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问日本的刑事司法

能否“重新做人”?日本监狱的现状与问题

社会

2016年末,日本的服刑人数降到了五万人以下。1952年以后,2006年的服刑人数最多,大约为七万人,后来一直在不断减少。有人指出“再犯人员多”,而实际情况究竟如何?日本的监狱面临什么问题?我们采访了NPO法人“监狱人权中心”秘书长、律师田锁麻衣子女士。

田锁麻衣子 TAGUSARI Maiko

律师、NPO法人“监狱人权中心”秘书长。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系。1995年获得注册律师资格(第二东京律师会)。2016年一桥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博士课程结业(法学博士)。主要著作有《孤立的日本死刑》(与大卫・强森合著,现代人文社)。

待遇法的运用偏离了初衷

——是什么事情促使您涉足监狱问题的呢?

大一的时候,我加入了调查社会问题的兴趣小组,决定研究当时引发问题的拘禁二法案。在调查过程中,我读了一本叫做《全国监狱实录》(绿风出版)的书。书中写到服刑人员戴着皮手铐,只能像狗一样进食,给我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这是人待的地方吗?这是我涉足监狱问题的起因,从 1995年3月参与创建监狱人权中心的工作,到今年已是第24个年头。

田锁麻衣子律师

——请您介绍一下日本的监狱(刑事设施)经历了怎样的历史变迁。2006年旧监狱法实施修改后形成了《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等的待遇相关法律》(待遇法),哪些地方发生了变化呢?

监狱法制定于明治时代,沿用了近一百年。新的待遇法出台后,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比以前更明确化了。

新法甚至引起了许多监狱职员的不满,他们认为“只有服刑人员的权利得到了强调,而自己的待遇没有任何变化”。然而事实上,监狱方面并没有完全按照待遇法的初衷加以执行。

新法施行后,探视、书信等与外界的信息往来和物品递送业务发生了巨大变化,可以交流的对象范围扩大,确实受到了服刑人员的欢迎。但由于出现了黑帮人员恶意滥用新制度的案例,所以监狱方面很快便收紧了政策。本来法律宣扬的是“适当的信息往来有助于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和顺利回归社会”,但实际过程中却在不断出现加以限制的动向。在一些服刑人员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就连思想保守的法院也做出了“限制过当”的判断。

狱长换人监狱风格就全变

——服刑人员的待遇是否因为待遇法而得到了改善呢?

不能一概而论。确实,法律修改后,各个监狱的长官可以自主裁量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了。比如,官民联合运营的PFI(私人主动融资)型监狱就开展了各种尝试,比如培养导盲犬等先进项目,以及和外部专业团队合作引入防止再次犯罪的项目,等等。

不过,我们很难通过观察一两个监狱就断言日本的监狱“就是这样”。不仅是各个监狱存在差异,就连同一个监狱,也会因为换了狱长而瞬间改变风格,非常难以把握,这就是目前的现实情况。

——的确,日本的各个监狱都有自己的一套规定。

作为监狱来说,希望尽可能地保留自主裁量的余地,用于管理服刑人员。同时,由于在监狱法时代,服刑人员的权利近乎于零,所以人们就会有这样一种意识:在服刑人员受到认可的权利过于宽泛的情况下,作为监狱一方就必须适当加以限制。

此外,监狱方面的目标是在人手较少的情况下,做到事故和丑闻的零风险。由于收容的服刑人员犯罪程度不同,各个监狱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不过,作为整体倾向而言,基本上都希望尽可能把规则定得细致一些,以便监视服刑人员时精准把握到底有没有违反规则。因此,探视过程中,原则上会有监狱职员在场记录,书信也需要接受检查。

其他国家更加宽松一些,针对普通服刑人员,探视活动都在开阔的大通间里进行,摆放几张桌子和椅子,不设隔板。根据服刑人员的情况,还会分级应对,比如针对高风险人员,就会安排单间。

服刑有困难的人为什么会在监狱里

——还存在其他什么人权问题吗?

听说监狱里有大量存在发育障碍、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问题的社会弱势人群和外国人等需要合理照顾的人员。

但为了避免其他服刑人员表示不满,加上人手不足,管理不便,监狱方面倾向于一视同仁,不愿给予特殊对待。既没有表现出可以区别对待的态度,也没有要考虑这些问题的想法。因此,有身心障碍的人也必须遵守规则,否则就会遭到惩罚。

这种做法显然背离了国际上的人权标准。日本早已批准禁止歧视残疾人条约,也制定了消除残疾人歧视法,政府负有给予残障人士合理照顾的义务,但始终没有做到。虽然也会将明显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排除在惩罚对象范围之外,但这样反而会让人产生疑问:那些连服刑都有困难的人为什么会被判决为具有责任能力,进而送入监狱呢?由于监狱不能拒绝接收服刑人员,所以可想而知,一线的看守人员真的很不容易。

法务省和媒体都以“再犯人员比例”高来煽动社会情绪

——我们经常听到“再犯人员多”这种说法,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并不是“再犯人员多”,而是“再犯人员比例高”。再犯人员比例说白了就是再犯人员在被捕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近年来,无论是被捕人员还是再犯人员都在不断减少。同时,监狱的“再入人员比例”也是如此,大家都说相较于初入者,再入者的比例一直在增加。入狱者、初入者和再入者的整体数量在最近差不多十年内全都在持续减少。不过,初入者的减少程度更加明显,所以看起来再入者的占比在逐渐上升。

