国,旨在维持物价稳定的通胀率目标也是由中央银行具体决定的。在这一点上,看似与日银相同。然而,FRB的年度报告、主席的国会证言及演讲等,总是宣称FRB和FOMC将负责任地实现与就业机会最大化状态相适应的中长期通胀率,即2%的PCE(个人消费支出)通胀率(比如,FRB主席伯南克在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发表的演讲“The Effects of the Great Recession on Central Bank Doctrine and Practice”,2011年10月18日)。

FOMC于2012年1月25日发表声明,确认了上述表态,称“FOMC承诺将认真履行国会赋予的法定义务,即最大程度地促进就业机会的提高、切实保持物价的稳定和平稳的长期利率”。如上所述,FOMC提出的“2%的PCE通胀率这一长期目标(longer-run goal for inflation)”是伴随承诺的目标值,从这一点而言,它与日银的“中长期物价稳定目标”具有根本性的差异。

(4)从完成期限明确化的角度进行评价

没有明确提出完成期限。这样一来,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也无论能否完成和维持通胀率目标,日银都不必承担责任。

(5)从兼顾生产和就业稳定化的角度进行评价

将包含能源在内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同比上涨率作为目标来运行金融政策,则无法实现生产和就业的稳定。由于能源价格的上涨和消费税的增税,除生鲜食品外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同比上涨率很容易超过1%。此时,如果认为除生鲜食品外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同比上涨率超过了1%的当前目标值,于是收紧信贷,或减小放宽力度,就会导致生产的缩小和失业的扩大。

当包含能源及消费税在内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同比上涨率超过1%时,日本是否有望像那些采用通胀目标制的国家一样灵活运行金融政策呢?只要观察过去的零利率和结束量化宽松的历史就会发现,不可抱有这种期待。

(6)从说明责任或完成责任的角度进行评价

无论是日本银行还是日本政府,都认为光凭金融政策无法摆脱通缩困境,同时还需要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和民间企业在提高生产能力方面的努力,并且大多数媒体和国民也有着相同的认识。在这种理性思维下,即使日银一直未能完成和维持“1%的通胀目标”,其原因也会被归咎于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不妥及民间企业提高生产能力的努力不够,且不说实现目标的责任,甚至无法要求日银履行说明责任。

对此,采用通胀目标制的国家和FOMC(或FRB)认为“长期性通胀主要取决于金融政策”(FOMC于2012年1月25日公布的声明)。如果缺乏这种共识,那么无论中央银行公布怎样的“物价稳定的目标”,都无法要求其履行说明责任和完成责任。假如不能追究中央银行的任何责任,那就不能指望中央银行完成中期(1年半至2年左右的平均值)“目标”。

(7)从动态一致性的角度进行评价

我们不可能对不承诺兑现的“目标”谋求动态一致性。这是因为,只有其坚决承诺完成目标,才能追究其是否打破了承诺。

与摆脱通缩困境的金融政策相距甚远

日银提出的“中长期物价目标”与其过去的金融政策相比,可谓前进了一步。然而,与通货膨胀目标制及美国FRB的金融政策相比,它仍然是一种缺乏承诺的目标,距离能够摆脱通缩困境的金融政策仍有很大的差距。

(2012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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