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無戶籍」問題的思考:民法「婚生推定」原則的不合理性

社會

有些孩子由於父母沒有為其辦理出生登記而成為「無戶籍」,其背後存在這樣一個現實問題,那就是即便在家庭結構已經產生巨大變化的今天,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仍然受制於從明治時代開始施行的民法。

日本的戶籍,以家庭為單位編制

社會生活中,有的時候需要證明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家庭關係等情況。譬如,申辦護照的時候要證明國籍,結婚的時候要證明不是重婚或近親結婚,繼承遺產的時候要證明確屬繼承人。各國都設計了相應的證明制度——在歐美是出生證明,在日本則是戶籍。

在日本,只要父母的一方是日本人,孩子就能獲得日本國籍。因此,理論上即便是那些沒有登記在戶籍上「無戶籍」孩子,只要父母中的一方是日本人,就能夠取得日本國籍。但另一方面,如果沒有登記在戶籍上,要想證明自己的父親或母親是日本人,以及自己是他們的孩子,則是相當麻煩的一項工作。

因為戶籍只登記日本人(天皇及皇族登記在「皇統譜」上),所以只要在戶籍上有登記,就能夠輕而易舉地證明是否為日本國籍、父母是誰,在日常生活中享受一個普通公民的權利。如前所述,在日本申辦護照、結婚登記和繼承登記的時候,個人有義務提交戶籍所有內容的證明材料(記載了所有家庭成員的證明,即戶籍謄本)或者個人事項證明(只記載了個人內容的證明,即戶籍謄本)。而如果在戶籍中沒有登記,就無法提交這些證明材料,也就意味著不能去國外旅遊或留學,也沒辦法結婚,即使通過分割父母遺產獲得了土地也無法正式進行法律登記。這就出現了「無戶籍」人員的權利空白狀態。

更大的問題是,和歐美採取個人身份登記制度不同,日本的戶籍是以一對夫妻及姓氏相同的子女這種家庭為單位編制而成的。日本制定了「夫妻同姓制度」,即結婚時要以夫妻中某一方的姓氏作為共同姓氏。日本夫妻中大概96%選擇的是丈夫的姓氏。這時,丈夫就成為戶主,在戶籍上按照丈夫、妻子、所生子女的順序依次登記。戶籍已經不僅僅是證明工具,還發揮著體現夫妻加孩子這種標準家庭形象的功能。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制度,也是導致產生「無戶籍」人口的原因之一。

確認「無戶籍」的有1495人

法務省確認的「無戶籍」人口數,從剛開始調查的2014年7月到2017年10月10日為止,累計達到1495人。其中的780人現在已經取得了戶籍,剩餘的715人仍處於「無戶籍」狀態,且其中49.2%為學齡前兒童(2017年11月法務省公佈)。

對一般人來說,如果知道懷孕了就會去接受孕檢,領取母子健康手冊,孩子出生後保健醫生會家訪,對新生兒進行體檢等。在此過程中能夠考察實際是否已為新生兒辦理了出生登記。但如果孩子的父母孤立於社會之外,或者放棄了養育孩子的責任,沒有進入這個流程,就可能出現父母沒有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的情況。2014年7月8日的《朝日新聞》頭版刊登了「無戶籍」人口問題的報道,大標題為「無戶籍17年無人知,被父母藏起不上學」。NHK新聞專題節目「聚焦現代」也多次報道這個問題,「無戶籍」兒童或成人的存在由此才被公眾所知,成為了社會問題。

法務省和兵庫縣明石市等一些地方政府正在採取對策,讓那些沒有登記戶籍的人,也能獲得相應的行政服務,譬如辦理居民登記、獲得國民健康保險證、享受兒童補貼、接受嬰幼兒健康檢查和疫苗預防接種、上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以及相應的助學措施等。不過,很多「無戶籍」當事人並不知道有這樣的政策。

此外,根據法務省掌握的情況,他們變成「無戶籍」的原因,其中75.1%的人是因為對親子關係做出規定的民法所致。

「婚生推定」引發的問題

日本民法規定,妻子在婚姻期間懷孕所生的孩子推定為丈夫的孩子(民法772條第1項),這個原則叫「婚生推定」。由於難以證明妻子在婚姻期間是否已經懷孕等原因,民法又規定,結婚200天之後或離婚後300天之內出生的孩子,都被認定為妻子在婚姻期間懷孕的孩子(第2項)。

