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面对GAFA等IT巨头

财经

互联网行业出现了GAFA(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等IT巨头。由于越来越担心这些企业在数据、技术和人才等领域形成垄断,许多国家掀起了要对它们进行限制的讨论。本文对平台商业的特点和重要的政策课题进行了梳理归纳。

创新与竞争

近年来,许多政府机构和智库都在对限制IT巨头的方法开始积极展开研究讨论。依据“2018未来投资战略”,日本政府召开了经济产业省、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总务省联合参与的研讨会,于2018年12月公布了“针对平台商型商业兴起现象的规则建设基本原则”。在2019年6月召开的20国集团领导会议(G20)大阪峰会期间,制定确保电子数据自由流通的国际规则成为了一个议题。

首先,让我们梳理一下IT巨头的技术特性和产业特性。GAFA推出的平台商业的第一个特点在于,半导体、通信网络和人工智能(AI)等互补性技术不断面世,并以迅猛的速度持续进步。第二个特点是在这些互补性技术的综合关联性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专利等知识产权已经不再能确保带来市场优势。第三个特点是,可以观察到一种分属不同市场的顾客群体和供应商通过平台而相互连接起来的市场结构。这种市场叫做“两面市场”。

在两面市场,网络的规模越大,用户的效用就越大。这叫做“网络效应”。同时,提供服务时产生的追加费用变得极低的“规模经济性”会发挥强大的作用。因此,提供免费服务的情况也很常见。这种供需两面的规模经济性,在两面市场上促进了海量数据、人才和技术的聚集。如此一来,就进一步提升了作为平台运营商的GAFA等IT巨头的市场支配力。

数字平台和相关互补技术的研发,以及在此基础上实施的产品和服务开发是同步进行的。因此,能否持续开发新功能和新服务就成为了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相较于价格竞争之类的“市场内的竞争”(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在平台商业领域展开的竞争更重视第一时间提供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市场的竞争”(competition for the market)。进而言之,可能应该认为他们展开的是,旨在吸引用户利用平台的免费服务和大规模广告宣传等“关注度竞争”(competition for attention),或者基于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知识,力图影响消费者喜好和决策框架的“框架竞争”(frame competition)。

如上所述,平台商业领域展开的是以创新为核心的激烈竞争。对于这一点,应该给予积极评价。另一方面,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性促使各种数据向平台集中,甚至对个人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产生了影响。因此,除了经济支配力外,还必须注意平台企业的政治和社会支配力也在不断上升。

还造成了收入差距扩大和避税问题

如何看待这种此消彼长的功能和机制,会影响到政府的决策思维,比如应该如何制定合理竞争政策和限制政策。那么,让我们注意这些多元支配力的观点,梳理一下平台商业面临的政策课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对权衡(Trade-off)关系。 

第一对权衡关系是,平台的技术进步促使生产率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将会进一步扩大。比如,基于机器人和人工智能(AI)等技术的自动化,会减少人类劳动者具有优势的工种,用资本来替代这些工种后,将导致劳动者的薪资降低。因此,当基于AI的自动化技术得到推广普及后,只要高薪就业机会不增加,就会导致劳动分配率下降。

这对权衡关系正在催生具有广泛社会性的严重问题。比如,优步的司机这一类被称作“零工(gig worker)”的非正式就业者预计今后将会增多。但这些零工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经营户,法律对他们的保护极度欠缺。劳动基准法不承认他们是劳动者,他们也没有被充分赋予劳动工会法定义的劳动者所拥有的工会组建权和团体交涉权。为了确保竞争力,除了“防挖人条款”外,IT巨头往往还会要求从业者接受禁止兼职和跳槽到同行企业的“禁止同行竞争条款”等约束条件。现在我们迫切需要调整政策,填补劳动法和竞争法之间的鸿沟。

第二对权衡关系是,数据、技术和人才的集中化在推动新的创新的同时,其破坏研发和服务多样性的危险也增大了。IT巨头投入巨资搞研发,并积极收购初创企业等将来有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企业。这样一来,不光是数据,技术和人才也越来越趋于集中。

然而,这些创新的集中化对社会整体而言是不是一件好事,需要视具体情况来个别判断。比如,我们能不能通过数据、技术和人才的集中化,造就更多的高薪就业机会,促进能够提升劳动生产率的技术变化?对此需要展开慎重的研究。可以说课题在于,如何借助竞争政策和创新政策,维持多样化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环境。

这个权衡关系还会引发了向IT巨头实施国际征税的问题。数据、人才和技术向互联网平台集中后,就能轻而易举地将利益转移到低税率国家。IT巨头没有提供服务的据点,可以通过在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避税天堂)设立法律意义上的据点来合法避税。令人担忧的是,这种避税行为恐怕会扭曲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助长收入分配趋于不平等的势头。

2013年以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20国集团开始将这种避税行为称作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并致力于在2020年前调整征税规则,以牵制这种行为。OECD相继于2019年3月和6月公布了路线图和行动报告。但由于IT巨头和各国政府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所以现在进入了需要进一步磋商的阶段。

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对权衡关系是,数据的集中化在推动平台服务质量提升的同时,将会加剧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随着个人数据向平台集中,或许确实可以期待搜索速度和精度的提高,以及用户推送功能和匹配功能的改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趋于集中化的个人数据容易成为遭受网络攻击的对象,信息泄露的风险将会升高。在这一点上,就有必要推进便于分散式数据管理和使用的创新,因此对于已经集中到平台的数据,必须确保其可以自由移动的“数据可迁移性”、平台界面的“相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此外,最好能够切实采取措施,保证相关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希望在个人隐私保护和提供信息安全的服务和技术方面,能够展开竞争,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选择。

即便是垄断型的市场,在某些条件下也可能成为可竞争(Contestable)市场。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必要资源(比如数据和技术)可以顺畅流通的市场,消除瓶颈因素,尽可能为更多企业的参与创造便利条件。这样可以压低巨额的固定投资水平,为更多企业的参与扫清障碍,降低市场壁垒。

平台商业方面的政策课题在于,如何在不损害创新推动力的同时,控制那些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不断增强垄断力的IT巨头的力量。法律应该成为控制企业力量的依据,除了竞争法以外,劳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征税规则等等,都属于法律覆盖范围。过去,GAFA曾是不断实现革命性创新的挑战者,而现在正日益成为拥有巨大力量的垄断者。

但我们不能让这种集团式的利己主义阻碍未来卓越挑战者的登场。绝不能让GAFA逐渐掌握的市场和社会支配力成为一种既得权。针对逐渐对社会多元价值广泛产生影响力的IT巨头,我想强调的一点,即我们应该守护的是:建设一个公正透明社会,个人信息受到保护、自由价值得到保证的言论空间,以及可以持续展开公正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

标题图片:美国脸书公司CEO扎克伯格阐述经营方针(时事社)

苹果 亚马逊 IT 谷歌 脸书 GAFA 数据经济 信息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