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海牙公約》不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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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終於決定了簽署防止跨國誘拐兒童的「海牙公約」。本文將探討日本女性成為「兒童誘拐犯」的背景原因以及加入公約後日本國內的制度建設問題。

近年,因跨國婚姻失敗,日本女性將兒女帶回日本,從而導致國際糾紛的事例不斷增加。

從泡沫經濟時期開始,日本國內的跨國婚姻明顯增加;而在泡沫崩潰之後,日本女性在國外的跨國婚姻件數顯著增多。(參見下圖)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訂立多邊公約《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以下稱海牙公約)是在1980年。截至到2013年4月,已有89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了這個公約。但簽署該公約的亞洲國家極少,只有韓國、香港、澳門、新加坡、泰國、斯里蘭卡。

從2005年前後開始,歐美各國,特別是與日本女性通婚較多的國家,強烈要求日本加入海牙公約。如果日本簽署海牙公約,那麼無論是跨國婚姻的夫婦還是日本夫婦,出現跨境非法「搶奪」子女時,均將成為立案對象。

2012年夏,筆者有幸參加了由美國國務院主辦的國際訪問者領導項目(International Visitor Leadership Program, IVLP),當時的項目主題是有關海牙公約的內容。亞洲的「兩大誘拐國家」印度和日本加入這個公約,對美國來說就是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如今,日本簽署海牙公約已確定無誤,如何防止「誘拐」子女以及日本國內的制度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被FBI通緝的日本媽媽們

為什麼日本女性成了「誘拐犯」?先來思考一下其中的主要原因。

第一,日本女性方面很可能沒有認識到,背著丈夫將子女帶回娘家屬於誘拐。相對於日本的單獨監護權,在歐美,即便父母離婚,基於兒童的發育成長離不開父母的共同參與這種認識,仍採取共同監護權的形式。

日本駐舊金山總領事館在網頁(以下稱HP)上提醒說,不經一方家長同意而帶走孩子將被問罪(*1)。在美國這樣的家庭法因州而異的國家,跨州的犯罪行為屬於聯邦調查局(FBI)的管轄。加上又是離婚率很高的國家,離婚手續必由律師出面辦理。問題複雜化會導致「誘拐」的頻發。FBI將通緝犯的照片及其罪狀公布於HP上,在「父母誘拐」欄中能看到好幾個日本媽媽的照片,被「誘拐」的孩子也作為被害者,照片被登上了網頁(*2)

即便日本在2012年修訂了民法,但對離婚後的監護權,也只需在離婚申請書的是否已商議一項中打勾即可。9成夫婦的離婚,都是不通過法院裁決的協議離婚,不到1成的夫婦幾乎都經家庭法院的調解而解決,需要法院裁決的審判離婚或裁判離婚非常罕見。而且,日本從經濟高速成長的20世紀60年代後期開始,離婚後的監護權80%都歸屬母親。在母親掌有監護權是理所當然的國家中長大的日本人,自然感到「帶走孩子」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作為雙重少數群體

第二,對日本女性來說,離婚之際,在僑居國請律師辦理交涉的難度很大。

在歐美,請律師辦理離婚是極其普通的。但是很難想像,一個身為社會弱勢群體的人,能夠找一位手腕高明的律師,並為此準備一筆巨額的律師費用。

正因為既是外國人,又是女性這樣的雙重少數群體的處境,在僑居國家能夠找到正規職業的「妻子」非常少見。例如,較之美國女性,亞洲女性在經濟上和社會上均處於「弱勢」的可能性很高。包括日本女性在內的亞洲國家出身的女性,她們在女性即弱者這種普遍的社會觀念中長大,但婚後生活在美國這種夫婦兩人皆參加工作的職工居多的(男女平等的)環境中,於是不再認為自己是弱者。然而,一旦婚姻失敗,身處異國他鄉,她們就會無可奈何地陷入經濟窘境之中。

第三,一般還認為與移民女性在當地缺少人際交流網路有關。

在日本高速經濟發展時期的「郊外型核家族」中長大的女性,多數成長於母子密切依附的家庭中,為此,她們即便在異國他鄉形成了一個游離於社區的類似母子家庭的環境,最初也不會產生任何不適之感。而且,將孩子視為母親的「所有物」的傾向很強。

其中恐怕還有不少女性,忍受著丈夫的暴力行為,拼命努力保全家庭不遭崩潰。除了親屬以外,平時注意建立互相幫助的人際網路,直接關係到對風險的規避防備。能否和周圍社區構築聯繫,因每個移民女性的個性、能力而呈現巨大差異。

不知求助之策

第四,在日本「連狗都不理」的夫妻吵架,移民女性本人是不會拿到僑居國家的公共機關或NPO去商量的,她們沒有這種「傳統」習慣。然而,報警或商談、在醫療機關的診療紀錄等,在海牙公約中都將成為重要的證據。

日本駐舊金山總領事館在HP上也介紹了相關對策,比如在感到生命危險時要向警方報警。不過,像洛杉磯那樣,監獄、拘留所總是處於人滿為患的狀態,若是初犯,會馬上被釋放回家。所以還必須認識到,此後遭到報復的危險性很高。

