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院議員定額變更方案的虛實

政治外交

7月25日,日本參議院選舉制度協商會召開。會中自民黨表示贊成民主黨提出的“四增四減”方案。所謂“四增四減”方案,是指將神奈川和大阪兩個選區的議員定額分別增加2人後調整到8人,同時將福島和岐阜兩個選區的議員定額分別減少2人後調整到2人的方案。

因自民黨贊成民主黨的方案,公職選舉法得到修改,從2013年的參議院選舉開始,選區的議員定額變更便由此確定。改變議員定額的背景,是2010年7月對參議院選舉的違憲訴訟。在這次選舉中,“一票之差”(指每張選票價值的不平等——譯註)最大達到5.12倍。自去年11月以來,日本全國的高等法院對目前的議員定額分配相繼做出違憲或處於違憲狀態的判決。通過這次變更,選票的價值差距縮小到4.75倍。

由於日本最高法院對2007年7月選票最大價值差距高達4.84倍的參議院選舉做出了沒有違憲的判決,民主黨和自民黨或許都因此而認為4.75倍能夠得到允許吧。

變更方案也違反了憲法

遺憾的是,執行本次變更方案後,參議院的議員定額分配在兩個層面上依然違反了日本國憲法,因此需要更為徹底的改革。

歸根結底,不同居住地投票權分量不同,是違反憲法第14條第1項的平等原則的。很多參議院議員認為參議院議員具有代表都道府縣的性質,因此不需要拘泥於平等原則。然而,參議院是代表地區的參議院這種觀點,沒有為憲法所承認。

另外,憲法的基本原理是民主主義,而民主主義的根本決策方法是少數服從多數。考慮到國會議員接受了選民的委任在國會中行使表決權,那麼人口少的地區被過度代表時,少數人口的代表者在參議院中成為多數派也不無可能。這還是違反了憲法。

日本最高法院也認為在2007年參議院選舉中,一票的價值“存在很大的不平等”,並表示參議院選舉制度需要進行徹底的改革。

寄希望於眾議院議員

要讓每一票的價值相等,唯有改變以都道府縣為單位設置選區的現有方式。考慮到要區別於眾議院的選舉制度等種種問題,有一個方案是將日本全國以地區為單位劃分成區塊,按區塊設置大選區。

但是如果委任參議院議員實施這場改革,則大有遲滯不前的可能。因此我希望眾議院議員能夠有所作為,超越執政黨、在野黨的範疇,由眾議院議員制定能夠貫徹日本國憲法原則的參議院選舉制度改革方案。即便在參議院遭到否決,眾議院還可進行再次表決,若獲得三分之二多數贊成,法案依然可以通過。(日本憲法確立了眾議院的優越制。參議院提出異議的法案,若經日本眾議院議員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度通過,則自動立為法律——譯註)。我們應該以這種方式排除障礙,實現改革。

(2012年7月30日)

民主黨 自由民主黨 竹中治堅 政治 國會 選舉制度 自民黨 眾議院 參議院 Takenaka Harukata 公職選舉法 議員定額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