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1965年體制空殼化」,深層因素何在?

政治外交

「歷經10年,山河亦變」,這種思維在韓國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倘若如此,那麼置身於比大自然更加變幻無常的人類社會,或許我們就沒有必要為戰後日韓關係的變化而慨嘆了。日韓邦交正常化50年後的今天,戰後形成的日韓關係基本模式已從根本上發生了動搖。對此,本文將通過兩個具有象徵性的場景,來做一觀察和分析。

場景之一:戰後日韓合作的象徵——浦項鋼鐵公司(POSCO)的蛻變

在剛剛過去的6月8日,韓國國務院總理直屬機構「日帝強占下強制動員被害真相糾明委員會」(簡稱:對日抗爭期間委員會)發布聲明稱,將成立名為「日帝強制動員受害者支援財團」(簡稱:受害者支援財團)的新組織。該財團的主要活動,是對以日本「戰犯企業」為對象提起的訴訟和「徵用勞工受害者」進行補償。聲明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該財團啟動資金的一半約30億韓元來自韓國鋼鐵業的巨擘POSCO(原浦項鋼鐵公司)。POSCO的理事會已在2012年3月就做出了向受害者支援財團提供總額達100億韓元資金的決定。

POSCO的這個決定,無論是自發還是「韓國的社會空氣」使然,對熟悉這家企業誕生歷史的人來說,都無不為之驚訝。因為POSCO曾是戰後日韓合作的象徵。

POSCO的前身是1968年正式成立的浦項鋼鐵公司,而這顆種子則是在日韓邦交正常化之前的1964年春播下的。當時,日後成為浦項鋼鐵公司創始人的朴泰俊受時任總統朴正熙指派,前往東京協助開展日韓邦交正常化的談判。

陸軍少將出身,當時處於「無業閒人」狀態的朴泰俊,一方面參與了在永田町舉行的政治談判,另一方面他個人又受到了好運的眷顧。他偶然結識了陽明學者安岡正篤並得到其賞識。安岡稱讚朴俊泰「沉著穩重」,為其引薦了時任八幡製鐵社長的稻山嘉寬。以此為契機,八幡製鐵(以及與富士製鐵合併後的新日本製鐵)對浦項鋼鐵公司的發展做出了決定性的貢獻,這已是眾所周知的。

利用日本資金,建立「最重要」企業

浦項鋼鐵公司不僅得到了日本經商界全方位的支持,而且還是《日韓基本條約》之產物「索賠權資金」的最大受益者。該企業獲得了所謂「無償3億+有償2億」共「5億美元索賠權資金」中的1.2億美元,占總額的24%。

除了因原料進口結算而存在韓國外匯銀行的1.3億美元外,這是韓國特定企業獲得的最大一筆款項。總而言之,浦項鋼鐵公司是利用日本索賠權資金建立的韓國工業現代化的頭號企業,對於提供了幫助的日本經商界而言,也可謂是同心協力的一個紀念碑式存在。

這樣發展起來的浦項鋼鐵公司(POSCO),竟然為援助日企訴訟的運動提供資金,使重視日韓關係的人們大惑不解,而且讓人甚至會感到是某種「歷史的惡作劇」,有的則可能希望朴泰俊還活在世上。順便提一句,POSCO理事會的出資決定,是在朴泰俊2011年12月12日離世後三個月做出的。

1965年體制徒有其名

可是如果我們退一步,想明白「十年成往昔」的道理,不帶感情色彩地觀察日韓關係50年的路程,你會看到一幅拼圖。我想為該圖起名為「1965年體制的空殼化」。

曾是優秀外交官並擔任過韓國外交部北美局局長等職的國會議員,在國會上發言稱「現在已不同於1965年,韓國國力已經大大增強,所以僅憑1965年的韓日條約無法管理(韓日關係)」,鑑於這種情況,筆者切實感受到「1965年體制的空殼化」並非空談。

實際上,將1965年體制視為冷戰催生的「不自然、不合理」之物,要求對其進行重新詮釋的呼聲在韓國甚是高漲。其中廣受關注的一名學者,是法學家金昌祿,他斷言,1965年體制「粗糙地縫合了日本帝國主義統治朝鮮半島這一核心問題」,因此具有「每逢問題顯露必然導致裂隙的命運」。

場景之二:與《日韓基本條約》背道而馳的兩個判決

金昌祿稱,1965年體制在壽終正寢之前受到韓國司法界的兩記致命的重拳。一個是2011年8月30日憲法法院的判決,另一個是2012年5月24日大法院(相當於日本的最高法院)的判決。

