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校园欺凌,关键在于共享信息和有组织地应对

社会

在LINE或推特等社交媒体网络上说坏话等等,最近的欺凌行为变得隐秘起来,变得更加阴险和严重。要保护孩子们远离欺凌,什么是重要的呢?需要什么样的机制呢?

大津事件成为制定法律契机

《防止校园欺凌对策推进法》于2013年开始实施,现在已经过去4年了。该法得以制定的背景是多起欺凌事件的发生。首先,是发生在1986年的“玩葬礼游戏”等欺凌行为导致一名东京都中学生自杀的事件。那之后,虽然欺凌问题多次被大规模报道,但一直没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但是,2011年发生在大津市的欺凌自杀事件,成了制定法律的决定性起因。我们发现这些事例有个共同点,那就是欺凌都导致了“死亡”,学校和教委遭受大众责难。特别是在大津事件中,组织性应对的不完善和个体承担隐瞒真相的体制到2012年终于发展成为社会问题,广受批判,引人反省。

因此,这次的法律制定可以这么来理解——单靠孩子或学校的自律,已经难以解决原本属私人责任领域性质的欺凌问题了,情况严重到了只能让公权力介入才能控制的地步。也可以说,这次的立法表明了社会整体采取措施来防止欺凌的决心。但是,如果过分强调通过大人们的干预去防止和解决在孩子们中间产生的欺凌这一角度的话,也会担心孩子们自身作为解决欺凌问题主体的能力会弱化。在法律面前,如何平衡孩子的主体性和大人的干预是个问题。

这部法律规定了学校主要有以下三项义务。

①制定防止欺凌发生的基本方针
②成立能够有效防止欺凌发生的组织机构
③在预防、尽早发现、事发处理方面妥善应对

在应对重大事态(包括背景调查)时,要确保公平和中立,即便发生了对学校或教育委员会不利的事情,也要朝防止再次发生的方向,认真面对事实。这一点的重要性被特别提出,实现欺凌对策的根本性转变迫在眉睫。

防止欺凌对策的重新评估

但是,2015年度中小学及特别支援学校里发生的欺凌事件达224540件(上年度为188072件),每千人里发生16.4件,情况非常严重(*1)。因苦受欺凌而自杀或者不去上学的学生,现在仍不断出现。法律有规定,法律实施3年后要进行评估修改。在文部科学省成立的有识之士咨询会议“欺凌对策协议会”,也在开展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讨论,并在2016年11月提出了今后应对的方向。

主要观点有如下7点。

①明确有关欺凌认知的法律定义
②再次确认防止校园欺凌基本方针的意义
③成立有效的欺凌对策组织机构,充分共享信息
④完善预防和尽早发现欺凌行为的措施
⑤明确欺凌消除的定义
⑥加强与家长和当地的合作
⑦明确重大事态的范围

另外,教职员工在面对欺凌时应该采取的基本态度,是正面听取学生的咨询和倾诉,为了保护受欺凌儿童,在日常工作中应把预防学生自杀和应对欺凌作为最优先事项。

(*1) ^ 文部科学省《平成27年度关于学生问题行动等学生指导诸问题的调查》(2016年)

重视受害学生的主观感受

接下来,试着分析在推进信息共享和有组织应对方面的重点课题,这些问题是在重新评估欺凌对策时发现的。

由于欺凌的法律定义在学校还没有充分普及,学校和教职员工对于欺凌的看法存在个体差异,在对欺凌的认知和应对上存在混乱。法律规定,定义欺凌的要件是:“学生之间存在对心理或物理上产生影响的行为,并且使行为的对象感到身心痛苦”。法律上对欺凌的定义,很重视受欺凌学生的主观感受。

由于这个定义太宽泛,与社会通常对欺凌的理解(明显具有力量不对等、故意性、持续性等性质的行为)之间存在差距,所以时不时能看到在法律上明显属于欺凌的行为却不被认作欺凌。这就要求,通过校内研修等方式,根据具体事例让大家共同理解欺凌的法律定义,在教职员工之间形成一种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不管多么微小的欺凌,一有苗头就不轻易放过的氛围。

