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離婚」——女性最後的「獨立宣言」

社會

如今,丈夫死後,妻子從法律上解除姻親關係的「死後離婚」案例日益增多。背景原因在於「嫁給丈夫就是嫁給夫家」這種意識的淡化,以及女性們不願承擔照顧夫家老人義務的決意。

只要提交「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即可成立

如今,日本社會的「死後離婚」案例日益增多。本來離婚是必須徵得夫妻雙方同意的事情,但人死之後就另當別論了。配偶死後,如果鐵了心要斷絕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親屬之間的關係,那麼只需要向政府戶籍科和市民科提交「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就可以從法律上解除關係。

拿上可以確認本人身分的資料和證明配偶死亡的戶籍副本,在「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上填寫自己的姓名、住所、原籍、死亡配偶的姓名,然後蓋章,手續就辦完了。不需要徵得任何人的同意或者許可。也沒有提交時限,配偶離世後任何時候都可以提交。親屬沒有拒絕的權利,也不會收到通知。

如上所述,只需要簡單的手續,就可以正式完成「死後離婚」。但「死後離婚」是近幾年才開始增多的。以前並沒有「死後離婚」這個詞,就連「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也是非常鮮為人知的東西,甚至政府戶籍科的人也不知道。

據法務省的戶籍統計資料顯示,2013年度時,該申請的提交件數為2,167件,呈現出的是一種緩慢成長趨勢。但2014年度達到2,202件以後,2015年度猛增至2,783件,增加了近600件。2016年度更是達到4,032件,同比增加了約50%。從2013年度開始僅3年間就增加了近一倍。而且據說提交申請的人中,女性占了一大半。

在「嫁給夫家」意識上的代溝

「死後離婚」案例快速增多的一個背景原因在於針對「家制度」的「代溝」。

日本人是農耕民族,通過戰前的農村家族可以看出「家制度」的典型模式。非佃農的農戶從數百年前就擁有田地,以家庭和家族方式從事農業活動。為了防止分家導致家族衰敗,規定由長子繼承作為生計來源的土地和財產。為了統率一族,家族成員建立了以長子為首的序列關係。在此基礎上,到了明治時代時,政府還通過民法規定了以「家父長制」為基礎的「家制度」。代代都是長子當家,繼承土地和財產,女性嫁入則成為夫家之人——這種模式得到了固化。

戰後,政府修改了民法,「家制度」被廢除,但這種思維方式已經深深植根於接受過戰前教育的人及其子代(75歲以上)的日本人心中。他們中大多數人抱有一種強烈的意識,認為媳婦是「嫁入丈夫家門」,覺得新媳婦和公婆同住、照料家務,和親戚交往、照顧親屬都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因此就會產生一種「自己孩子這一代做事也會和自己一樣」的「期待」,於是就會自然而然地要求兒媳扮演自己這代人曾經 扮演過的角色。

另一方面,以農業和漁業為中心的第一產業從業者比例在戰前約為50%,1955年以後持續降低,到1985年時已經低於10%。同時,進入戰後經濟快速成長期以後,地方上的年輕人因工作和上學等原因不斷流入城市。遠離雙親的夫婦兩人帶著孩子生活的核心家庭成為主流的生活形態,「家」的概念和「嫁給夫家」的意識無人傳承,逐漸淡化。

在越來越多女性走入社會的當今時代,一面從事家務和照顧孩子,一面與男性一樣繼續工作的已婚女性也不在少數。無論是精神上還是經濟上,她們都越來越難以堅持對公婆履行作為兒媳被寄予期待的傳統職責了。

「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是法律上的終極手段

法律上規定,三親等內的姻親屬於民法定義的親屬,因此會產生扶養(包括贍養和撫養——譯注)義務。換言之,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及其孩子都屬於可產生扶養義務的對象。但只要提交「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就可以像離婚一樣解除親屬關係,從而不再負有扶養義務了。

