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死刑的思考②:被置于局外的受害者家属

社会

日本的刑事司法是否充分尊重“受害方”的权利?纪实文学作家采访了多位受害者家属,对废除死刑论提出了质疑。

“活着赎罪”是什么?

我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对犯罪受害者家属进行调查采访,以那些有家人惨遭杀害的受害者亲属为主,先后见了100多位人。我尽自己的绵薄之力,试图把他们的心声广泛传递给公众。而每次采访,受害者家属都会向我提出同一个问题:“活着赎罪是什么意思?”他们对废除死刑论表现出强烈的质疑,这同时也是对我自己的考问,让我一时无言以对。不过,这种经历无疑奠定了我对死刑制度认识的基础,当然其中也包含着在我的认识中依然游移不定的部分。

一名小学女生被佯装问路的男子绑架,遭凌辱后被杀害,尸体被遗弃。当我采访这位少女的家属时,比我年轻的父母用颤抖的声音说出的一番话,让我至今记忆犹新——“说什么活着赎罪,那是诡辩。原本赎罪这件事,在受害者家属接受之前是无从谈起的。从一开始就把活着赎罪当作前提,真是岂有此理!希望他们能多少为那惨遭杀害的生命着想。如此若无其事地说事,是因为他们不曾有过这种毁灭性打击的经历,而且也无意去理解吧。”

受害者家属的愤怒无疑针对加害者,通常还会扩大到律师等试图让罪犯回避死刑判决及主张废除死刑的一方,而且还让人感觉似乎是面向着整个社会的。这或许是因为虽然日本的舆论绝大多数支持死刑,但这是否形成于整个社会努力理解受害当事者心情的基础上呢?对此他们心存怀疑。

死刑的执行极其少

我们模糊而轻率地把“赎罪”一词挂在嘴边,似乎已经习惯了“活着赎罪”这种格式化的说法。然而,杀人犯如何向受害者家属“赎罪”呢?不断写信道歉吗?反复抄写佛教经典吗?或者当个模范囚犯度日吗?都不是。“活着赎罪”这种说法原本就不过是一纸空谈而已,在现实中是不可能。“活着赎罪”恐怕是案件当事者之外的人的一种幻想。在一次又一次与受害者家属面谈的过程中,我逐渐坚信了这一点。

况且,大多数受害者家属本来也不求什么“赎罪”,他们不想听也无意接受那些冠冕堂皇的道歉之辞。他们希望的,是让凶犯去死。尤其当发生了不可挽回的事件,即使加害者通过服刑改过自新成为“好人”,对受害者家属也是毫无价值的。对他们来说,死刑不是用生命赎罪,而是希望加害者至少可以从这个世界上消失。加害者的生命被国家所剥夺,这对自己的内心多少是个交代。同时我在长期采访中还认识到,死刑不是犯罪受害的“终结”,如果杀人犯从这个世界上消失,那么受害者家属就可以心无旁骛地怀念死者了。在亲人遭杀害的案件中,受害者家属尤其希望判处极刑以报复犯人,这是尽人皆知的事实。然而在日本,谋杀案中受害者家属的复仇情绪并没有全部得到满足。对杀人犯执行死刑的不过是极少数而已。

对光市母女被害事件的采访

1999年光市母女被害事件(编辑部注:1999年4月,山口县光市一名18岁的少年企图性侵一名主妇,遭反抗后杀死了该主妇及其11个月大的女儿。一审和二审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2月最高法院判处该少年死刑)发生后不久,我开始了对受害者家属本村洋的采访,并出版了几本书。本村当时表示,如果不能判处被告死刑的话,希望把他释放出来,由自己亲手杀了他。在公审的过程中他开始坚信,不被判处死刑的人,是不可能真正“反省”的;他也痛下决心,判处被告死刑后,他会背负夺走妻子和幼女生命的这位当年18岁少年的生命继续活下去。同时他也在反复自问,受害者家属希望判处被告死刑是否正确。

在对本村的长期直接的采访中我感觉到,他希望的是自己作为主体之一,与国家、与加害者以平等关系积极参与到审判过程中去,并且他的想法中也包含着日本社会应该朝着不需要死刑、没有犯罪的方向发展这种愿望。本村在自己带头开展的受害者权利运动中,也一直坚持上述主张。

废除死刑即“正义”吗?

