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海牙公约》不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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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终于决定了签署防止跨国诱拐儿童的“海牙公约”。本文将探讨日本女性成为“儿童诱拐犯”的背景原因以及加入公约后日本国内的制度建设问题。

近年,因跨国婚姻失败,日本女性将儿女带回日本,从而导致国际纠纷的事例不断增加。

从泡沫经济时期开始,日本国内的跨国婚姻明显增加;而在泡沫崩溃之后,日本女性在国外的跨国婚姻件数显著增多。(参见下图)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订立多边公约《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以下称海牙公约)是在1980年。截至到2013年4月,已有89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这个公约。但签署该公约的亚洲国家极少,只有韩国、香港•澳门、新加坡、泰国、斯里兰卡。

从2005年前后开始,欧美各国,特别是与日本女性通婚较多的国家,强烈要求日本加入海牙公约。如果日本签署海牙公约,那么无论是跨国婚姻的夫妇还是日本夫妇,出现跨境非法“抢夺”子女时,均将成为立案对象。

2012年夏,笔者有幸参加了由美国国务院主办的国际访问者领导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 Leadership Program ,IVLP),当时的项目主题是有关海牙公约的内容。亚洲的“两大诱拐国家”印度和日本加入这个公约,对美国来说就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如今,日本签署海牙公约已确定无误,如何防止“诱拐”子女以及日本国内的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被FBI通缉的日本妈妈们

为什么日本女性成了“诱拐犯”?先来思考一下其中的主要原因。

第一,日本女性方面很可能没有认识到,背着丈夫将子女带回娘家属于诱拐。相对于日本的单独监护权,在欧美,即便父母离婚,基于儿童的发育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共同参与这种认识,仍采取共同监护权的形式。

日本驻旧金山总领事馆在网页(以下称HP)上提醒说,不经一方家长同意而带走孩子将被问罪(*1)。在美国这样的家庭法因州而异的国家,跨州的犯罪行为属于联邦调查局(FBI)的管辖。加上又是离婚率很高的国家,离婚手续必由律师出面办理。问题复杂化会导致 “诱拐”的频发。 FBI将通缉犯的照片及其罪状公布于HP上,在“父母诱拐”栏中能看到好几个日本妈妈的照片,被“诱拐”的孩子也作为被害者,照片被登上了网页(*2)

即便日本在2012年修订了民法,但对离婚后的监护权,也只需在离婚申请书的是否已商议一项中打勾即可。9成夫妇的离婚,都是不通过法院裁决的协议离婚,不到1成的夫妇几乎都经家庭法院的调解而解决,需要法院裁决的审判离婚或裁判离婚非常罕见。而且,日本从经济高速增长的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离婚后的监护权80%都归属母亲。在母亲掌有监护权是理所当然的国家中长大的日本人,自然感到“带走孩子”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作为双重少数群体

第二,对日本女性来说,离婚之际,在侨居国请律师办理交涉的难度很大。

在欧美,请律师办理离婚是极其普通的。但是很难想象,一个身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能够找一位手腕高明的律师,并为此准备一笔巨额的律师费用。

正因为既是外国人,又是女性这样的双重少数群体的处境,在侨居国家能够找到正规职业的“妻子”非常少见。例如,较之美国女性,亚洲女性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均处于“弱势”的可能性很高。包括日本女性在内的亚洲国家出身的女性,她们在女性即弱者这种普遍的社会观念中长大,但婚后生活在美国这种以双职工夫妇居多的(男女平等的)环境中,于是不再认为自己是弱者。然而,一旦婚姻失败,身处异国他乡,她们就会无可奈何地陷入经济窘境之中。

第三,一般还认为与移民女性在当地缺少人际交流网络有关。

在日本高速经济发展时期的“郊外型核家族”中长大的女性,多数成长于母子密切依附的家庭中,为此,她们即便在异国他乡形成了一个游离于社区的类似母子家庭的环境,最初也不会产生任何不适之感,而且,将孩子视为母亲的“所有物”的倾向很强。

其中恐怕还有不少女性,忍受着丈夫的暴力行为,拼命努力保全家庭不遭崩溃。除了亲属以外,平时注意建立互帮互助的人际网络,直接关系到对风险的规避防备。能否和周围社区构筑联系,因每个移民女性的个性、能力而呈现巨大差异。

不知求助之策

第四,在日本“连狗都不理”的两口子吵架,移民女性本人是不会拿到侨居国家的公共机关或NPO去商量的,她们没有这种“传统”习惯。然而,报警或商谈、在医疗机关的诊疗纪录等,在海牙公约中都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日本驻旧金山总领事馆在HP上也介绍了相关对策,比如在感到生命危险时要向警方报警。不过,像洛杉矶那样,监狱、拘留所总是处于人满为患的状态,若是初犯,会马上被释放回家。所以还必须认识到,此后遭到报复的危险性很高。

