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息库

安保法制,25年来的发展历程

政治外交

日本的安全保障政策,在一次次的国际纠纷、恐怖主义事件中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尤其是冷战结束(1989年)后,以海湾战争(1991年1月)、第一次朝鲜核危机(1993年3月)、美国9.11恐怖袭击(2001年9月)事件和在阿富汗展开反恐行动、伊拉克战争(2003年3月)为节点,日本的安保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

海湾战争时期的奇耻大辱

在海湾战争(1991年1月)中,尽管日本提供了超过1万亿日元的援助资金,却还是遭受了国际社会的冷笑和无视,蒙受了一次奇耻大辱。日本的政策遭到“出钱不流血”、“支票外交”的讥讽和指责。

不过,正是由于感到了屈辱,日本才迅速行动起来。1991年4月,为了保障海湾地区海上交通安全,日本派遣海上自卫队前往波斯湾执行扫雷任务。行动命令是自卫队一般命令,理由是“为确保日本船舶的航行安全,在波斯湾执行清除、处理水雷作业”。当时唯一的安保法律依据,是自卫队法。

安全保障相关动向(1)

1991年 1月 海湾战争
4月 向波斯湾派遣海上自卫队扫雷艇
1992年 6月 通过联合国维和行动(PKO)合作法
10月 向柬埔寨PKO派遣陆上自卫队
1993年 3月 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第一次朝鲜核危机
5月 朝鲜向日本海方向发射了“芦洞”中程弹道导弹
1997年 9月 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
1998年 8月 朝鲜向日本海方向发射“大浦洞1号”远程弹道导弹
1999年 5月 通过周边事态法

首次参加柬埔寨PKO,“构建和平”的序曲

接着,经过激烈的争论,自民党政权于1992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维和行动(PKO)合作法》。4个月后,日本首次派遣陆上自卫队设施大队等部队参加了柬埔寨的PKO。自卫队开展的活动,是对处于内战中的柬埔寨开启国家建设的积极贡献,可谓是“积极构建和平”行动的开端。

之后,日本又相继参加了在莫桑比克、肯尼亚(卢旺达)、戈兰高地、东帝汶等地的PKO,并取得了成果。

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与“周边事态法”

朝鲜发射导弹及核开发的动向成为了日本修订(1997年9月)日美防卫合作协定(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导火索。朝鲜在1993年3月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于同年5月成功试射了射程范围覆盖日本的“芦洞”导弹。

1998年8月,朝鲜试发了“大浦洞1号”弹道导弹,凸显出其对日本空中防卫体制造成的不稳定因素。朝鲜在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的这种挑衅行动,促使日本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并通过了《周边事态法》(1999年5月)。

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目的在于允许日本在本国周边出现纠纷时,能够为开展维护和平与安全行动的美军提供“后方支援”。旧的防卫合作指针(1978年11月)只是规定了基本原则,允许美军和自卫队在日本发生紧急情况时在日本主权范围内采取联合行动。

时至今日,对“后方支援”依然争论不休,它指的“并非是直接的战斗行为,而是后勤工作”。日本能做的只是不涉及行使武力的“后方地区支援”;但修订指针后,建立了可在日本主权范围外的地区支援美军的机制,这成为了日美同盟重要的转折点。

更重要的是,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并通过了《周边事态法》之后,日本终于可以脱离战后“本土防卫”框架束缚,对本国周边的和平与安全承担起责任了。

《周边事态法》:未定义“周边地理范围”的法律

日本国内在讨论基于宪法第九条的防卫问题时,围绕“远东的范围”等概念一直争论不休,而周边事态法其实是一部不存在“周边地理范围”定义的法律。由于它并未设定特定的地理范围,所以采用了“事态”这个概念。

这里重要的是,日本将自发、主动地判断每次出现的具体事态“是否是对日本的和平与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态”,然后据此做出应对。有人批评称,在安保法制法案审议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事态”,概念难懂,但其根本的法律构思源于1999年通过的《周边事态法》。

安全保障相关动向(2)

2001年 9月 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
10月 阿富汗战争、通过反恐特别措施法
11月 海上自卫队向印度洋派遣舰艇
2003年 3月 伊拉克战争
6月 通过武力攻击事态法
7月 通过伊拉克重建支援特别措施法
2004年 1月 向伊拉克派遣陆上自卫队

阿富汗反恐对策:根据《特别措施法》应对

2001年9月11日,两架客机撞击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大厦,美国多地同时发生恐怖袭击事件。联合国安理会认定这是由名为“基地组织”的激进组织实施的恐怖袭击,针对这种武力攻击行使集体自卫权属于正当行为。

