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事业制度改革——围绕东电的国有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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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在为因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东京电力公司注入巨资之后,应掌握何等程度的经营权?人们就此问题展开了热议。立足于日本的能源政策、电力事业制度改革等长远观点,应该如何理解东电的国有化管理问题呢?

鉴于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的严重事故,日本正在推进能源政策的调整。

能源政策的调整吸引了民众的关注,引起热烈讨论,未来的方向性在有些方面尚不明朗。但是毫无疑问,电力事业制度改革是政策调整的核心课题。这是因为核电站事故及之后出现的有关电力和能源的事态暴露了电力事业的三大问题。

地区垄断、垂直整合、总成本方式等三个问题

第一是电力事业的地区垄断问题。地震后,当人们担心东京电力辖区内会出现电力短缺时,许多人对不能从供应能力游刃有余的其他电力公司调配电力一事产生了疑问。同时,由于垄断经营,消费者(用户)没有权力选择电力来源,希望购买更清洁、更廉价的电力的愿望得不到满足。人们认为,除了火力发电和核能发电等大规模集中型电力来源外,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分散型电力来源,在技术上也取得了进步,应该在发电事业领域掀起更多的竞争。

第二个问题也与上述地区垄断问题有关,是电力事业领域纵向整合的产业组织结构问题。如前所述,在发电方式上已经具备了多种技术上的可能性。为了有效利用这些具有发展潜力的发电技术,必须通过输电线将利用这些技术创造的电力提供给消费者。然而,现有的输电网一直以来都为各个电力公司所有,电力公司不允许对自身不利的、即由其他公司生产的电力使用这些输电网送电,或者必须以极低的电力收购价格为前提才能允许其他公司使用(这样一来,发电的公司,即电力公司的竞争对手就难以获得利润,无法维持经营)。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电力公司不仅从事发电业务,还采用纵向整合的方式占有和利用输配电网,从提高发电效率和降低发电成本的角度来看,这也已成为了一种障碍。即使从基础设施的性质而言,输电网也应该遵循“公共运营商(对所有发电企业都开放的设备)的原则”运营。

第三是关于被称作综合成本方式的电价计算方法问题。长期以来,电力公司被允许采用综合成本方式来设定电价,即在发电费用的基础上加入一定比例的事业回报。因此,促使电力公司降低发电成本的激励机制始终未能发挥作用。这在市场交易中可谓是独一无二的现象,或许应该考虑更多地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电力事业领域中来。

围绕电力事业制度改革的上述论题,目前正受到人们的热议,作为大的方向而言,不仅是普通民众,产业界也发出了要求推进上述改革的强烈呼声。问题是如何推进这项改革。依靠电力公司的自发行动恐怕不可能完成这种方向性的改革。因为对电力公司来说,这种改革意味着将会失去庞大的既得利益。

引发人们针对东电的国有化管理展开讨论的背景也就在于此。

推进由政治主导的电力事业改革

东京电力造成的福岛核电站事故,仅仅是赔偿事故损失,就构成了一笔巨额负担,令公司遭遇到存亡的危机。最终,在原子能损失赔偿支援机构法的框架下,公司得以保全,但巨额的事故赔偿再加上用于替代核能的化石燃料采购费用剧增等原因,经营陷入了极为窘困的境地。希望提高电价、维持自主经营的东电与希望由政治主导推进上述电力事业改革的政府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对立和争执。

不久前,政府的原子能损失赔偿支援机构与东京电力公司以2012年3月内为目标制定完成的综合特别事业计划(包含了事故损失赔偿办法、支付计划和经营合理化等)的全部内容明了,其中明确规定了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可确保掌握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而这个表决权的比例分配一直被视为最大的焦点。围绕东电的表决权问题,支援机构和经济产业省一直主张改革必须实现实质上的国有化,对此,实质上将会失去经营权的东电和担心财政负担增加的财务省,则一直对政府掌握过半数表决权表示了忧虑。

或许可以说,包括旨在实现电力事业改革的组织机构重组在内,由政治主导推进各种大胆改革的体制正在形成。今后,以东电的组织重组为代表,电力事业制度改革的各项内容必会受到考验。

(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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