一位跨国结婚的日本女性“advocate(为某一类人谋利益者)”,在西雅图从事保护移民女性的NPO活动,她说,警察来时如果你听不懂英语,一定得要求找翻译。但是,发生语言障碍时,向可以为你代言的“advocate”或NPO等援助组织求助的方法,有许多人都不知道。

以上是为何悄然将孩子带走的日本妈妈如此之多的几个原因。但对日本人的案例,现今很难做出学术性论证。其中还存在着即使犯法也要把孩子带回国,否则无法保证他们的安全这种情况。所以,非常重要的,是在近邻朋友、NPO、医疗机关、警察等处留下受到家庭暴力的证据。

坚持本国规则第一的丈夫

再来看看“被害者”的男方。和那些一次都没有去过“外国妻子”的祖国的丈夫之间,发生纠葛并导致问题复杂化的事例恐怕不少吧。

因为就像日本女性一味认为日本的规则是一般通用的那样,外国男性也同样会认为他们国家的规则是普遍适用的。如同2011年美国ABC新闻以“诱拐到日本的数百名美国儿童” (*3)为题的报道那样,在秉持出生地主义的国家美国,即便是日本女性所生的孩子,因为是“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他们就是美国人”,所以在他们看来,是美国人被诱拐到了日本。

笔者在参加国际访问者领导项目(IVLP)期间,有机会见到一些孩子被劫走的“父亲”们。他们只能讲只言片语的日语,其中有些人从未去过日本。他们异口同声地主张从未对妻子施加过暴力。但是,从他们否定地看待日本的一切这一点上,可以看出他们与日本缺乏交流或是与日方亲属交流不够充分的问题。

日本在体制上多有不备

日本已明确将加入海牙公约,然而,在体制方面还存在着巨大课题。

在儿童诱拐事件多发的美国, 1998年成立了独自的专门机构“全国失踪和被剥削儿童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NCMEC)”。这家NPO组织收集保管了30多万件失踪儿童及有关儿童遭受性奴役的信息,还为搜寻失踪者提供热线服务,对来自国内的违法信息,与管辖的州警察或地方警察直接取得联系。FBI、税务局、邮政搜查局也可以连接进入有关通报的数据库。

当然,拥有大量移民的美国,儿童既有被诱拐到国外的情况,也有从国外带入国内的情况。NCMEC还设有 “国际失踪和被剥削儿童中心(ICMEC)”,负责处理国外事务。

NCMEC和ICMEC得到许多企业的赞助,还完备了运送体制。失踪儿童被发现时,在陆路和空路上,分别由美国国家铁路客运公司(Amtrak)、灰狗巴士和美国航空公司负责免费送他们回家。

如果日本的法院需要,ICMEC可以向它们提供被强行带往美国的儿童的有关信息;但是,劫往日本的儿童信息,在日本由谁来掌握,又怎样提供给外国呢?

外务省、家庭法院能应对吗?

根据海牙公约的有关法案,日本的中央主管机关为外务省,它负责具体明确儿童的下落;是否返还儿童,主要由东京、大阪的家庭法院负责裁决。政府部门之间或是地方各机关之间的合作变得非常重要,但让人担心的,是会出现相互推委责任的情况。海牙公约规定,孩子被诱拐后,必须在1年之内提出申请,还须对是否归还做出迅速的判断。笔者在结束了IVLP项目之后,向家庭法院作了查询,得到的是没有案件,无可奉告的回答。虽然我询问的不是案件有无,而是准备工作的情况……。

在洛杉矶郡司法委员会。前排中央是助理司法部长Elaine Tumonis,其后为笔者

笔者在参加IVLP项目期间访问了洛杉矶郡司法委员会(Los Angeles County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助理司法部长Elaine Tumonis放弃休假,接待了我们;此外,还有机会与洛杉矶家庭法院的法官见了面。司法委员会设有解决儿童诱拐案件的部门,捜查人员的搜查工作也很专业化;律师的专职助手们,也都是儿童诱拐问题的行家。

联邦法院的法官告诉笔者说,加入海牙公约后,法官参加国际法官会议,互通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在日本,家庭法院的法官调动频繁,如何才能确保专业性、积累经验并加强合作呢?

海牙公约相关法案中还规定,如果存在遭受配偶暴力行为的可能性时,可不返还孩子。那么,如何证明这一点呢?明确律师和家庭法院调查员的作用以及包括翻译在内的调停费用的负担方式等,政府以及法院有义务向国民明示他们所抱有的种种疑问。

(2013年5月2日)

(*1) ^ 日本驻旧金山总领事馆日文网页

(*2) ^ 可在FBI网站查看

(*3) ^ ABC新闻以“诱拐到日本的数百名美国儿童(Abducted to Japan: Hundreds of American Children Taken)”为题的报道,有关视频在网上也可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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