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之差」:違憲狀態下的日本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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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主義憑仗公正的選舉而成立。然而日本的國政選舉,由於各選舉區人口的差異,即便得票數相同,也會因選舉區不同而出現或當選或落選的不同結局。就法院對這種「一票之差」所做的判決,請看早稻田大學教授水島朝穗的講解。

全國16所高等法院作出的「違憲」、「違憲狀態」判決

圍繞「一票之差」(指每張選票分量的差異,即每張選票價值的不平等,選出的每位議員代表的選民人數差異——譯註)問題的審判,全國各地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在今年3月相繼做出了16個違憲或違憲狀態的判決。

沒有任何一件被判定為合憲。

法院對去年12月的眾議院大選中選出的國會議員是否是「公正合法地選舉出的國會中的代表(憲法前言)」,判斷認為存在疑問。民主主義國家理所當然的「一人一票」原則,在這個國家迄今近半個世紀的歷史中一直被視為一大問題並以訴訟的形式受到質疑。

如果登錄一個名為「一人一票實現國民會議」的組織的網站,你可以看到「你的選舉權,其實是幾票?」這個提問。

這個網站可以瞬時告訴你各個選舉區中一票的價值。在我居住的眾議院小選舉區東京18區(武藏野、小金井、府中市),一票是0.49票的價值,與一票價值最高的選舉區(高知3區)的差為2.04倍;而價值最低的選舉區千葉4區為0.41票,相差2.43倍。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依據二戰結束時的人口分布劃分的選區

上世紀60年代,隨著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口急劇向城市集中,造成鄉村人口過稀。這一結果,導致了依據二戰結束時的人口分布劃分的各個選區,出現了巨大的人口差異。國會一直將這一問題置之不顧,沒有致力於解決選區間產生的差別。

憤憤不平於這種現狀的一個司法實習生,就1962年參議院選舉中高達4.09倍的一票之差問題,認為違反了憲法14條(*1)所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向法院提出起訴。這就是「一票之差」訴訟的開端。

1964年2月5日,最高法院做出了這種程度的差別不違憲,是「屬於立法機關國會之權限的立法政策問題」的判斷,駁回了訴訟請求。此後每逢選舉必有人提出訴訟,但法院一直維持(這個問題)由立法機關(國會)酌量定奪的判決,於是「一票之差」問題愈加惡化。

1976年,做出第一個違憲判決

轉機出現在圍繞1972年眾議院選舉的裁判上。1976年4月14日,最高法院就該選舉中差距達4.99倍的定額分配,做出了違憲的判決。

當天《朝日新聞》晚報頭版的標題是這樣的:「定額不均衡屬違憲 明確了每一票的平等性 震撼政治結構的宣言」。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法律下的平等,不僅僅是選舉權的平等,還包括一票的價值(投票價值)的平等——最高法院對此做出了明確的回答。

對於長期以來一直過於顧慮國會和內閣的最高法院來說,這是一次劃時代的判決。話雖如此,該判決在宣告選舉制度違憲的同時,考慮到選舉無效時對公共利益產生的影響,採用了優先重視行政的「特定情況下的判決原則」(*2)方法,認定選舉結果依然有效。

此判決之後,雖然最高法院沒有明示具體的判斷標準,但法律專家之間,普遍將眾議院選舉為3倍以上、參議院選舉為6倍以上作為是否違憲的界線。

不過,憲法學的一般立場及若干高等法院判決,都將「眾院選舉超過2倍認定為違憲」,它來自這樣的邏輯,即依據一人一票的原則,不能允許一人持有2票,所以差距最大不得超過2倍。

第一個「選舉無效」判決

此次針對2012年12月眾議院選舉中一票之差最大達2.43倍的一系列判決中,值得注目的是沒有適用「特定情況下的判決原則」並宣布選舉無效的二個判決。

首先是3月25日,廣島高等法院在「一票之差」訴訟的歷史中,第一次做出了選舉無效的判決。眾議院選舉廣島1、2選區結果的無效判決內容如下:

