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黑户”问题的思考:民法“婚生推定”原则的不合理性

社会

有些孩子由于父母没有为其办理出生登记而成为“黑户”,其背后存在这样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即便在家庭结构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的今天,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仍然受制于从明治时代开始施行的民法。

日本的户籍,以家庭为单位编制

社会生活中,有的时候需要证明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家庭关系等情况。比如,申办护照的时候要证明国籍,结婚的时候要证明不是重婚或近亲结婚,继承遗产的时候要证明确属继承人。各国都设计了相应的证明制度——在欧美是出生证明,在日本则是户籍。

在日本,只要父母的一方是日本人,孩子就能获得日本国籍。因此,理论上即便是那些没有登记在户籍上的“黑户”孩子,只要父母中的一方是日本人,就能够取得日本国籍。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登记在户籍上,要想证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是日本人,以及自己是他们的孩子,则是相当麻烦的一项工作。

因为户籍只登记日本人(天皇及皇族登记在“皇统谱”上),所以只要在户籍上有登记,就能够轻而易举地证明是否为日本国籍、父母是谁,在日常生活中享受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就像前面说过的那样,在日本申办护照、结婚登记和继承登记的时候,个人有义务提交户籍所有内容的证明材料(记载了所有家庭成员的证明,即户籍誊本)或者个人事项证明(只记载了个人内容的证明,即户籍抄本)。而如果在户籍中没有登记,就无法提交这些证明材料,也就意味着不能去国外旅游或留学,也没办法结婚,即使通过分割父母遗产获得了土地也无法正式进行法律登记。这就出现了“黑户”人员的权利空白状态。

更成问题的是,和欧美采取个人身份登记制度不同,日本的户籍是以一对夫妻及姓氏相同的子女这种家庭为单位编制而成的。日本制定了“夫妻同姓制度”,即结婚时要以夫妻中某一方的姓氏作为共同姓氏。日本夫妻中大概96%选择的是丈夫的姓氏。这时,丈夫就成为户主,在户籍上按照丈夫、妻子、婚生子女的顺序依次登记。户籍已经不仅仅是证明工具,还发挥着体现夫妻加孩子这种标准家庭形象的功能。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制度,也是导致产生“黑户”人口的原因之一。

得到确认的“黑户”有1495人

法务省确认的“黑户”人口数,从刚开始调查的2014年7月到2017年10月10日为止,累计达到1495人。其中的780人现在已经取得了户籍,剩余的715人仍处于“黑户”状态,且其中49.2%为学龄前儿童(2017年11月法务省公布)。

对一般人来说,如果知道怀孕了就会去接受孕检,领取母子健康手册,孩子出生后保健医生会家访,对新生儿进行体检等。在此过程中能够核实是否已为新生儿办理了出生登记。但如果孩子的父母孤立于社会之外,或者放弃了养育孩子的责任,没有进入这个流程,就可能出现父母没有为孩子办理出生登记的情况。2014年7月8日的《朝日新闻》头版刊登了“黑户”人口问题的报道,大标题为“黑户17年无人知,被父母藏起不上学”。NHK新闻专题节目“聚焦现代”也多次报道这个问题,“黑户”儿童或成人的存在由此才被公众所知,成为了社会问题。

法务省和兵库县明石市等一些地方政府正在采取对策,让那些没有登记户籍的人,也能获得相应的行政服务,比如办理居民登记、获得国民健康保险证、享受儿童补贴、接受婴幼儿健康检查和疫苗预防接种、上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以及相应的助学措施等。不过,很多“黑户”当事人并不知道有这样的政策。

此外,根据法务省掌握的情况,他们变成“黑户”的原因,其中75.1%的人是因为对亲子关系做出规定的民法所致。

“婚生推定”引发的问题

日本民法规定,妻子在婚姻期间怀孕所生的孩子推定为丈夫的孩子(民法772条第1项),这个原则叫“婚生推定”。由于难以证明妻子在婚姻期间是否已经怀孕等原因,民法又规定,结婚200天之后或离婚后300天之内出生的孩子,都被认定为妻子在婚姻期间怀孕的孩子(第2项)。