而且,在应对欺凌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认知并消除它。学校(教职员工)也好,家庭(家长)也好,地方上也好,应该积极看待经过深挖出现的欺凌事件数量增加的情况,将此看作是教职员工的责任感和学校有组织应对的结果体现。这在防止面对欺凌却隐而不报和推进信息共享上很重要。

学校自身的反思很有必要

学校基本方针,比起字面意义上的方针来,更应该是近似于行动计划性质的东西。应该设定欺凌对策想达成的目标,就应采取什么措施(如防止欺凌计划等)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学校综合评估中对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估。这是很重要的。特别是,通过道德教育、人权教育、法律教育、体验活动等整个教育活动,让学生自主参与,讨论防止欺凌的办法,推进有可行性的举措。这有助于防患于未然。

在制定和重新审视学校基本方针的时候,重要的是要有以下这种姿态——在倾听孩子和家长们的声音意见并与地方上及相关机构合作的同时,诚恳探讨本校所采取措施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为了改进工作,教职员工通过校内研修等方式共同学习,这对于每所学校形成对基本方针的充分理解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也是深入探讨本校学生指导体制和反思更基础的学校组织文化的契机,期待有助于学校为了提高组织能力而开展的“反躬自省”。

与地方上及外部机构开展合作

日本的欺凌主要有以下三点特征。

①很多是因为谩骂、语言骚扰、孤立等沟通交流方面导致的心理性欺凌
②很多发生在教室里(休息时间等)
③很多欺凌行为的施加者和受害者是同班同学

由于日本的欺凌很难从外部看出受到的伤害,班主任被迫要面对这样的困难局面——要尽早发现,在保护受害者的同时还要严格管教加害者。另外,班级里发生了欺凌事件,班主任会认为是自己的责任而独自烦恼,担心会被别人认为是因自己领导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因而独自承担隐而不报的事例并不鲜见。最近,通过LINE、推特等在网络上进行诽谤、中伤、排挤等等,这种更加隐秘的欺凌事件在增多,单靠学校来掌握变得非常困难。

欺凌变得越隐秘,问题就越严重。在欺凌稍现苗头的时候,不要把问题仅仅当作是自己班级的问题,而应看作是整个学校的问题,去思考最终消除欺凌的办法。这很重要。为此,有必要重新认识到,每位老师都有义务把与欺凌相关的信息向学校专责欺凌对策的机构报告和共享。在此之上,要求欺凌对策机构,在行政管理领导的指挥下,明确公布信息共享的方法和途径,不要出现由某位老师独自承担问题的情况,使组织上下沟通良好。

而且,欺凌对策组织内的成员应该相互理解各自的个性,发挥长处,弥补不足,形成通力协作的关系。这也是使组织机构有效发挥作用不可或缺的。不能仅由一位老师来对忍受着痛苦的学生负责,而是通过团队进行有组织的支持和帮助,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周到的干预。

另外,首先问题不要只由学校单独承担,而应回应家长的想法,借助地方上的力量,与医疗、福利、司法等相关机构合作,共同防止欺凌的发生。这也是很重要的。为此,有一个大前提就是要共同认识到“孩子的危机是社会问题”。这就要求相关人士平时密切保持沟通,摒弃相互间的部门意识,保持步调一致。

如果能够有组织地应对过去由一个老师独自承担苦闷不已的问题,而且能与地方上及相关机构合作处理单靠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那么我想,日本学校里的孩子和老师们就都能快快乐乐,也就不会发生欺凌了。

标题图片:大津市立中学初二男生因受欺凌自杀事件已经过去了5年,2016年10月11日,大津市市长越直美(右)等人表示哀悼(摄于滋贺县大津市政府,时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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