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集體自衛權」的討論是政治成熟的表現

政治外交

安保法制未得到充分理解

不過,本文並不想圍繞「自衛隊是否違憲」以及「向海外派遣自衛隊是否違反憲法第9條」等問題進行討論,這是因為自衛隊的存在早已是現實,而且在目前階段自衛隊在海外的活動是受國際社會歡迎的。從這一意義而言,筆者主張將憲法的表達方式修改得更符合實際情況。筆者自認為自己始終站在改憲派的立場之上。

此外,本文還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論述。第1,將行使集體自衛權作為個別自衛權的擴大,通過集體自衛權的行使來考慮日本的防衛;第2,允許自衛隊以貢獻於國際社會的方式進行海外合作。上述思路應該是多數日本人所共有的。半數以上的日本國民支持日美安保體制,《聯合國維和行動合作法》的存在已得到日本國民的認可,對此毋庸贅言。

在上述前提下,現實情況是包括筆者在內,大多數日本國民對於此次討論的集體自衛權和安保法案並未予以充分理解。各大報紙的民意調查顯示,持否定意見的人數增加。這是因為國民很難將討論的內容梳理清楚,同時也對未來感到不安。

日美同盟不過是個別自衛權的延伸

首先,毋庸贅言,對於眼下的日本而言,最緊迫的安全保障問題有兩個:一是與在東支那海和南支那海加強海空力量的中國軍事攻勢相抗衡;二是對於北韓的飛彈攻擊及突發事件加強戒備。因此,為了加強日本的防禦力量,應進一步推進日美同盟的團結與合作,我們很容易理解其中的道理。

在此我們並不想討論威脅感知的問題,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進行防禦,自衛隊與美軍進行軍事防禦合作是理所當然的。日美同盟最根本的意義也正在於此。在這種前提下,如何進行合作就屬於危機管理問題了。

不過,這種討論基本上是以日本的防禦,即個別自衛權為出發點的。我們應當將加強日美同盟理解為日本原有的個別自衛權的一種延伸,正是為了日本的防禦才與其他國家進行的合作,即加強同盟合作的,所以不能不承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這一邏輯是順理成章的。對於很多日本國民而言,他們應當能夠理解該範圍內的討論。上述解釋是建立在集體自衛權屬於個別自衛權的延伸這一立場之上的。

集體自衛權與海外派兵的關係

問題在於與此不同情況下的合作。換言之,即美國在全球意識的支配下提出「從上(美國)而下空降的合作要求」時該如何合作。也就是說,日本該如何應對全球同盟合作。日美同盟是建立在全球範圍內利益共享的基礎之上,那麼因此就可以應美國的要求向全世界任何地方派遣自衛隊嗎?

關於這一點,政府也並非總是「百分之百地接受」。這是因為日本也會根據獨自的全球意識做出判斷。但是國民感情卻在這方面表現出不安。

西方最成功的同盟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是多國同盟,與日美同盟不同,其防禦範圍是有規定的。NATO成立後,關於境外派遣的爭論從冷戰後至今從未間斷,伊拉克戰爭時我們也有目共睹,境外派遣總是成為爭論的導火線。從某種意義上講,可以說每一次爭論都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冷戰結束後,「多國部隊」和「意願聯盟」的說法也是由此而產生的。

荷莫茲海峽(Strait of Hormuz)的重要性眾所周知,但日美兩國對其戰略認識卻不盡相同。關於美軍遭受飛彈襲擊時自衛隊該如何提供援助,討論的前提應該是:自衛隊與飛彈襲擊事件有著怎樣的關聯,自衛隊為何要被派遣到飛彈襲擊現場。此類情況恐怕需要政治上和戰略上的判斷。

重視日美關係仍將是日本外交的主軸,但是讓廣大日本國民深感憂慮的是,在同盟的名義下美國要求日本派遣自衛隊是否會成為理所當然之事。若為同盟合作,則原則上每次都適用日美安保條約第5條。在保護日僑或日美兩國面臨共同任務時採取相互援助的共同防禦行動是順理成章之事,然而令人擔憂的是在沒有感知到共同敵人或缺乏共同戰略戰術目標的情況下,自動或強制被賦予戰鬥合作的義務。

我們應當為同盟中規定的「共同負擔」設置一個前提,這就是「共同作出決定(同盟國之間共同作出決定的過程)」。日本國民感到不安和受挫的背景正在於此。

已行使的集體自衛權

筆者認為,從原理和原則的角度來看,日本事實上已經在行使集體自衛權。集體自衛權的討論本可追溯到對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區域性集體安全保障的討論,是與聯合國框架內的集體安全保障措施密切相關的概念。但將其置於同盟關係的背景中思考,其含義則普遍解釋為NATO憲章第5條和《日美安保條約》第5條規定的集體自衛權(所謂「5條任務」)。

眾所周知,在冷戰時代,NATO並沒有行使這「5條任務」。此前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行使「5條任務」是在「9•11」之後多國部隊進駐阿富汗時。不過當時行使集體自衛權包含著道義上的支持。因為多國部隊中包括實際上不能向NATO域外派兵的德國,以及實際上沒有軍事力量的冰島等國家。第5條的同盟合作並不意味著軍事上的支援與合作已成為義務。

從上述對集體自衛權廣義的解釋來看,筆者認為,日本正在憑藉強大的後方支援和資金供給對多國部隊和同盟國行使集體自衛權。另一方面,也並非只要有軍事上支援合作的要求,日本就必須自動履行義務。

政治成熟的全球參與者

雖然有「全球戰略夥伴」的說法,但在軍事防衛領域,日本國民對於全球規模日美合作的理解還遠遠不夠。這也成為國民最近在情感上抵觸的重要原因之一。

筆者將「戰略夥伴」的立場向前推進一步,認為日本應當在世界範圍內呼籲加強「全球參與者」的認識,在此過程中做出應有的貢獻,同盟也應在此框架內定位。應該通過實現日本為和平做出貢獻的核心目標,探索同盟合作的理想方式。

舉例來說,正如我們所經歷過的,當同盟與國際社會的方向不同,如伊拉克戰爭時,應當以何為優先呢?或者還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在日本國內及日美關係中,如何推進這方面的磨合?目前的討論並沒有對這方面內容提出恰當的質疑。根據德國學者的統計,在現實中當聯合國與美國的決定發生衝突時,日本總是站在美國的立場上。今後,針對相互衝突的認識和見解提出一個便於磨合的框架,這恐怕也是日本的任務。

同盟也罷,聯合國的框架也罷,最終決定是否派遣自衛隊還是要依靠政府在國民共識的支持下才能做出的獨立判斷,而不是基於成文的標準。國際社會中是不存在那種「客觀標準」的。以開闊的視野看待變幻莫測的國際環境,在確立長期和短期目標的前提下,靈活作出恰當的決斷,這種應對能力是必不可少的。這考驗著國民與領袖政治上的成熟度。我想,此次討論的實質也正在於此。

標題圖片:日美同盟的聯繫更加緊密。日本陸上自衛隊與美國海軍陸戰隊進行聯合「奪島」演習(圖片提供:時事通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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