以上规定导致出现一些微妙的问题。比如,(1)妻子为了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离家出走,之后遇到了其他体贴的男性,发生亲密关系而怀孕生子。但根据民法772条,由于妻子是在婚姻期间怀孕的,这个孩子在法律上的父亲是现任丈夫;(2)妻子在分居过程中与其他男性发生亲密关系,后来终于离婚了,与这个男性结婚,但孩子是在离婚后300天之内出生的。虽然明知这是再婚对象的孩子,但根据民法772条,这个孩子在法律上的父亲仍然是前夫。

虽然出生登记要写明父母的姓名,但孩子在法律上的父亲,案例(1)中处于分居状态的丈夫,案例(2)中则是已经离婚了的前夫。因此,父亲那一栏只能写法律上的丈夫(或前夫)的姓名。即便填写了亲生父亲的姓名,这个出生登记也不会被受理。而如果妻子选择了丈夫的姓氏,丈夫是户主的情况下,办理出生登记,孩子就会被登记在(1)现任丈夫、(2)前夫的户籍上。作为一个母亲,正是因为清楚地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因而对此难以接受。特别是在因家庭暴力而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还会担心现任丈夫或前夫查看户籍内容知道事实,或通过查看出生证明掌握妻子或前妻的住址。这就导致有些母亲,虽然想办出生登记,但因这样的原因想办也无法办的情况出现。

根据法务省的资料,“黑户”人员母亲的婚姻状况如下:结婚期间生子,现在婚姻仍然存续的为11.2%;结婚期间生子,现已离婚的为15.7%;离婚后300日之内生子的为50.9%。

“实际上处于离婚状态”,难以获得证明

家事法庭规定,妻子怀孕时夫妻处于长期分居状态等事实上离婚状态,从外部看已经没有夫妻之实的情况,将不适用民法722条。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以确定丈夫或前夫和孩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虽然妻子和孩子都有权提出起诉,但必须证明怀孕时处于事实上的离婚状态。如果无法获得丈夫或前夫配合作证,或者不想与丈夫或前夫再有瓜葛,就很难证明这一点。

另一方面,从2007年6月起,法务省规定,离婚后300天之内生子的,如有能证明离婚后才怀孕的医生证明,就可以作为现任丈夫的孩子或没有父亲的孩子办理出生登记。但是,前述的(1)和(2)的情况不属此列,无法解决。

推动修改民法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日本政府负有遵守公约义务,要建立如下制度:只要有孩子出生,就要为其办理出生登记,记入户籍,不能发生“黑户”的情况。为此,有必要修改民法中对亲子关系的规定。

就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建立这样的制度:一,无需手续或耗时打官司,也无需提交与个人隐私相关的证明材料,母亲就能放心办理出生登记;二,认定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为法律上的父亲,确保孩子的身份认同,保障养育孩子直至成人。

比如,民法772条第1项的内容,如果修改为“妻子在婚姻期间所生的孩子,认定为丈夫的孩子”,那么,离婚后再婚所生的孩子就可认定为现任丈夫的孩子,这样上述(2)的问题就可得到解决。另外,现行法律只承认丈夫拥有推翻婚生推定的权利(婚生否认权),应该改为妻子和孩子也拥有这项权利。这样的话,妻子就能通过证明丈夫和孩子之间无血缘关系来否定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更能就此确认血缘上的父亲,(1)的问题也就解决了。现行制度不承认妻子对自己孩子的父亲有任何发言权,这种现行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世界各国都在这些方面做了法律修正。比如韩国在2005年3月承认了妻子具有婚生否认权,2007年5月又废除了户籍制度,改为以个人为单位的家庭关系登记制度。从日本国宪法第24条所规定的个人尊严和两性本质平等的观点来看,若能修改成韩国那样的制度是最好的。这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民法772条导致的“黑户”问题。既然韩国能修改法律,日本没有理由做不到。

(2018年2月1日)

标题图片:2008年6月,一名身为“黑户”的女性(中间前排的背影)在大阪市召开记者会,呼吁国家早日采取措施解决“黑户”问题。该女性的母亲因丈夫家暴而未能给其办理出生登记,由此成为“黑户”;她在之后的习惯法婚姻(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被一般人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译注)中所生的两个孩子也都成了“黑户”

(摄于2008年6月2日,时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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