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优生保护法》下强制执行的绝育手术:受害者赔偿问题亟待解决

社会

在旧《优生保护法》下,以精神疾病或心智障碍为由强制执行绝育手术的案例多达16000件。对受害者的救济动向非常迟缓,考验着日本社会对社会正义和人权的态度。

2018年1月30日,因为旧《优生保护法》而被强制执行绝育手术的一名60余岁女性,向仙台地方法院提起首次对国家请求11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与要求谢罪的诉讼。以此为开端,北海道和东京也有好几位受害人跟进,陆续提起诉讼,还有不少人正在着手准备。不过,手术已是半世纪前的事情,因此几乎都面临了证据不够充分的问题,审判有可能非常棘手。

关于因为优生学的理由而被迫接受绝育手术的人对国家提出赔偿的问题,到目前为止,积极着手处理的有德国和瑞典等国。相较之下,日本的情况非常令人担忧,原因在于《优生保护法》本身已落后于时代,以及后来对受害者的救济不够灵活。

实施375000件结扎手术的纳粹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优生学被许多先进国家所接纳,在政治主张上把进化论和遗传学套用在人类身上,目的是提高集体的遗传质量及防止劣化。在那个时代,人们普遍相信人类的能力如最新遗传学所显示的,是由遗传决定的。再加上优生学主要提倡的是防止不良的遗传质量的扩散,而优生学上的结扎即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而这需要法律来规范。

一般来说,优生学容易被误会是德国纳粹的专有物,其实不然。世界上首次订立结扎法的是美国。实际上,1933年纳粹夺取政权后不久,旋即制定的《预防遗传病后代法》(Law for the Prevention of Hereditarily Diseased Offspring)是以美国加州的结扎法为范本。

被结扎的对象里,有很多被视为是遗传性的精神疾病患者。优生政策经常是配合社会福利政策实行的,依据的逻辑是社会效率的观点,以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虽然以遗传性为由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了绝育手术,但当时有关遗传性的诊断是模糊不清的,这种说法和解释被延伸到智力低下、酗酒等范围,因此被列为绝育对象的人数相当多。

在德国,基本上是由本人提出申请,但是医师、疗养机构或是监狱长可向遗传健康法庭提出申请结扎手术,而且这个决定具有强制力。纳粹将这样的制度发挥得淋漓尽致,实施了共计375000件的结扎手术。这样算来,在纳粹时代接受此手术的人数占了当时德国总人口的0.5%。

高举“科学优生政策”大旗,准许堕胎的《优生保护法》

重要的是,优生政策在二战后继续实施。对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审判中,起诉理由并没有提及优生政策;盟军设立的非纳粹化委员会提出的强制解除对象里面,也不包含这项法律,只废止了遗传健康法庭。如此一来,恶名昭彰的纳粹优生政策被埋葬了,结果到了战后,一部分国家却正式迎接了“科学优生学”时代的到来,其典型正是日本。

日本也效仿纳粹的遗传病防止法,于1940年通过了国民优生法,内容是以遗传性的精神疾病患者为对象,基于公益上的理由允许强制结扎。但是,受到日本传统的家族主义的影响,人们对于断绝子嗣的结扎手术有强烈的反感,而且由于战争时期实施奖励生育的政策,国民优生法的实施受到了压制。当初法案里,基于优生理由准许堕胎的条款被删除,大臣承诺因为公益上的理由进行强制结扎的部分延期实施,好不容易才通过国会审议。因此,依据国民优生法实施的绝育手术仅有538件。

然而,日本在战败后状况为之一变。因为领土大幅缩小,加上从海外归来的退伍军人及婴儿潮等因素,抑制人口成长成为重要课题。还有,伴随着遣返和美军占领造成的严重的强奸问题,与之前的情况相反,人们转而强烈要求放宽堕胎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优生保护法》通过了。

这部法律以战争时期没有发挥作用的国民优生法为基础,表面挂着“科学优生政策”的招牌,本质上是使堕胎成为可能。经过几次修订后,允许因经济上的理由进行堕胎,并很快废除了审查手续。于是,自20世纪50年代起,仅在官方的统计报告中,每年的堕胎件数就超过100万件。刑法规定的堕胎罪实际上沦为空洞化的条文,日本甚至被认为是领先世界各国、可自由堕胎的“堕胎天堂”。

