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思考:日本的司法制度

“独占正义的检方”走到了极限

社会

在“有罪率99%”的日本刑事司法中,检方的判断等于司法的判断这种荒谬的格局长期畅通无阻。但曾经担任过检察官,经历过特别侦查工作的笔者指出,“检察官并非‘全知全能的神’”,对人质司法的真实情况做出了强烈抨击。

检方判断“总是恰当”这个前提

日本的检察官垄断了起诉刑事案件的权限。即使犯罪事实会得到承认,检方还是可以做出暂缓起诉,无需起诉的决断。他们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受到尊重,不受外部干涉,不用承担对起诉与否的理由加以说明的责任,也没有公开作为不起诉理由根据的相关证据的义务。

而且,检方起诉的案件中,有罪率超过99%,意味着检方的判断会直接成为司法判断,可以说检方独占着刑事司法的“正义”。这也是产生外国人感到怪异、觉得难以理解的“超过99%的有罪率”和“人质司法”等问题的背景原因。

关于有罪率,法务省解释称,“检察官起诉的案件比例为37%。99.3%的有罪率是以起诉的案件数量为分母,有罪判决人数为分子计算得出的数值,并不是以犯案人员总数为分母,所以数值必然会偏高”。这种说法的前提是,检察官对所有刑事处分都会做出“妥当的判断”。为了保证检察官的“妥当判断”,在检察机关的组织内部,要经过上司的多级“审批”,方可做出刑事处分决定。

相对于此,法院的作用只是核查本应“总是妥当”的检方判断是否存在“差错”或“遗漏”。要做出否定检方判断的“无罪判决”难度很高,于是就产生了有罪率99%以上这样的数字。

检察官可能会在评估各种情况后决定暂缓起诉,即使被起诉,只要承认犯罪事实,原则上初犯者都能得到缓期执行。由于对嫌疑人来说,全盘接受检方判断的好处很大,所以日本的罪犯认罪率高于其他发达国家。

逮捕=“罪犯”:申辩无罪的被告会面临长期拘留

这种日本的刑事司法适合日本的国民性和社会文化,基本上很好地发挥了作用,维护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然而,如果检方判断失误,导致无罪之人被起诉,在日本的刑事审判中,很难做出无罪判决加以救助。在检方独占“正义”的日本刑事司法领域,明显一直轻视“推定无罪原则”。

一个典型代表例就是所谓的“人质司法”,被起诉的被告人如果否认公诉事实,主张自己无罪,那就会面临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等明显侵犯人权的待遇,最终只能招供认罪,放弃无罪主张。这是妨碍日本公正审判的一个重大问题。

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本来只是在“可能潜逃”或“可能隐藏或消灭罪证”的情况下,作为防范这些问题的手段。但在日本,实施逮捕相当于给嫌疑人打上“罪犯的烙印”,而检察官的起诉则是将这种烙印做实。

在“认罪率”本来极高的日本,否认起诉事实,申辩自身清白的人就会被认为“明明是罪犯,还不肯反省悔悟”。如果让其回归社会,可能就会再次犯案——从这种“社会防御性的观点”出发,又会出现社会纵容长期限制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自由的倾向。这导致整个日本社会对“人质司法”普遍比较宽容。

虽然这是以信赖检方总是做出妥当判断为前提的,但现实当中,检察官也会判断失误,在实施逮捕和起诉过程中造成冤案。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对于遭到逮捕和起诉的人而言,“人质司法”就会变成毫无道理、严酷无情的人权侵害行为。

特搜部负责的案件中的“特捜人质司法”又和这种普通案件中的“人质司法”性质不同。

特捜案件的特殊结构

在日本,锁定和逮捕犯人原则上由“警察”负责,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是接收警方解送的侦破案件和犯人,评估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证据,判断是否需要限制人身自由,并最终决定是否起诉。

但也有例外,检察官有时可以独立开展侦查,完成从逮捕、搜查到起诉的一系列工作。这叫做“检方独立侦查”。作为开展这项工作的组织,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地的地方检察厅都设有特别搜查部(特搜部)。在检方独立侦查案件中,检方会判断是否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自行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实施逮捕、搜查等强制侦查行动,并在进行审讯后决定是否起诉。换言之,从侦查到起诉的全过程中,所有判断完全由检察官独自决定。