首先,在從軍慰安婦以韓國外交通商部部長為被索賠人提起的「憲法請願」中,憲法法院判決裁定被索賠人未努力解決(慰安婦的賠償請求權)問題,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權利,屬違憲行為。換言之,韓國政府遭到了憲法法院斥責,不得不開始更加積極地處理從軍慰安婦賠償問題。

而比憲法法院判決更重的,是2012年的大法院判決。當年5月24日,韓國大法院作出裁決,判定在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強制徵用韓國勞工的日本企業應該對原告進行賠償,為太平洋戰爭徵用勞工受害者於1995年和1997年分別向三菱重工和新日本製鐵提起的要求賠償損失及支付薪資的訴訟劃上了句號。韓國原告在日本的審判中敗訴後,又在釜山和首爾提起了訴訟。但這兩件訴訟的一審和二審均以敗訴告終。

最後,他們向大法院提起上訴,大法院推翻了釜山和首爾高等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大法院判決的主旨是,日本帝國對朝鮮半島的統治是「非法強占」,「基於非法統治的法律關係」,「不符大韓民國之憲法精神」。在重審中,被告三菱重工和新日本製鐵(2012年12月更名為新日鐵住金)敗訴,它們向大法院提起了上訴。

已經超出歷史問題範疇

針對2012年的大法院判決,韓國社會讚揚其「恢復了大韓民國的司法主權」,「是為國民解恨的判決」。但從日韓關係的角度來看,這份判決可謂是打開了「潘朵拉箱」。日韓之間所有「歷史糾葛」基本都是針對過去的。但向現在的日本企業索取賠償的訴訟卻是現在和未來的問題。

實際上,針對在太平洋戰爭中通過某種形式徵用朝鮮半島勞工的日本企業,已經出現了將它們全部列出名單並提起訴訟的動向。此外,有些人還試圖利用在韓國獲得的勝訴,在美國法庭贏得更大規模的賠償。今年6月6日,費城(Philadelphia)的Kohn Swift & Graf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夥人、因「戰犯審判」而聞名的Robert Swift宣布,將在首爾與「太平洋戰爭犧牲者遺族會」合作。

韓國的情與理——「不符合憲法精神和善良風俗」

人類歷史上存在國家之間的戰爭與衝突,在這一過程中出現勝者和敗者。勝者與敗者面向未來,達成並遵守清算對立關係的協定(pacta sunt servanda,有約必守原則)是國際法和國際秩序的基礎。

當然,也會有一些例外。其中一種情況是,出現了由於協定當事者不可預測的因素而導致的「情況變化」,繼續遵守協定反倒會違背協定本來的精神(rebus sic stantibus,情勢變遷原則)。但韓國大法院的判決並不屬於此類情況。剩下的理由就是「強制法」(jus cogens)。在國際法上,它是即便多個國家達成協議也不得排除適用的「高級別法規」。我個人沒有能力去判斷韓國大法院判決適用這一原則是否具有法律妥當性。

不過有一點很明確,韓國大法院明確表示,承認韓國徵用勞工在日本終審敗訴的判決,是不符合「大韓民國的善良風俗或其它社會秩序」的。換言之,過去日本企業採取的強制行為,有違於韓國所理解的常識性的「強行規範」。

盧武鉉執政時期的法官主導

拋開韓國大法院判決的法理依據不談,這個判決有些方面讓人無法理解。我之所以有這種感覺,是因為該案並未適用「全體一致判決」制度。大法院有14名大法官,當遇到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或需要推翻大法院既有判決時,將採用14名大法官「全體一致判決」形式。由此作出的判決代表著韓國司法的集體意志,並帶有重大的政治含義。

如果立足於共同構建了戰後亞洲經濟的日韓兩國的關係來考慮,那麼對狀告多家日本企業的案件,由3名法官按照普通案件裁決處理的做法是否妥當呢?最終,該案交由大法院第一裁判部審理,主審法官金能煥主導做出了前面提到的判決。該判決並非基於「全體一致制度」,反倒是可以解釋為並非韓國司法的集體意志。

順便提一句,推薦、任命金能煥出任大法院法官的是前總統盧武鉉。兩人是同一屆通過司法考試的故交。另外,大法院法官任期屆滿後,金能煥曾親自參與經營首爾一家便利商店,後來又去了一家大型律師事務所工作。

過去,我感覺「十年成往昔」是用來形容牆上落滿塵埃的古老掛鐘之類的一種說法。然而,雖然同是「十年成往昔」,在看到近年來日韓關係的驟變時,不禁感到膽戰心寒。

標題圖片:曾任韓日議員聯盟會長的浦項鋼鐵公司名譽會長朴泰俊被授予勳一等旭日大綬章(圖片提供:時事通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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