如上所述,整体的犯罪人数明明一直在减少,但法务省却强调“再犯人员比例”的上升,目的其实就在于拿到财政预算。而大媒体也顺着这个方向,不断发布煽动社会不安情绪的报道。实际上,我们距离建成安心、安全的社会这一目标已经越来越近。

政府2012年提出了“今后十年内将出狱后两年内再次入狱的人员比例减少20%以上”的目标,此后一直在推进相关工作。为了尽快达成目标,如果重点针对没有太大犯罪倾向的人,也就是所谓的“懂道理的人”给予相应照顾,那么效果就会提高。实际上,最近两年内的再入狱率也在平稳下降。

另一方面,大家逐渐开始认识到,包括外表看不出来的问题在内,其实监狱里许多人都有各种困难。不仅是身心方面的障碍,老龄化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包括沟通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社会生活基本技能在内,许多人在回归社会的道路上还面临综合性的障碍。这些人出狱后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再次实施犯罪。本来需要重点针对这些人做工作,提供帮助,但从过去的情况来看,他们总是被排在后面。

不过,我并不是想指责在监狱实施的待遇改善项目没有发挥作用。由于执行预算很少,待遇效果不容易提高的人被排在后面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认为,法务省今后必须认真解决那些回归社会难度更大的人们的问题。

修改法律后,监狱的医疗条件仍然没有改善

——据说现在监狱最大的问题是医疗,待遇法施行后,依然没有得到改善吗?

现在,监狱人权中心一年收到的咨询信函超过1000封,其中多数都与医疗问题有关。本来,既然剥夺自由本身就是刑罚,那么就不能施加更多的痛苦,这是国际通行的规则。法务省自身也已经认识到医疗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供职于刑事单位的医生严重不足,法务省一直在努力做好保障工作,这应该给予肯定,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此外,虽然修改法律时新设了“指定医生诊疗”这种让外部医生进行诊疗的制度,但几乎没有真正运用起来。民间早已进入上门医疗的时代,我们也应该在监狱里加以运用。

不过,监狱方面过度注重安防问题,尽可能避免外部人员进入,也不愿意让服刑人员外出。试图在内部解决所有问题。这就导致服刑人员难以获得必要的医疗。同时,即使是内部的医疗活动,也需要由职员带着服刑人员去找医生,并且监督整个诊疗过程,对于长期人手不足的监狱职员来说,这已经成为了一种负担。为了减轻负担,他们普遍希望减少需要带去诊疗的服刑人员。

应该尽快让滞后的医疗独立

在许多关押单位,服刑人员接受医生诊疗的优先顺序是由持有准护士资格的看守人员来决定的。服刑人员中有一些人会理解成“就医请求遭拒”而放弃继续申请,或者为了早点获得假释出狱而选择沉默隐忍。但关押单位会觉得既然“没有表示不满”,那就是“没有问题”。

另一方面,还出现了一些因为看守人员对优先顺序的判断错误,或者因为休息日和晚上没有医生、职员人手不足而耽误就诊时机,导致病情急剧恶化,最终无力回天的案例。

医疗方面的需求和安防方面的需求发生冲突的情况无可避免,当监狱要应对来自两方面的需求时,医疗方面的需求无论如何都会被排在后面。最理想的情况是将监狱医疗移交给厚生劳动省管理,不过首先应该从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工作做起,比如像某些监狱那样,推进委托外部医生实施医疗,在实质上让医疗部门实现独立。

构建能够满足每个服刑人员需求的小监狱

——什么样的监狱才是理想的状态呢?

本来,送入监狱实施监禁是针对犯罪之人的最后手段,而现在许多人其实是没有必要实施拘禁的。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累犯加重。即使是轻微犯罪,只要有前科的话,就会被处以相应程度的重罚。虽然作为刑法论存在争议,但我觉得应该摒弃这种做法。

日本监狱的现状是,在大型设施内收容大量服刑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参观了其他国家的监狱后,我认为,设施应该尽可能保持小规模,按照规模配备足够的职员,根据服刑人员的需求给予细致的待遇,这才是理想的状态。目前要在日本急剧缩小设施规模非常困难,但也有很多工作只要有人力和财力就能改善,比如根据服刑人员的安防级别和需求,将设施内部分成不同的区域,等等。

犯罪之人也有尊严,也是构成我们社会的一份子——支撑上述改善方向的正是这种思想。就现状而言,姑且不谈社会层面,就算是在教育改造的一线,这种理所当然的思想也尚未深入人心。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囚犯享有尊严和价值得到尊重的待遇,被羁押者、监狱职员、访问者的安全和安防应该得到切实保证。虽然困难重重,但我认为有必要不断付出努力,争取适应这些要求。

撰文:POWER NEWS、高桥yuki
文内图片:伊崎忍

标题图片:旧奈良监狱(奈良市)的收容楼,2017年7月。这座建筑建于1908年,过去一直被用作奈良少年监狱,直至2017年春(时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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