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離黑道的人們及其理由

社會

如今,日本的黑道成員正在不斷減少,而與此同時,這些脫離黑道的人員(以下簡稱脫黑人員)難以回歸社會的狀況始終沒有得到改善。筆者指出「走投無路的脫黑人員會走上犯罪道路,並且變本加厲」,並呼籲有必要完善社會性的「容身之所」。

黑道人口不斷減少

員警廳2017年3月公佈的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末,日本全國指定暴力團體成員大約為1萬8100人,較上一年末減少了一成。這是自1958年開始實施該項統計以來,首次降至兩萬人以下。全國地方自治體於2010年相繼制定《暴力團排除條例(以下簡稱排暴條例)》後,平均每年大約有600名黑道成員脫離組織。

儘管並非法律,但由於是在全國範圍施行,所以排暴條例具有和法律同樣的效果。該條例限制了黑道的斂財活動,使黑道進入了「沒飯吃」的時代。

從2014年開始,筆者在日工組社會安全研究財團的資金支持下,花費大約1年時間,在監獄以外的場所針對西日本地區的脫黑人員、前黑道老大等11人實施問詢調查,瞭解了他們「為什麼脫離了組織」「是如何脫離組織的」。

結果發現,他們是借著「有了孩子」「為避免(見不到孩子的)自由刑」「老大換代」等機會脫離組織的。此外還確認了他們在脫離組織時沒有受到制裁,程式上還是比較容易的。

排暴條例出臺以後,越來越多黑道成員選擇脫離組織的一個理由或許單純是因為在幫裡待著「沒飯吃」「沒法養家」。本來,1991年制定的《防止黑道成員不當行為相關法》就已經在社會與黑道組織之間構築了一道壁障。而排暴條例又讓這道壁障變得更加堅固了。在如今的日本,身為黑道成員,就意味著連受到憲法保障的「過上健康的、具有文化意義生活的權利」也得不到保障。那麼,拖家帶口的黑道成員想要脫離組織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由於除了本人以外,家人也會受到牽連,所以脫離組織的人越來越多,黑道人口不斷減少可謂是一個必然現象。

脫黑人員難以回歸社會

現在已經進入黑道成員大舉脫離組織的時代,但脫黑人員並沒有(未能)過上正常的生活。排暴條例開始在全國範圍施行後的7年間,脫黑人員達到了4,170人。其中,相關部門掌握情況的已就業人員為90人,占2%左右,由此就產生了關於另外98%的人境遇如何的疑問。此外,關於已經就業的90人,也沒有能夠瞭解他們是否還在繼續工作的資料。

談到脫黑人員回歸社會,首先要指出的是企業社會自身存在的問題。2016年7月,北九洲市排除暴力推進會議面向企業實施了問卷調查,其中約60%的企業沒有做出回答。同時,回答了問卷的企業中,80%表示不願意僱用脫黑人員。由此也可以看出企業在僱用脫黑人員方面的消極態度。

即使脫黑人員找到了工作,也還有令人擔心的問題。那就是職場霸凌,這可能會成為脫黑人員回歸社會的障礙。

筆者在拙著《黑社會與護理——脫黑人員的研究》(角川新書)中介紹的一位名叫小山的護理師就遭遇過霸凌,比如在護理師職業培訓期間遭到同期學員恐嚇,後來在工作單位丟失了催眠藥的時候又遭到了懷疑。

2016年12月27日的西日本新聞刊登了一篇題為「前黑道成員的艱難現實,因無法適應職場而直言『辛酸』」的文章。文中提到的脫黑人員經朋友介紹到了一家電氣工程公司工作。可是有一次公司丟了備品,同事們紛紛投來懷疑的眼神,甚至當面辱駡「罪犯能做甚麼工作啊」「不要臉的東西」,就這樣忍了3年,最終打了上司後離開了公司。類似這種職場霸凌阻礙脫黑人員回歸社會的事例,僅筆者所知就已經不勝枚舉了。

應該修改「原暴五年條款」

然後是排暴條例制約著脫黑人員的社會權,導致脫黑人員難以回歸社會。條例中有一項被稱為「原暴五年條款」的條款。該條款規定,即使脫離了黑道組織,此後5年內仍被視為黑道組織相關人員,和黑道成員一樣不能開設銀行帳戶,不能用自己的名義租房。儘管如此,但如果隱瞞曾是黑道成員的經歷,在履歷表等資料上避而不寫,就可能構成虛假記錄。現在,即使比照企業的情況來看,這個問題也已經變成了脫黑人員回歸社會道路上尤為突出的一道鴻溝。