这种特搜部办理的案件中,不存在“受害”和“受害者”。如果是杀人、抢劫、盗窃等一般犯罪,在掌握到有人“受害”那一刻起,警察就会着手进行侦查,而特捜部经手的刑事案件和这类“受害”无关,都是收受贿赂、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逃税、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都是以侵害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或社会利益为由立案的犯罪行为。

若要针对“政界和经济界的重要人物”实施强制搜查,必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所以“原则上”要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在组织内部展开慎重讨论后做出决定,但有时在逮捕之后会暴露出始料未及的证据上或法律上的问题。不过,即使对有罪举证产生了疑问,检察官也不会放弃起诉。因为这样做就相当于承认了以组织形式做出的逮捕判断是错误的。

而针对特捜案件,既然已经起诉,检方就会发动整个组织的力量,想方设法促成有罪判决。因此,特搜部的案件得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显著偏低,即使一审做出无罪判决,更加倾向于检方立场的高级法院几乎都会推翻一审判决,改为有罪判决。

法院对“人质司法”也有部分责任

在这种特捜案件中,“人质司法”会被检方用作获取有罪判决的“武器”。如果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检方会声称“如果被保释,将难以举证”,强硬地反对到底。多数情况下,法院也会采纳检察官的反对意见。因此,如果想要避免人身自由长期受限,就只能接受检察官的判断,放弃自己无罪的主张。

过去,在特搜部起诉过的案件中,全面否认起诉内容的被告遭到长时间拘留的事例,包括铃木宗男因涉嫌斡旋受贿案件被拘437天、佐藤优因涉嫌外务省支援委员会渎职案件被拘512天,等等。就近年而言,作为奥林巴斯虚假决算报告案件共犯遭到起诉的横尾宣政,因主张自己无罪而遭到长达950天的拘留。这些“人质司法”案件均以有罪判决的确定而告终。

采纳检方强硬反对意见,做出不允许保释判断的是法院,从形式上看,造成长时间拘留的责任在法院一方。因此,在拘留时间出现长期化的案件中,法院会尽力避免做出可能产生不当拘留责任的无罪判决。于是,绝大多数“人质司法”案件都会以有罪判决告终。

村木的无罪判决:日本检方的手法已经接近极限

唯一的例外是厚生劳动省社会援护局局长村木厚子遭到大阪地方检察厅特搜部逮捕和起诉的案件。2010年9月,一审做出无罪判决,检方放弃上诉,无罪判决落实。在办案过程中,主任检察官曾篡改作为证据的软盘数据一事败露,检方遭到强烈抨击。由于村木全盘否认起诉事实,主张自己无罪,所以经受了长达164天的长时间拘留,后来的法庭审判最终证明了这是一起“冤案”。这是历史上首个被证明属于“人质司法造成的冤案”的特捜案件。

从最近几年来看,“人质司法造成的冤案”有“青梅围标案件”。该案中,检察官强硬反对从侦查阶段就一直全盘否认犯案事实的被告保释。被拘80天后,顶不住痛苦的被告在第一次公判时全盘承认了公诉事实,检察官提交证据被悉数采纳,被告获得保释。但笔者出任被告辩护人后,在第二次公判时提出了完全无罪主张。后来经过辩护,2019年9月一审做出了无罪判决。但检方不愿让此案做实为“人质司法造成的冤案”,提起了无理的上诉,导致案件目前仍处在上诉审理中。

如果检方总是能做出“妥当的判断”,那么检方集中掌控权限,独占“正义”的日本刑事司法就是极为合理的制度。但检方并非“全知全能的神”。而且,像卡洛斯・戈恩案件那样,需要具备经济和企业治理相关知识的案件,还有青梅围标案件那样需要专业领域相关知识的案件,检察组织并没有完善的体系可以做出妥当且慎重的判断,因此其判断常常会违背常识(*1)

或许我们可以说,检方独占“正义”的日本刑事司法格局本身已经走到了极限。

标题图片:在关于出具伪造残疾人邮件优惠证明案件中获判无罪后,受到职员迎接满脸笑容的厚生劳动省前局长村木厚子(中央),2010年9月22日,位于东京霞关的厚生劳动省(时事社)

(*1) ^ 参照拙著《“深层”与卡洛斯・戈恩的对话 在一旦被起诉就有99%以上概率被判有罪的国家》(小学馆,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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