以上規定導致出現一些微妙的問題。譬如,(1)妻子為了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離家出走,之後遇到了其他體貼的男性,發生親密關係而懷孕生子。但根據民法772條,由於妻子是在婚姻期間懷孕的,這個孩子在法律上的父親是現任丈夫;(2)妻子在分居過程中與其他男性發生親密關係,後來終於離婚了,與這個男性結婚,但孩子是在離婚後300天之內出生的。雖然明知這是再婚對象的孩子,但根據民法772條,這個孩子在法律上的父親仍然是前夫。

雖然出生登記要寫明父母的姓名,但孩子的父親,在案例(1)中處於分居狀態的丈夫,案例(2)中則是已經離婚了的前夫。因此,父親那一欄只能寫法律上的丈夫(或前夫)的姓名。即便填寫了親生父親的姓名,這個出生登記也不會被受理。而如果妻子選擇了丈夫的姓氏,丈夫是戶主的情況下,辦理出生登記,孩子就會被登記在(1)現任丈夫、(2)前夫的戶籍上。作為一個母親,正是因為清楚地知道孩子的父親是誰,因而對此難以接受。特別是在因家庭暴力而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還會擔心現任丈夫或前夫查看戶籍內容知道事實,或通過查看出生證明掌握妻子或前妻的住址。這就導致有些母親,雖然想辦出生登記,但因這樣的原因想辦也無法辦的情況出現。

根據法務省的資料,「無戶籍」人員母親的婚姻狀況如下:結婚期間生子,現在婚姻仍然存續的為11.2%;結婚期間生子,現已離婚的為15.7%;離婚後300日之內生子的為50.9%。

「實際上處於離婚狀態」,難以獲得證明

家事法庭規定,妻子懷孕時夫妻處於長期分居狀態等事實上離婚狀態,從外部看已經沒有夫妻之實的情況,將不適用民法722條。與之有利害關係的人,任何時候都可以起訴,以確定丈夫或前夫和孩子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父子關係(確認不存在親子關係的訴訟)。雖然妻子和孩子都有權提出起訴,但必須證明懷孕時處於事實上的離婚狀態。如果無法獲得丈夫或前夫配合作證,或者不想與丈夫或前夫再有瓜葛,就很難證明這一點。

另一方面,從2007年6月起,法務省規定,離婚後300天之內生的,如有能證明離婚後才懷孕的醫生證明,就可以作為現任丈夫的孩子或沒有父親的孩子辦理出生登記。但是,前述的(1)和(2)的情況不屬此列,無法解決。

推動修改民法

《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規定「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日本政府負有遵守公約義務,要建立如下制度:只要有孩子出生,就要為其辦理出生登記,記入戶籍,不能發生「無戶籍」的情況。為此,有必要修改民法中對親子關係的規定。

就我個人的看法,是應該建立這樣的制度:一,無需手續或耗時打官司,也無需提交與個人隱私相關的證明材料,母親就能放心辦理出生登記;二,認定與孩子有血緣關係的父親為法律上的父親,確保孩子的身份認同,保障養育孩子直至成人。

譬如,民法772條第1項的內容,如果修改為「妻子在婚姻期間所生的孩子,認定為丈夫的孩子」,那麼,離婚後再婚所生的孩子就可認定為現任丈夫的孩子,這樣上述(2)的問題就可得到解決。另外,現行法律只承認丈夫擁有推翻婚生推定的權利(婚生否認權),應該改為妻子和孩子也擁有這項權利。這樣的話,妻子就能通過證明丈夫和孩子之間無血緣關係來否定法律上的父子關係,更能就此確認血緣上的父親,(1)的問題也就解決了。現行制度不承認妻子對自己孩子的父親有任何發言權,這種現行制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世界各國都在這些方面做了法律修正。譬如韓國在2005年3月承認了妻子具有婚生否認權,2007年5月又廢除了戶籍制度,改為以個人為單位的家庭關係登記制度。從日本國憲法第24條所規定的個人尊嚴和兩性本質平等的觀點來看,若能修改成韓國那樣的制度是最好的。這樣就能從根本上解決因民法772條導致的「無戶籍」問題。既然韓國能修改法律,日本沒有理由做不到。

(2018年2月1日)

標題圖片:2008年6月,一名身為「無戶籍」的女性(中間前排的背影)在大阪市召開記者會,呼籲國家早日採取措施解決「無戶籍」問題。該女性的母親因丈夫家暴而未能給其辦理出生登記,由此成為「無戶籍」;她在之後的習慣法婚姻(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被一般人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譯註)中所生的兩個孩子也都成了「無戶籍」,2008年6月2日,(時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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