不经本人同意,在医生申请下即可执行手术

在一些国会议员看来,战争结束后立即出现的这种情况,是人口质量下降的威胁,也就是恐怕出现所谓的“逆淘汰”现象。因此,《优生保护法》成为比纳粹的结扎法更有强制性的优生政策。具体来说,不只是遗传性的精神疾病及明确的遗传病,即使是一般的精神疾病患者,只要医生向都道府县的优生保护委员会申请,经过审査后,毋须经过本人同意,即可实施绝育手术。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仍然有部分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相信,对精神疾病患者及心智障碍者施行绝育手术对本人和公益两方面都是合宜的,甚至积极推广。因此,不少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心智障碍者、贫困儿童等,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被绝育。

于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强制绝育手术的实施件数每年高达1000件以上,但是之后逐渐减少,到了1980年代几乎不再实施。1996年,有关优生政策的条文突然全部被删除,直到改为《产妇保护法》为止的这48年间,因《优生保护法》而强制实行的绝育手术多达16,250件。

日本优生政策的变迁

1940年 《国民优生法》成立
1948年 《优生保护法》通过并施行
1955年前后 强制绝育手术实施件数的巅峰期。每年超过1000件
1970年代 禁止出于经济理由的堕胎,政府提出修正法案,允许因胎儿有缺陷而进行堕胎,结果法案被废除
1996年 删除《优生保护法》里以优生思想为基础的条文,名称也改为产妇保护法
2015年 接受手术的70多岁女性向日本律师联合会提出人权赔偿
2016年 联合国妇女歧视废除委员会向日本政府规劝,让受害者可以接受法律上的赔偿
2017年 日本律师联合会提交“国家应该迅速谢罪并赔偿”的意见书
2018年1月 60多岁女性向仙台地方法院提出请求国家损害赔偿的诉讼

(nippon.com日本网 编辑部 制作)

瑞典经验可供参考

针对强制绝育手术进行赔偿和谢罪的问题,德国和瑞典已有先例。在德国,对纳粹时期优生学绝育和安乐死计划的受害者的赔偿于1980年开始。然而,由于这些都包括在德国特有的战后赔偿制度内,对日本而言,瑞典的经验更具参考性。

1997年8月,一家有影响力的瑞典报纸《每日新闻》(Dagens Nyheter)刊登了一连串的企划报导,让瑞典的绝育手术问题浮上水面。政府对这则报导的反应相当迅速,立即成立特别调査委员会。1999年1月,委员会将调查结果整理成中间报告,指出1937年至1975年期间进行的绝育手术不能被视为在完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应赔偿每位被害者17万5000克朗(约200万日元)并谢罪。瑞典已经据此制定了法律,并进行了1600件以上的赔偿。

民主主义有可能犯错,但同时也是一个犯错后可进行修正的体制。因为社会的价值规范不断变化,从今日的规范来看,一项几十年前的政策很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面对这种情况,尽速启动调查并诚实地赔偿和谢罪,才是成熟的先进社会。

漠视心智障碍者人权的日本

和瑞典相比,直到最近,日本不仅漠视心智障碍者拥有家庭的基本人权,而且还不承认那些过去被剥夺这项权利的人应该得到赔偿,可以说非常冷酷无情。

一直以来,这项法律的遗传概念或是其强制性的问题不断被提出,可是没有产生任何影响。然而,当《优生保护法》的历史性问题在1994年联合国人口与发展会议和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等国际论坛上被提出后,相关条款立即被删除。最近,听说政府和执政党不等待诉讼结果,已经着手准备制定一部特别法以提供救济。因为当事人年事已高,而且证据或记录不充分,高层也不可避免地有政治上的判断,针对这个问题应该考虑赔偿的新方法。

过去,精神疾病患者或是心智障碍者的基本权利在政策上遭受侵害,受害者长期以来被漠视,当正视这个事实时,不得不承认日本社会出现了严重的缺陷。尤其是政治家、官僚、大众媒体、学术界让人们的知识想像力受到侵蚀,社会正义感变得迟钝。怀着高度的自我警惕之心,就此搁笔。

标题图片:前往札幌地方法院针对强制绝育手术提起诉讼的律师团,2018年6月28日,札幌市中央区(时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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