不過,實際上幾乎沒有必要特意提交「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因為只有在公婆提起審判請求,家庭法院認定存在「特殊情況」,下達要求兒媳婦承擔扶養義務的判決時,才會產生扶養的義務。「特殊情況」僅限於兒媳長年得到公婆照顧等情況,即使被判定負有扶養義務,說到底也只是「生活扶助義務」,兒媳只需在自身餘力範圍內幫助公婆過上最基本生活即可。

儘管如此,仍有越來越多人堅決地希望「斷絕關係」,原因何在?一個重要原因或許在於少子老齡化的影響導致年輕人經濟和精神負擔加大,越來越多人無法照料公婆老後的生活。

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的例子。一位與婆婆同住了大約30年的50多歲女性,丈夫離世後還要繼續還房貸。但婆婆完全沒有要從自己的養老金中抽出一點來分擔生活費的意思。為了擺脫這樣的生活,這位女性提交了「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

再看另一位女性,結婚後丈夫繼承了自己娘家的家業,兩口子一直和公婆同住,丈夫死後,她在照料家務和兩個孩子的同時,接過了經營家業的擔子。此後,婆婆總是對她開展工作的方式指指點點。這位女性甚至漸漸感覺婆婆還將丈夫的死歸咎到自己身上,苦惱兩年之後,最終提交了「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

還有一位50多歲的女性,因為要照顧公婆,不得不辭掉了結婚後依然繼續從事20多年的工作,她表示上一輩人在女性不斷走入社會的當今時代仍對兒媳抱有「期待」,這種想法令人感到不滿。

丈夫健在時,她們可以為了維護家庭而忍耐讓步,但無法接受丈夫死後自己還要繼續被公婆束縛。現在年齡在50到60歲之間的這一代兒媳,不能忍受抱有前述「兒媳是嫁給夫家之人」這種意識的公婆(75歲以上)對「扶養」和「照顧」的「期待」,會產生「註銷戶籍」的強烈衝動。於是,當她們得知「姻親關係終止申請表」的存在後,就會採取這種終極手段。

不和丈夫同穴而葬也無所謂

近年來,在「嫁給夫家」意識愈發淡薄的日本,人們對墓葬的想法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嫁給夫家」意識普遍強烈的時代,兒媳最終葬入夫家「祖傳墓地」是理所當然之事。但近年來,出於與丈夫和公婆關係不和、不願給後代增添維護和管理負擔等理由,選擇不和丈夫及其祖先同穴而葬的女性越來越多。似乎也有人出於這種考慮而想到了「死後離婚」。

第一生命經濟研究所2009年實施的一項關於墓地的意識調查顯示,針對希望和誰同穴而葬的問題,男性受訪者中回答「祖先墓地」的人最多,占比為48.6%,女性僅為29.9%,差距明顯。

此外,該研究所2014年針對60~79歲已婚男女實施的一項調查顯示,作為一般看法,針對 「夫妻是否應該同穴而葬」這個問題,12.6%的男性受訪者選擇「不太有這種想法」「沒有這種想法」,而選擇這兩項的女性占比為23.1%。同時,回答「希望」與現在的配偶同穴而葬的男性占比為64.7%,而女性僅為43.7%,不足一半。似乎執著於「夫妻應該同穴而葬」想法的男性相對多一些。

順便提一個和「死後離婚」沒有直接關係的現象,那就是由於女性意識發生變化、經濟和精神獨立的女性越來越多,女性專用墓地的需求正在日益提高。同時,近十年來,永代供養墓、樹葬和自動搬運式靈骨塔等不需要後人照管的墓葬方式也越來越多了。現在甚至出現了「墓友」這樣的新詞,摒棄了「只有親屬可以同穴而葬」這種規定的陵園也在逐年增多。

如今,日本的少子老齡化現象在全球範圍最為突出,老年人長照問題等各種應該解決的問題堆積如山。然而,近年來不斷增多的「死後離婚」案例和針對墓地觀點的變化,就像是過去長期受縛於家族概念的日本人,尤其是日本女性發出的獨立宣言,恐怕絕不只有我一個人這樣認為吧。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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