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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崎市初中一年级学生被杀,修改《少年法》呼声再度高涨

社会

川崎市川崎区的初中一年级学生上村辽太(13岁)于2月20日凌晨,在多摩川河岸的开阔地带,被少年团伙的领头人A(18岁)等3人残杀。此事件再次引发了修改《少年法》的强烈呼声。杀人手法之残忍简直无法相信是“青少年”所为,因此有不少意见认为,应该把该案凶手A当作成人罪犯一样处理,包括公布姓名和照片。但是,慎重论在民众之中根深蒂固,今后有关修改《少年法》的新一轮争论有望进一步高涨。

令被害者在隆冬冰河中游泳,凶器是美工刀

刑事侦查揭示的真相表明,少年A及同伙的犯罪行为令人发指。上村平时就受到A的暴力欺负,遇害当天的夜晚,先被迫在隆冬的冰河里游泳,之后身上被美工刀多处割伤,最终头颈部被刺杀身亡。与A和上村一同前往河岸开阔地的另外两名17岁的少年中,有一人供述称当时A让他走开,到附近去待命。后来当他返回现场时,见上村遭到暴打,曾试图进行了劝阻。但A威胁道“小心有你好看的”,命令他用美工刀往上村身上戳。该少年不敢违命,边说“对不起”,边向上村的脸颊划去。

随后A等三人把上村的遗体藏在草丛里扬长而去,在公共厕所烧毁了上村的衣服企图毁灭证据。从掉落在现场的扎带等推测,上村也许是被绑住双手被迫跪在地上,就像伊斯兰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处决人质一样,可能把头都快割了下来。

残暴罪行引发众怒,网络上传了嫌犯的真名和照片

如此残忍的暴行在社会上引发极大的公愤,以致在网上A的真名和照片、连同家人的照片也被转帖,《周刊新潮》(3月12日号)以《“18岁主犯”的身世报告》为题,报道了A的真名,还刊载了正面半身照。《少年法》第61条禁止刊登犯罪少年的真名和正面照。但是,该杂志编辑部称,这样做是鉴于“此次事件的残暴性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冲击,在综合考虑了该犯罪少年的经历后作出的决定。

据说《周刊新潮》是把流传在网上的A的正面半身照,“让朋友们确认”后刊登的。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十分简单地检索到A的真名和照片。也可以认为新潮方面也是考虑到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才下决心公开A的真名和正面半身照的;但也有人认为“即使没有惩罚条例,但是既然有法律规定,就理所应当地遵守”。报纸和电视等主要媒体自不待言,即便是《周刊新潮》的竞争对手们,至今仍然在报道中避免使用真名和照片。

“少年”年龄定义,战后从“不满18岁”调高到“不满20岁”

法律如果不适合社会的实情,当然就需要修改。二战后至今《少年法》共进行过5次修改。最早是在1949年,日本战败后盟軍最高司令部实行占领政策。在对日本进行民主化改造的过程中,修改了战前旧的法律,“少年”的年龄从不满18岁被提高到了不满20岁。另外,还成立了家庭法院,少年犯罪后首先要被送到那里,由它来决定实施“刑事”惩处还是采取“监管保护”。

当时日本处于战后的混乱时期。战争孤儿众多且粮食不足,导致青少年当小偷和强盗的案例频发。1949年改订的《少年法》,重点是对这类有不当行为的青少年进行保护和教育。

可是,随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生活变得富裕以后,少年犯罪的形态也发生了变化。犯罪呈现低龄化倾向,有些是少年犯下的极为凶残的罪行。1988年就发生了一起令人毛骨悚然的恶性案件。东京都足立区一位高中女学生被绑架、监禁、强奸、施以暴力后惨遭杀害,遗体被塞进铁桶,并被封上混凝土后,扔在江东区的填拓地。犯人是一伙16~18岁的少年,此案件被称为“高中女生桶装混凝土杀人事件”。

震撼社会的“神户儿童连续杀伤(酒鬼蔷薇)事件”

1997年2月至3月间,神户市内的4个小学女生,相继被榔头锤打、或被刀戳刺,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接着5月发生了一起“猎奇”犯罪案件,一位小学5年级的男孩被杀后,头颅挂在一个初中学校正门前被示众,口中还衔着一封用“酒鬼蔷薇圣斗”名义写给警方的挑衅信件。犯人是住在附近的一个14岁少年,这一系列案件被称作“酒鬼蔷薇事件”,震撼了整个社会。

之后还相继发生了“光市母子遇害事件”(1999年4月)、“西铁巴士劫车事件”(2000年5月),“大分县一家6人杀伤事件”(2000年8月)等,它们都是由少年犯下的恶性案例。于是在2001年,《少年法》时隔52年后被再度修改,刑事惩罚年龄从16岁以上被降低到了14岁以上。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化和低龄化,呈现严惩趋势

在2007年实施的修订中,把转送少教所的年龄下限从“14岁以上”降低到“大致12岁以上”。可以认为,2003年7月发生的“长崎的12岁少年绑架杀害男孩事件”、2006年6月发生的“佐世保的小学6年级11岁少女用美工刀杀害同班女同学事件”等恶性案件,导致了这一次《少年法》的进一步修改。

2008年《少年法》再次修改,在杀人等致人死伤的大案审理中,允许受害者及死者家属参加旁听。这是秉承2004年生效的《犯罪受害者等基本法》精神,以保护受害者权益为目的而做出的修改。再有,在2014年的修订中,对不满18岁的少年,虽然不适用“无期徒刑”,但代之以宣告的有期徒刑的上限从15年提高到20年,“不定期刑罚年限”也从“5~10年”提高到“10~15年”。