一位跨國結婚的日本女性「advocate(為某一類人謀利益者)」,在西雅圖從事保護移民女性的NPO活動,她說,警察來時如果你聽不懂英語,一定要要求找翻譯。但是,發生語言障礙時,向可以為你代言的「advocate」或NPO等援助組織求助的方法,有許多人都不知道。

以上是為何悄然將孩子帶走的日本媽媽如此之多的幾個原因。但對日本人的案例,現今很難做出學術性論證。其中還存在著即使犯法也要把孩子帶回國,否則無法保證他們的安全這種情況。所以,非常重要的,是在近鄰朋友、NPO、醫療機關、警察等處留下受到家庭暴力的證據。

堅持本國規則第一的丈夫

再來看看「被害者」的男方。和那些一次都沒有去過「外國妻子」的祖國的丈夫之間,發生糾葛並導致問題複雜化的事例恐怕不少吧。

因為就像日本女性一味認為日本的規則是一般通用的那樣,外國男性也同樣會認為他們國家的規則是普遍適用的。如同2011年美國ABC新聞以「誘拐到日本的數百名美國兒童」(*3)為題的報道那樣,在秉持出生地主義的國家美國,即便是日本女性所生的孩子,因為是「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他們就是美國人」,所以在他們看來,是美國人被誘拐到了日本。

筆者在參加國際訪問者領導項目(IVLP)期間,有機會見到一些孩子被劫走的「父親」們。他們只能講只言片語的日語,其中有些人從未去過日本。他們異口同聲地主張從未對妻子施加過暴力。但是,從他們否定地看待日本的一切這一點上,可以看出他們與日本缺乏交流或是與日方親屬交流不夠充分的問題。

日本在體制上多有不備

日本已明確將加入海牙公約,然而,在體制方面還存在著巨大課題。

在兒童誘拐事件多發的美國,1998年成立了獨自的專門機構「全國失踪和被剝削兒童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and Exploited Children, NCMEC)」。這家NPO組織收集保管了30多萬件失踪兒童及有關兒童遭受性奴役的訊息,還為搜尋失踪者提供熱線服務,對來自國內的違法資訊,與管轄的州警察或地方警察直接取得聯繫。FBI、稅務局、郵政搜查局也可以聯接進入有關通報的資料庫。

當然,擁有大量移民的美國,兒童既有被誘拐到國外的情況,也有從國外帶入國內的情況。 NCMEC還設有「國際失踪和被剝削兒童中心(ICMEC)」,負責處理國外事務。

NCMEC和ICMEC得到許多企業的贊助,還完備了運送體制。失踪兒童被發現時,在陸路和空路上,分別由美國國家鐵路客運公司(Amtrak)、灰狗巴士和美國航空公司負責免費送他們回家。

如果日本的法院需要,ICMEC可以向它們提供被強行帶往美國的兒童的有關資訊;但是,劫往日本的兒童資訊,在日本由誰來掌握,又怎樣提供給外國呢?

(*3) ^ ABC新聞以「誘拐到日本的數百名美國兒童(Abducted to Japan: Hundreds of American Children Taken)」為題的報道,有關視訊在網上也可瀏覽

外務省、家庭法院能應對嗎?

根據海牙公約的有關法案,日本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外務省,它負責具體明確兒童的下落;是否返還兒童,主要由東京、大阪的家庭法院負責裁決。政府部門之間或是地方各機關之間的合作變得非常重要,但讓人擔心的,是會出現相互推委責任的情況。海牙公約規定,孩子被誘拐後,必須在1年之內提出申請,還須對是否歸還做出迅速的判斷。筆者在結束了IVLP項目之後,向家庭法院作了查詢,得到的是沒有案件,無可奉告的回答。雖然我詢問的不是案件有無,而是準備工作的情況……。

在洛杉磯郡司法委員會(Los Angeles County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前排中央是助理司法部長(Deputy Attorney General)Elaine Tumonis,其後為筆者

筆者在參加IVLP項目期間訪問了洛杉磯郡司法委員會(Los Angeles County District Attorney's Office),助理司法部長(Deputy Attorney General)Elaine Tumonis放棄休假,接待了我們;此外,還有機會與洛杉磯家庭法院的法官見了面。司法委員會設有解決兒童誘拐案件的部門,捜查人員的搜查工作也很專業化;律師的專職助手們,也都是兒童誘拐問題的專家。

聯邦法院的法官告訴筆者說,加入海牙公約後,法官參加國際法官會議,互通資訊是非常重要的。在日本,家庭法院的法官調動頻繁,如何才能確保專業性、積累經驗並加強合作呢?

海牙公約相關法案中還規定,如果存在遭受配偶暴力行為的可能性時,可不返還孩子。那麼,如何證明這一點呢?明確律師和家庭法院調查員的作用以及包括翻譯在內的調停費用的負擔方式等,政府以及法院有義務向國民明示他們所抱有的種種疑問。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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