当时,小泉纯一郎首相为了从后方支援在阿富汗展开反恐战争的美国等国,于2001年10月通过了《反恐特别措施法》,并在11月派遣了海上自卫队前往印度洋。此举是为了给多国部队的舰船补给燃油。然而有一点毋庸赘述,那就是从日美安保条约的角度来看,印度洋是完全没有法律义务的地区。

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由于依据宪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将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所以应对措施“不能是借助武力的恐吓或相当于行使武力的举动”。同时,政府规定活动区域是被认定为“非战斗区域”的公海及其上空、外国主权区域(仅限于征得该国同意时)。特别措施法的法律化,是巧妙地绕过了围绕宪法解释的争论而实现的。

陆上自卫队赴伊拉克援助重建

2003年3月,以“伊拉克拒不履行要求其销毁化学武器的安理会决议”为由,美国组织多国部队展开了打击伊拉克的行动。但国际舆论出现严重分歧,一方是美英两国主导战争,而另一方是法德等国反对战争。

虽然日本政府始终站在支持美国的立场上,但实际派遣陆上自卫队赴伊拉克却是在萨达姆政权瓦解,伊拉克战争结束之后。派遣的法律的依据是伊拉克重建支援特别措施法(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月,日本派出陆上自卫队前往萨马瓦展开援助行动直至2009年2月,长达约5年的时间。

 

伊斯兰教什叶派反美领导人萨德尔的支持者游行队伍涌向陆上自卫队的轻型装甲车,2005年12月4日于伊拉克南部鲁迈赛市(时事通讯社)

另外,政府在2003年6月通过了《武力攻击事态法》。作为一部针对如何处理武力攻击事态这一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它对“武力攻击事态”和“武力攻击预测事态”做出了定义,就中央政府、自治体和国民如何提供支持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该法是所谓“有事法”的基本法,目的是在外国武装势力或恐怖组织袭击日本时,保护国民、帮助他们避难,并对付武装势力。

中国军事崛起助长了安倍和安保法制的势头

那么,此次安倍内阁改革安保法制的契机是什么呢?其背景,存在着中国的军事崛起和朝鲜的核开发等因素,但重大的起因,还在于打出“摆脱战后体制”的安倍晋三首相于2007年4月成立“关于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础恳谈会”(安保法制恳谈会)。

但是,当时安倍首相在上任大约1年后下台,虽然安保法制恳谈会在2008年6月向福田康夫首相提交了报告书,但相关讨论工作被搁置了下来。之后,在民主党政权时期的2010年9月,发生了中国渔船在尖阁诸岛海域日本领海内冲撞海上保安厅巡逻船的事件,后来还进一步演变为中国公务船屡次侵犯日本领海的紧张事态,日本所面临的安保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内阁会议决定解禁集体自卫权

2012年12月重新夺回政权的第二次安倍内阁,于2013年2月重启了安保法制恳谈会,召开内阁会议决定将依据2014年5月提交的报告书来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

进而安倍首相于2015年2月重启了自民、公明两党讨论安全保障法制建设问题的“执政党协议会”,并在5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从政府层面批准了“安保法制11法案”。

安全保障相关动向(3)

2007年 4月 第一次安倍内阁成立“安保法制恳谈会”
2008年 6月 “安保法制恳谈会”向福田康夫首相提交报告书
2010年 9月 中国渔船在尖阁诸岛海域冲撞海上保安厅巡逻船
2012年 9月 野田内阁将尖阁诸岛国有化
12月 第二次安倍内阁上台
朝鲜发射人造卫星“光明星3号”,事实上是发射了导弹
2013年 1月 阿尔及利亚人质事件,10名日本人质死亡
2月 重启“安保法制恳谈会”
12月 成立国家安全保障会议
2014年 5月 “安保法制恳谈会”提交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报告书
7月 内阁会议决定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自卫权
2015年 1月 激进组织“伊斯兰国”(IS)杀害日本人质
2月 重启关于安保法制建设的执政党(自民、公明两党)协商
3月 执政党就安保法制整体方案达成最终共识
5月 政府召开内阁会议批准了安保法制11法案

撰文:原野城治(Nippon Communications Foundation理事长)

标题图片:海上自卫队“Mashu”号补给舰给巴基斯坦的驱逐舰(远处)加油,2010年1月15日,印度洋北部阿拉伯海(图片提供:时事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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