因果报应这种感情,是在自己所爱的人无辜被害时,由人类的本能而自然产生的。这种感情是否可以作为“自然权利”而被肯定,在专家之间也是有争议的。这一点我很清楚。但是,如果认为国家对受害者家属的复仇感情进行统一管理就是死刑制度的话,那就理应不可把死刑看作是对人权的残暴侵犯而轻易否定。

死刑的确是由国家实施的“杀人”行为,然而却是在受害者和加害者双方不对等的前提下实施的,它能否以国家单方的暴力来了结呢?心爱的亲人惨遭杀害,受害者家属希望报仇,让罪犯也遭受同样的痛苦,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死刑制度,这是合情合理的,我们能够将这种制度认定为野蛮和错误吗?无视被害方的心情,废除死刑,难道是正义吗?我对此心存疑问。

日本的受害者家属希望保留死刑制度,我认为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有着亲人被夺去生命的惨痛经历,同时也出于他们对日本刑事司法的不满和疑惑。包括死刑在内的所谓“惩罚”,不过是嫌疑人、被告人和国家对犯罪进行“清算”的结果,极端地说,惩罚可在国家与罪犯之间决定,对受害者有无道歉并不被看重。我们当然竭尽全力呼吁由国家代行“被害方”复仇的意愿——尽量从重惩罚,但这样既无法 “清算” 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的关系,也不会有终结。因为受害者被置于局外,他们对于刑罚实施过程中无法以当事者身份平等参与的现状感到疑惑。

“国家对嫌疑人”模式的束缚

日本长期以来在刑事审判中都只将受害者视为“证据”来对待,在法律程序中扩大了受害者参与的余地,还是最近10余年的事情,这也得益于上文提及的本村等人的活动成果。在刑罚的量刑上也更加严格了。然而即便如此,我们很难认为这一制度在安抚受害者复仇情绪方面发挥了哪怕是一点点的作用,出于对犯罪人的保护,受害者家属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参与依然受到限制甚至被敌视的状态并没有得到大幅改观。

例如审判员制度(*1),它可能在考量审判员这一“市民感情”方面是成功的,但从决定量刑的刑事审判程序来看,结果却是减少了受害者家属参与的机会。公审前的准备程序中,法院、检察机关和刑事辩护律师三方就已对证据及审判情况进行了整理并作出了决定,开庭审理不过是照本宣科而已。而且量刑实际上是由专业法官定夺的,在二审中本应重视一审(审判员审判)的结果,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更重要的是,日本的辩护律师无法摆脱 “国家对嫌疑人”这一模式,依然持有提高受害者的地位会削弱嫌疑人受到公平审判权利的认识,这种现状也直接导致了受害者家属的愤怒。尽管开展废除死刑运动并非日本所有律师的意志,但日本律师联合会主张,在死刑案件中无论如何要让嫌疑人保持缄默,不让受害者参与和发表意见,因为这是对嫌疑人权利的侵犯,并编制指南手册,将这些内容写入其中。正是那些努力实践上述观点的刑事律师们的“正义”触怒了受害者的感情。在回避和废除死刑的逻辑中,也许包含着对犯罪人生命的同情,但对受害者生命的同情——尽管在大道理上他们也说应该考虑——却丝毫不见。

加强犯罪受害者的权利

死刑是“生命刑”,一经执行,则不可挽回,因此执行机构不可造成冤案。任何犯罪都是同样的道理。犯罪受害者不能忍受由于冤案导致真正的犯人逍遥法外,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人都希望消灭冤案。

如果只是追究法律逻辑,那么理论上的废除死刑论在某些方面确实比保留论更具有说服力。误判的风险以及死刑制度是否真对犯罪具有威慑作用等问题,我们都无从轻易得出结论;制度本身也存在太多的不透明之处。刑场向媒体公开只是几年前才开始的事,死刑犯的生活以及临终的情景都笼罩在一层面纱之中,从外部难以窥知。

保留了死刑的国家日本,如今在世界上属于少数派。而率先废除死刑的欧洲及其他一些国家,各种受害者援助以及为受害者设立的刑事司法制度非常完备。这些国家都经过了这样一个过程:通过将犯罪受害者规定为刑事审判的一个主体,来保证全体公民对刑事司法的信任。日本在2004年颁布了《犯罪受害者基本法》,制定了犯罪受害者参与刑事司法的权利及国家援助等制度,终于朝这个方向迈出了一步。眼下,在讨论废除死刑之前,恐怕首先应该去做的,是加强犯罪受害者的权利,让他们能够参与到刑事司法中来。

(写于2016年12月19日)

标题图片:1999年4月发生在山口县光市的母女被害案,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终审判决后,受害者家属本村洋(右)在记者会上发表感想(2012年2月20日于东京霞关司法记者俱乐部,时事社)

(*1) ^ 在每场特定的刑事审判中,由选民(市民)当中选出的审判员与法官共同参与审理的日本的司法、审判制度——译注

犯罪 死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