2016年,以福岡縣為首的14個都、府、縣簽訂了跨區域合作協定,開始採取為僱用脫黑人員的企業提供補助金等措施,幫助他們回歸社會。為了讓這些措施更具實效性,或許應該同步推進社會意識改革和研究修改原暴五年條款的適用條件。

最後想指出的是,在日本國內,回歸社會這個概念本身就比較模糊。有關部門似乎認為只要脫離黑道實現了就業就算是回歸了社會,但問題的關鍵在於他們是否一直有工作。在黑道組織得到社會接受的上世紀70到80年代,科學員警研究所曾經開展過基於脫黑人員跟蹤調查的研究。但近年來再未開展過此類研究。

回歸社會的成功與否應該由誰來判斷?應該如何判斷?——筆者認為將這些問題交給政府不妥。在脫黑人員問題備受社會關注的當下,研究人員、民間團體和生活在地區社會的我們每一個人更應該深入展開討論。

接納制度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在如今的日本社會,無論黑道成員還是脫黑人員,全都受到排暴條例等規定的束縛,社會權受到了顯著的制約。進而言之,就連他們的家人也會受到牽連。

關於黑道成員和脫黑人員社會權受到制約的問題,2012年時,參議院議員又市征治曾向平田健二議長提交過一份「關於黑道成員不當行為防範對策的質詢主旨書」。他在主旨書中表示「除了基於《暴力團排除條例》的打擊措施外,本修訂法案以重罰手段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事實上加大對黑道組織和黑道成員的打壓這種做法恐怕反而會逼迫這些組織和個人變本加厲地實施暴力犯罪。為了構建能讓脫黑人員回歸社會,過上正常市民生活的容身之所,應該採取溝通談心和就業扶持等細緻對策」,提到了有助於脫黑人員回歸社會的「社會性容身之所的構建」。

但從現階段的現實情況來看,即使脫黑人員希望回歸社會,也得不到接納。如此一來,為了生存下去,他們就只剩下繼續違法斂財這一個選擇了。筆者在調查過程中目睹了未能得到社會接納的脫黑人員變成法外之徒實施違法斂財的狀況。包括偷賣興奮劑、恐嚇、偷盜、搶劫和詐騙等行為。正如又市議員指出的那樣,受到社會排斥、逼迫的脫黑人員正在變本加厲地犯罪。

在此應該注意的是,未能回歸社會的脫黑人員在社會的明暗兩面都變成了法外之徒。如果身在黑道組織,是要遵守戒律的。黑道內部設有一些戒律,比如即使將偷賣興奮劑作為斂財手段,也不能賣給未成年人,等等,而法外之徒就沒有這些戒律的約束。他們會不擇手段地斂財,非常危險。

我堅信,排斥不能解決問題,只有社會的包容才能改善脫黑人員的問題。因為科學警察研究所1974年實施的調查顯示大約3分之1的脫黑人員已經回歸了社會。

在日本,排暴條例這種「冷風政策」佔有優勢。但為了構建不會產生法外之徒的社會,也必須思考能夠促使地區社會變成包容脫黑人員的容身之所的「陽光政策」。為了實現「冷風和陽光」的措施聯動,應該不斷積累脫黑人員回歸社會的成功事例,在社會上進行分享傳播。而這項工作的主體不僅是政府,也包括企業和生活在地區社會的我們。除了脫黑人員外,還要能夠接受刑滿人員的社會才是健全的社會,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就難以建成安心、安全的社會。

主要參考文獻

警察廳組織犯罪對策部黑道對策科「警方關於黑道成員回歸社會對策的工作」《防範再犯推進計畫等研討會資料》2017年

星野周弘「黑道成員脫離過程的相關研究——黑道成員的追蹤研究(Ⅱ)——」科學警察研究所報告15(1),81-98頁,1979年

星野周弘、原田豐、麥島文夫,「脫黑人員回歸社會的相關研究」科學警察研究所報告23(1),28-40頁,1982年

又市征治  第180次國會(例行國會)質詢主旨書第116號,「關於黑道成員不當行為防範對策的質詢主旨書」

山之內幸夫《日本黑社會「滅絕之日」——前山口組顧問律師眼中的黑道真相》德間書店,2017年

 

標題圖片:(yoshi/PIX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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