对“严罚以减少未成年犯罪”这种观点持有异议者也不少。但《警察白皮书》提供的数据显示,被逮捕的少年刑事犯人数在减少。2004年为134847人次,到2013年减少了一半以上,为56469人次。其中恶性犯罪(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的逮捕人数,在2004年为1584人次,2013年减少到786人次。虽然犯罪低年龄化的倾向确实存在,但从上述数据看,似乎总体上不能认为“少年的恶性犯罪案件在增加”。

“18岁选举权”法案成立在望,修改《少年法》呼声再起

此次“川崎初一学生被杀事件”如此令人发指,犯罪事实被媒体报道后,“《少年法》太过宽松”的批判之声四起。可是此次修改《少年法》呼声高涨的背景又与以往有所不同。因为“赋予18岁以上的公民以选举权”的法案,预计将在国会通过。为此,“拥有选举权就是成人,就不该是《少年法》的保护对象”的意见日趋强烈,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可能,即“少年”的年龄定义,或许会回到战前的旧法那样,变为“不满18岁”。

刑事犯罪少年的总人数及犯罪种类(2004~2013年)

年度20042005200620072008
犯罪种类
总数(人次) 134847 123715 112817 103224 90966
凶恶犯(*1) 1584 1441 1170 1042 956
粗暴犯(*2) 11439 10458 9817 9248 8645
盗窃犯(*3) 76637 71147 62637 58150 52557
智能犯(*4) 1240 1160 1294 1142 1135
风俗犯(*5) 344 383 346 341 389
其他刑事犯 43603 39126 37553 33301 27284
年度20092010201120122013
犯罪种类
总数(人次) 90282 85846 77696 65448 56469
凶恶犯 949 783 785 836 786
粗暴犯 7653 7729 7276 7695 7210
盗窃犯 54784 52435 47776 38370 33134
知能犯 1144 978 971 962 878
风俗犯 399 437 466 566 523
其他刑事犯 25353 23484 20422 17019 13938

(2014年《警察白皮书统计资料》)
注:该白皮书中所列犯罪类型无法与中国《刑法》用词一一对应,外延既有一致也有差异。为帮助读者正确理解,译文直接使用了日文罪名原词,具体说明请参见尾注。

日本战后少年法修改的历史

实施年月日修改项目案件等
1949年1月1日 修改战前的旧法
①关于少年的年龄,从不满18岁提高到不满20岁
②设置家庭法院,对判处刑事惩罚还是监管保护做出决定
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投降,盟军最高司令部实施占领政策(1945年8月~1952年4月)
2001年4月1日 对可判处刑事惩罚的年龄,从16岁以上降低到14岁以上 “高中女生桶装混凝土杀人事件”(1988年11月~1989年1月,犯人 16~18岁少年4人) ;
“神户儿童连续杀伤(酒鬼蔷薇)事件”(1997年2~6月,犯人 14岁少年);
“光市母子遇害事件”(1999年4月,犯人 18岁少年);
“西铁巴士劫车事件”(2000年5月,犯人 17岁少年);
“大分县一家6人杀伤事件”(2000年8月,犯人 15岁少年)
2007年11月1日 ①强化警察对不满14岁少年案件的调查权 ②关于转送少教所年龄的下限,从14岁以上降低为“大致12岁以上” “长崎男童绑架遇害事件”(2003年7月,犯人 12岁少年);
“佐世保的小学6年级女生杀害同班同学事件”(2006年6月,犯人 11岁少女)
2008年12月15日 有关杀人等重大恶性案件的审理,允许受害者和死者家族旁听 以保护犯罪受害者等的权益为目的《犯罪受害者等基本法》成立(2004年)
2014年5月7日 对不满18岁的罪犯,虽不适用“无期徒刑”,但代之以宣告的有期徒刑的上限,从15年提升到20年;
不定期刑也从“5~10年”提高到“10~15年”
“石卷市3人杀伤事件”(2010年2月,犯人 17~18岁的少年2人);
“东京吉祥寺女性遭抢劫遇害事件”(2013年2月,犯人 17~18岁的少年2人);
“广岛县吴市少女遭群暴致死事件”(2013年6月,犯人 21岁的男子和16~17岁的少年、少女6人);
三重县初中3年级女学生杀害事件(2013年8月,犯人 18岁少年)
XXXX年X月X日 “佐世保高中女生遇害事件”(2014年7月,犯人 15岁少女);
“名古屋大学女生杀人事件”(2014年12月,犯人 19岁女学生);
“川崎市初一男生遇害事件(2015年2月,犯人 18岁少年1人和17岁少年2人)

制作:nippon.com日本网

(*1) ^ 凶恶犯:犯有残忍暴行的人。警察白皮书解释为犯有杀人、强盗、放火、强奸罪的人。

(*2) ^ 粗暴犯:犯有用暴力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人。警察白皮书解释为犯有施暴、伤害、威胁、恐吓、收集和持有凶器者。

(*3) ^ 盗窃犯:与中国法律中的定义基本相同。

(*4) ^ 智能犯:主要指运用智慧、智力成果和科技手段实施犯罪的人。有欺诈罪、渎职罪等。

(*5) ^ 风俗犯:狭义指有性道德方面犯罪的人,广义上还包括犯有赌博等损害社会风气罪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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