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权法:打造既保护作者又促进作品合理利用的制度

社会

随着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11)生效,日本修改了著作权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应对数字社会的到来,以及加强著作权保护。本文笔者从促进作品的“合理利用”角度指出今后的重要课题。

2018年12月30日,以环太平洋11个国家的货物、服务、投资等的自由化为目的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11)正式生效。同一天,日本著作权法修改生效。

美国脱离TPP之后,TPP11冻结了有关著作权“延长保护期限”“技术保护手段”等部分项目。但日本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仍然将上述项目作为了修改项目,也就是说日本有独自推进的修改。

著作权保护期限原则上延至“死后70年”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了五个项目,基本上是为了强化著作权保护。首先让我们来粗略地看看修改的项目。 

(1) 延长保护期限

把著作权保护期限从原则上“作者死后50年”延至原则上“死后70年”。表演家和录制品作者的权利保护期限,也同样从50年延至70年。另外,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还和以前一样为“公映后70年”。

(2) 将一部分侵害著作权罪确定为公诉范围

侵害著作权属于刑事处罚对象。法定量刑和其他国家相比较重,对于个人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1000万日元罚金,对于组织或团体法人则为最高3亿日元罚金。但由于是亲告罪,所以必须由作者发起刑事诉讼,才能进行刑事审判。本次修改规定,仅限于如盗版之类会影响正版市场的性质恶劣行为,才可适用于公诉罪。

(3) 法定损害赔偿制度

著作权遭受侵害的作者,可以向侵权者诉求损害赔偿。这时,权利人需要就侵权损害额举证,但这并非易事。因此,为了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著作权法制定了几项规定,以便于对侵权损害额进行推算或估算。本次修改仅增设一项内容,就是遭受侵权的作品如果属于著作权集体组织(社团法人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艾回集团(Avex)旗下版权管理组织NexTone等)管理的,那么可以根据使用授权费规则来计算侵权额。

(4) 限制规避访问控制

防止作品被随意复制和视听的保护技术主要有:①防止随意复制音乐、影像、游戏等作品的技术手段(复制控制),②卫星电视采用加扰播放之类限制视听的技术手段(访问控制)等。在修改之前,不当规避复制控制属于制裁对象,但不当规避访问控制并不属于制裁对象。这次的修改则将不当规避访问控制也纳入制裁对象。

(5) 对网播音源的二次使用也具有报酬索取权

放送业者使用CD在电视广播播放音频,日本唱片协会和日本艺能表演家团体协议会(艺团协)会向放送业者统一收取音乐使用授权费,然后向唱片公司、歌手、表演家等进行分配。在修改之前,只有在使用CD等媒介的情况下,才需要向唱片公司和表演家等支付二次使用费。这次修改后,网播音源也被列为索取二次使用费的对象。 

对不当规避访问控制的制裁,以及对网播音源的二次使用费索取权利等的法律修改,是为了应对整个社会的数字化发展。另外,在法定侵权赔偿制度方面,也只是小规模地修改充实了一下。

二次创作和恶搞不适用于公诉罪

关于保护期限延长和部分著作权侵害罪纳入公诉罪范围这样的修改,有些引起大众强烈的忧虑,以下做些补充说明。

关于延长保护期限的修改,规定其对象为在法律修改正式生效时(2018年12月30日)保护期限还未到期的作品。比如江户川乱步和谷崎润一郎的作品已于2016年进入公有领域(PD,即公共版权),山本周五郎的作品2018年进入公有领域,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不会复活。而藤田嗣治和三岛由纪夫的作品,原本预计分别将于2019年和2021年进入公有领域。现在,这些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的时间将后延20年。

而且,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著作权保护期限最长可再加算3794日(约10年零5个月),即延至作者死后80年5个月左右。这项权益源自“战时加算”(这项制度规定,对于二战战胜国的作品,为了补偿战争期间的作者权益,将战争时间加算进著作权保护期限里)。日本在谈判TPP过程中,曾提出“延长保护期限应以废除战时加算为条件”。但“战时加算”是《旧金山和约》规定的义务,要想废除并非易事,现在还看不出要废除的迹象。 

关于将部分著作权侵害罪确定为公诉范围,有些人表示担心,由于怕触犯刑罚,可能导致日本最大的同人志展会(Comiket)之类的二次创作萎缩,所以本次最终将二次创作和恶搞排除在了公诉对象之外。但并不意味着合法化了,而是和以往一样仍属于亲告罪。

比如,2014年,漫画《高分女孩》在作品中未经许可使用游戏角色的刑事诉讼案件中,相关人员被送交检察院起诉。在日本,一直以来作者对于二次创作和恶搞一般都采取默认(视而不见)的态度,但就像上述案件显示的那样,仍存在被刑事起诉、成为刑事手续对象的风险。

副作用之一是权利处理更加困难了

这次通过延长保护期限和将部分侵权纳入公诉范围,使著作权得以延长和强化,对于部分作品来说,作者收益有望增加。但另一方面,随着保护期限延长,未经允许就可使用的作品总量相对减少。不仅如此,还会让人担心产生一种副作用,那就是孤儿作品(*1)增多,以及伴随著作权法修改后而来的权利处理困难化。

随着时间推移,作者或其住址不清楚的作品会增多,而且作者死亡导致著作权利分散在多位继承人之间等因素,很容易使权利关系复杂化。为了取得许可,就必须去调查作者的联系方式,再去联系和谈判。作品只有被使用才有意义。未被再次使用的作品,彻底消失就是其最终命运,而这应该并非作者所希望看到的。为了使作品被更多地使用,需要形成更便利的权利处理机制。

就拿保护期限延长产生的影响来举个例子——互联网上的电子图书馆“青空文库”。青空文库将超过11000本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数字化,免费向公众提供。除了专用app之外,用其他电子书阅读器也能阅览。原本准备发布的2019年1月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由于本次法律修改的影响,其发布只能延迟到20年之后。不仅读者无法免费阅读那些作品,也影响到作品的二次利用。

另一方面,日本正在开发一个名为“日本搜索(Japan Search)”的搜索门户网站,其能任意检索日本保有的各种内容。正式发布时间预定在2020年。在撰写本稿时,其测试版已能搜索大约79万条内容了。与之合作的各数据库首先必须处理好权利问题,如果权利处理变得更加容易,那么就有望扩充更多的内容。

反盗版固然重要,但合理利用也很重要

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有两条主线。其一是加强著作权,这次的修改和反盗版措施等就属于此类;其二是限制著作权,促进合理利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权利限制规定的扩充”就属此类。

关于反盗版措施,2018年曾讨论是否要引进网站屏蔽,但由于也有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这将导致“通信的秘密”受到侵害,最终未能形成立法。而关于下载漫画等静止画面是否要定为违法的问题,由于原拟将违法对象从下载“盗版”扩大至下载“所有著作物”,结果招致专家和舆论的强烈反对,所以目前还在探讨之中。对于“访问警告方式”,人们也有所担心。

虽然方法论方面的探讨是必要的,但对于像盗版那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加强管制。否则创造作品的人就会减少,进而产生大众没有作品可以享用的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从合理利用作品的观点来看,有必要使权利处理变得更加方便,或者限定需要进行权利处理的情况。一味强化著作权也是有其弊端的,上述的合理利用的视角今后会变得更加重要。

标题图片:(Takasu/PIXTA)

(*1) ^ 孤儿作品,是指享有版权,但很难、甚至无法找到其版权主体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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