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思考:日本的司法制度

极其突出的日本特殊性:独特的历史和社会,尤易于导致“催生冤案的风险”

社会

戈恩事件让全世界的目光都投向了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如果要探究造成其特殊性的背景原因,就必须深入剖析近代以前的日本社会和思想状况。

日产汽车前董事长卡洛斯・戈恩遭拘留和审讯的状况被全球媒体报道后,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开始受到关注。屡次实施逮捕后,最终实现了长时间拘留,然后继续进行长时间的审讯,一直拘留到其招供认罪为止——这种所谓“人质司法”的真实情况,无疑让许多人感到了震惊。

尽管戈恩潜逃到国外这个结果已经证明了保释后采取严格行动限制的正当性,但焦点并不在此。尤其是关于法律的解释,应该交给法律专家。作为犯罪学家可以说的是,戈恩事件源于雷曼危机造成的个人巨额损失,戈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罪行为。在本文中,笔者将从通常角度分析日本刑事司法的特点,探讨能否克服存在的问题。

日本的法庭是“乞求赦免的场所”

话虽如此,但关于戈恩事件,我想首先梳理几个应该关注的要点。2018年11月19日,东京地方检察厅特搜部认定戈恩在有价证券报告书中少报了报酬,涉嫌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对其实施逮捕并于12月10日提出起诉。

说到日本的审讯制度,刑事诉讼法上是这样规定的:警察逮捕后,必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部门,检察官要在24小时内决定进行起诉或者请求拘留。如果法官批准拘留请求,则可以拘留10天,还可以允许延长拘留10天。限制人身自由的合计时间上限为23天。其他国家的这个时间大多是16天到30天,日本也算是比较标准的。

问题在于,当临近23天的期限时,会再次实施逮捕,以延长拘留时间。尤为恶劣的做法是,会将同一个案件算作多个案件,反复实施数次逮捕。在戈恩的案件中,他被逮捕了四次,就属于这种情况。另外,虽然近些年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改善,但在一天之内连续长时间审讯的情况依然屡见不鲜。

从制度角度而言,日本尚未承认律师具有见证审讯过程的在场权。这在民主国家中恐怕是绝无仅有的。不过,比这些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刑事审判一审有罪率超过了99.9%。

通常日本的刑事审判中,70%属于被告完全招供的案件。在开场陈述环节,检方会陈诉被告做了什么违法事情,然后辩护方会有机会进行反驳,但70%的案例中,律师会突然完全认同检方的主张,然后推出证人,证明被告在案件发生后已经有了反省,即使不处以重刑也会改过自新。辩护方追求的是缓期执行的有罪判决。

另外30%的案件,即使对事实存在争议,律师也会主张虽然被告确实杀了人,但并无杀意,属于伤害致死等等,日本的律师在法庭上主张被告无罪的比例几乎近于零。在欧美人看来,这种法庭的实际情况已经不能算是审判了。法庭变成了一个乞求宽恕的场所,被告不是申辩自己的清白,而是表示反省,希望减轻刑罚。

戈恩一方的反驳中,最具说服力的就在于这个99.9%有罪的事实上。本来,即使有罪,也肯定可以获得缓期执行,所以或许我们应该这样看,那就是戈恩后来潜逃海外的动机主要是为了逃避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引入了欧美的制度,但执行时仍是“日本风格”

那么,本文要讨论作为一般性理论的日本刑事司法,就需要对历史进行简单的梳理。日本和西方的接触,可以追溯到大航海时代,具有重要意义的是1853年佩里将军率舰队抵达日本以后的历史。明治维新后,日本从封建时代迈入近代。而这种近代化常常被视同于欧美化。

明治维新时期,日本第一次引入议会和法院,照搬了西方法律。具体而言,日本将法国民法典翻译成日语后作为日本的民法典,聘请博瓦索纳德等人创立了司法制度。之后,德国海归派势力日渐壮大,刑事法充满了德系色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司令部(GHQ)只是重新制定了宪法,其他法律一直沿用到现代。因此,日本表面上拥有接近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但显现出日本特色的地方,在于刑事司法制度的实践运用。超高的有罪率正是其核心所在。

话说回来,有别于照搬来的西方法律,日本传统的防止和打击犯罪的机制显然已经拥有超过千年的历史。值得注意的是,近代稍早前的江户时代,江户(东京)人口已经超过了100万。对于统治者而言,首都的治安问题曾是一个重要课题。而值得玩味的是,日本早在这个江户时代就已经建成了治安良好的城市。即便是现在,日本的犯罪发生率也非常低,监狱等场所收容的在押人员仅为数万人,在总人口中的占比极低。

犯罪者“一网打尽”的神话

说到日本刑事政策的特点,首先是案件破获率高。虽然现在官方统计的数据有所下降,但这只是将罪犯其他罪行作为未破案件而统计的现象。普通日本人传统上一直相信犯罪者基本上都被一网打尽了,警察也一直试图保住这个神话。战后警察厅指定的1号到100号重大犯罪案件的破获率达到了百分之百。后续的警察厅跨地区重要指定案件中,有两个案件的公诉时效届满,社会上也开始认识到原来还是存在未破案件。