(1) 國會負有憲法義務,改變有反投票價值平等的狀態及扭曲的民主政治過程,矯正選區劃分規定(決定選區的有關法律)。

(2) 現有的選區劃分規定違反憲法第14條。

(3) 選舉權的制約和民主政治過程遭到扭曲的狀況十分嚴重,現狀為憲法所不容,選舉違憲但其結果有效這種「特定情況下的判決」是不恰當的,選舉結果無效。

(4)「選舉無效」判決將在一定時期後生效,在這個時期內,國會應糾正現行制度,從選區的重新劃分工作開始1年之後,選舉(結果)失效。

第二天的多數報紙都在頭版頭條報道了這一判決。

以憲法為重,對權力說「不」

這場戲並未就此結束。就在報紙的早報報道廣島高等法院判決的26日上午,廣島高等法院岡山分院對岡山2區的選舉也做出了同樣的無效裁決。而且,這是一個宣告選舉立即失效的判決,它在這個國家二戰後的歷史上屬第一次。

當天的晚報也在頭版頭條報道了「又一個選舉無效判決」的消息。同一天的早報、晚報,第一次出現了頭版頭條均為清一色的「違憲」、「選舉無效」標題。

岡山分院宣判選舉「立即」無效的理由如下:

(1)選區劃分處於違反憲法所要求的投票價值平等之狀態。

(2)國會議員負有尊重憲法的義務(憲法第99條)(*3),不能容忍置糾正「一票之差」於不顧這種「國會的怠慢」行為,這也是對司法判決的極度輕視。

(3)投票價值的平等是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容忍選票價值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危害比判決選舉無效可能產生的政治混亂的危害更大。

(4)因選舉無效而有可能帶來的混亂不會很大,所以不做「特定情況下的判決」處理。

這個宣告選舉立即無效的判決如果得以落實,當選者就將喪失議員資格。而法院更為看重的,不是議員離職和重新選舉所產生的弊害,而是一票之價值的不平等所帶來的弊害。也就是說,較之政治性的考量,法院重視的是憲法所賦予的價值之實現。

最高法院預計也將作出嚴厲判決

廣島和岡山的判決已被(選舉委員會)上訴到最高法院,或在今秋結束終審。雖然基本可以肯定最高法院將做出違憲判決,但是否裁定選舉無效則不得而知。也有可能像廣島高等法院那樣,做出具有未來效力的「將來生效判決」。

最高法院2011年3月23日的判決,認為眾議院選舉的「1席編外方式」(*4)必須儘早廢除,如果此次最高法院也同樣觸及問題之核心的話,那麼可以預料,對國會來說將是非常嚴厲的判決。

針對圍繞參議院議員定額的訴訟,最高法院在2012年10月17日也做出了最大5.0倍的差異屬「違憲狀態」的判決,並就選舉制度的現狀指出:「為了更切實地反映民意,不能單純停留在一部分選區人數定額的增減上(中間略去),應採取立法措施,修改現行的選舉制度結構本身,盡快消除因違憲問題而所產生的上述不平等狀態。」

現在的最高法院中的大部分法官都參與了這個判決,他們甚至對以前最高法院往往以這是立法機構的「專業技術性問題」而搪塞的行為,也毫不留情地提出了建議。

從各法官的意見來看,有的提出「應從選區單位向廣域區域變更」(櫻井龍子法官),也有的建議設立「跨越都道府縣框架的區塊單位選區」(金築誠志法官)。

一般認為,已就未來的選舉制度提出具體建言的最高法院,今後不會簡單地做出「違憲,但選舉結果有效」的判決。

反映民意的徹底改革不可或缺

由於現行的小選區比例代表並立制明顯地向小選區制偏斜,為此我將其稱為「小選區比例代表偏立制」。選舉制度的設計和具體落實,當然要遵從法律(*5)

另一方面,「反映民意」是憲法上最為重要的價值。今後,國會在眾議院小選區應對問題上,不能採取將5個縣的議席由3減到2的所謂「0增5減」這種小打小鬧的對策,應該對以反映民意為根本的選舉制度做出徹底性的改革。

(*1) ^ 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分以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2) ^ 行政事件訴訟法規定,即便在行政行為上裁定違法,但若法院認為宣判無效會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時,可憑「特定情況下的判決」駁回無效的請求。

(*3) ^ 天皇或攝政以及國務大臣、國會議員、法官以及其他公務員均負有尊重和擁護本憲法的義務。

(*4) ^ 小選區300個議席中,先給47個都道府縣各分配1個編外議席,剩餘的253席按人口比例分配的方式。

(*5) ^ 有關選舉區、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選舉兩議院議員的事項,由法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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