逮捕后尽可能不判处实刑。只有1%多一点的送检案件会实际服刑。绝大多数犯人只要说是已经反省,就可以暂缓起诉,或者走简易起诉程序,交纳罚金即可,不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样一来,就不会被社会知晓,也可以免于社会制裁。此外,还会让实际服刑的囚犯尽快出狱。让罪犯道歉、反省,然后予以赦免,是日本的一种文化型态。不过,并不能因此就一般性地认为日本的刑罚极轻。当然会存在一些不反省的罪犯,他们将被处以极其严厉的刑罚。具有象征性的就是死刑。因此,国民并未意识到日本的刑罚其实大多数时候都比较轻。

独特日本社会支撑起来的“治安良好”

在日本,主要是由民间志愿者负责照顾那些避免了实刑的缓期执行犯和出狱人员。实际上,这种模式有效地发挥了作用。从统计数据来看,虽然少年初次犯罪的比例并不比其他国家低,但更生率(不再犯案被捕)高达90%。尽管与国民的认知之间存在差异,但日本社会在没有加强统一管理的情况下成功建立了良好的治安。

刚才提到,在欧美人眼中,日本的刑事审判算不上是审判,只是一种颠倒错乱的替代物,但另一方面,无论怎么看,这种刑事政策依然比欧美发达国家更加成功,说日本应该向欧美学习反倒是颠倒是非了。若能阐明日本刑事政策的优点,使之普及适用于全球,那将是一件好事,但这始终无法实现。这其中存在多种原因。

①不希望破坏已经产生良好结果的理想机制。警察、检察机关和监狱全都讲究保密主义,难以获取可以用于研究的数据。

②发生重大灾害时,治安反而会变好。这表明日本的良好治安并非得益于警察。

③发生重大灾害时,暴力团成员会保护市民,无论怎么看,都是为维护治安发挥了作用。这是不能公开说的禁忌,也无法让其他国家借鉴。

④为罪犯改过自新做出贡献的民间志愿者,如同监狱管理人员一样,都会受到天皇的亲自接见和感谢。而普通民众几乎不知道这个情况。

⑤ 人种矛盾和宗教矛盾相对较少,相较于外国的情况,日本警察和嫌疑人的关系更近。警察和嫌疑人、监狱管理人员和在押人员经常聊天,这对于罪犯的改过自新产生了一定的帮助。但这也无法进行定量分析。

如上所述,日本治安的良好状况是社会性质的问题,这种成功难以复制。

在罪犯的待遇中忽隐忽现的“独特思想”

如果基于人文科学知识去考察日本犯罪人员的待遇,就会更觉惊讶。文化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一书中贬低日本称,日本并没有惩罚犯罪的传统,犯罪者会因为感到羞耻而打消犯罪念头,这是一种耻感文化。对于这一问题,许多人都进行过研究,比如作田启一就在《耻之文化再考》一书中论述了耻感文化的积极价值。犯罪是作为净化对象的污秽——这种提法在日本非常具有说服力。

以亲鸾大师(日本佛教净土真宗始祖——译注)为代表,宗教领域存在着任何罪大恶极之人都可以被拯救的思想。当然,这个说法太过简单化,但现在的监狱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亲鸾开创的净土真宗本愿寺派的教徒,这也是事实。从历史学的角度看,古代的罪犯被剥夺身份后,都会从事守护天皇陵墓的工作。

最大的缺点在于“催生冤案”的风险

观察日本刑事司法的实际状况,只能说是一种可以切实逮捕罪犯,令其反省、道歉和改过自新的机制。如果站在视罪量刑,杜绝犯罪这个观点,那就无法解释律师无权见证审讯过程这个问题。

虽然难以说清日本传统方法的好处,但缺点却是非常明显。那就是存在无罪嫌疑人会被视作不思反省的犯罪者,进而被处以重刑的风险。

由于日本是一个缺乏个人隐私的社会,所以可以推测,无罪之人成为嫌疑人的可能性较低,冤案的数量应该比较少。即使向公认的人权派律师求证,他也会说九成以上的被告都是真正的罪犯。笔者推测,因冤案实际服刑的人员比例大概为500分之1。不过,历史上有过无罪之人成为死囚的案例。这个案件非常有名,是全国皆知的四大死刑冤案之一。当年的嫌疑犯被判处死刑30年后,上世纪80年代经重审被判无罪,保住了性命,并获得了刑事补偿。

如上所述,在历史上,日本利用欧美系的刑事制度对本国处理犯罪方法的传统缺点进行了纠正。在此过程中,日本采用了“引入欧美正确制度和思维”这种解释。因为这样解释比较简单。因此,众多日本知识分子也都认为日本落后于欧美。不过,既然他们一心只想改善日本社会,或许这样也是一件好事。

假如我们不能将日本社会整体欧美化,也无法反其道而行之,那么就只能修正各自的缺点。尽管还为数不多,但一些外国研究人员一直在从事寻找和介绍日本传统刑事政策优点的研究活动。他们研究的方向是,某些群体会去帮助不适应社会的潜在犯罪人群的这样一种日本社会。

虽然本文不采用学术论文的形式,但最后还是想列出英文的参考文献。一是原东京大学教授Foote, Daniel H.(1992)的“The Benovolent Paternalism of Japanese Criminal Justice”, in Calfornia Law Review, Vol.80, , pp. 317-390 。另外也希望大家可以参考深谙日本真实情况,并做出批评的夏威夷大学教授David Johnson的多部论文著作。

笔者祈愿今后日本的刑事司法研究工作不断发展,为世界做出贡献。

标题图片:日产汽车前董事长卡洛斯・戈恩(左)前往律师事务所,2019年3月14日,东京都千代田区(时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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