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優生保護法下強制執行的絕育手術:受害者補償問題亟待解決

社會

在舊優生保護法下,以精神疾病或心智障礙為由,強制執行絕育手術的案例多達1萬6000件,受害者的關心及補償遲遲無法形成議題,考驗著講求社會公正、人權的日本社會。

2018年1月30日,因為舊優生保護法被強制執行絕育手術的60幾歲女性,向仙臺地方法院提起首次對國家請求1100萬日圓的損害賠償與要求謝罪的訴訟。以此為開端,北海道和東京也有好幾位受害人跟進,陸續提起訴訟,也有不少人正在準備。不過,這已是半世紀前的事情,幾乎都面臨了證據不夠充分的問題,有可能成為非常棘手的審判。

因為優生學的理由被迫接受絕育手術的人對國家提出賠償的問題,到目前為止,積極著手處理此議題的有德國和瑞典等國。相較之下,日本的情況非常令人擔憂,原因在於優生保護法本身已落後時代,影響了後來關注賠償受害者的機動性。

實施37萬5000件結紮手術的納粹

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中期,優生學廣為許多先進國家所接納,在政治主張上把進化論和遺傳學套用在人類身上,目的是提高集團的遺傳品質及防止劣化。在那個時代,普遍相信人類的能力如最新遺傳學所顯示的,是由遺傳決定的。再加上優生學主要提倡的是防止不良的遺傳擴散,有效手段即是進行優生學上的結紮。而且,需要法律來規範。

一般來說,優生學容易被誤會是德國納粹的專有物,其實不然。世界上首次訂立結紮法的是美國。實際上,1933年納粹奪取政權後不久,旋即制定的《預防遺傳病後代法》(Law for the Prevention of Hereditarily Diseased Offspring)是以美國加州的結紮法為範本。

被結紮的對象裡,很多被視為是遺傳性的精神疾病患者。優生政策經常是配合社會福利政策實行的,依據的邏輯是社會效率的觀點,以預防精神疾病的發生。以遺傳性為由,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了絕育手術,可是當時有關遺傳性的診斷是模糊不清的,這樣的推論和解釋被延伸到智能障礙或是酒精中毒等範圍,因此被列為對象的人數相當多。

在德國,基本上由本人提出申請,但是醫師、養護機構或是監獄長可向遺傳健康法庭提出申請結紮手術,而且這個決定具有強制力。納粹將這樣的制度發揮得淋漓盡致,實施了共計37萬5000件的結紮手術。經過計算,在納粹時代接受此手術的人數占了當時德國總人口的0.5%。

高舉「具科學性的優生政策」,准許墮胎的優生保護法

重要的是,第二次大戰後也持續採用優生政策。納粹戰犯的紐倫堡審判中,起訴理由並沒有提及優生政策;聯合國軍設置的去納粹化委員會提出的強制解除對象裡面,也不包含這項法律。單純地廢止遺傳健康法庭而已。如此惡名昭彰的納粹優生政策被埋葬了,結果到了戰後,一部分國家卻正式迎接了「具科學性的優生學」時代的到來。其典型正是日本。

日本也仿效納粹的遺傳病防止法,1940年訂立國民優生法。內容是以遺傳性的精神疾病患者為對象,基於公益上的理由承認強制結紮。但是,受到日本傳統的家族主義的影響,對於斷絕子嗣的結紮手術有強烈的反抗,還有戰爭時期實施獎勵生育的政策,國民優生法的實施因而受到抑制。當初法案裡,基於優生理由准許墮胎的條項被刪除,大臣承諾因為公益上的理由進行強制結紮的部分延期實施,好不容易才通過國會審議。因此,在國民優生法底下執行絕育手術的僅有538件。

然而,日本在敗戰後狀況為之一變。因為領土大幅縮小,加上從外地歸來的退伍軍人及嬰兒潮等因素,抑制人口成長成為重要課題。還有,伴隨著引揚(遣返回國)或美軍佔領,強姦問題嚴重。與之前的情況相反,轉而強烈要求放寬墮胎限制。在這樣的背景下,優生保護法成立了。

這條法律的以戰爭時期沒有發揮功能的國民優生法為基礎,表面掛著“具科學性的優生政策”的招牌,還額外承認了准許墮胎的規定。經過幾次的修訂之後,基於經濟上的理由墮胎獲得准許,不久也廢除了審查手續。於是,自1950年代以後,光是官方的統計報告,每年的墮胎件數就超過100萬件。刑法規定的墮胎罪實際上淪為空洞化的條文,日本甚至被認為是領先世界各國,可自由墮胎的“墮胎天國”。

不經本人同意,在醫師申請下即可執行手術

二戰結束後不久,這樣的狀況在部分的國會議員眼中,認為會導致人口品質的劣化,也就是恐怕出現所謂的「逆淘汰」現象。因此,優生保護法成為比納粹的結紮法更有強制性的優生政策。具體來說,不只是遺傳性的精神疾病及明確的遺傳病,即使是一般的精神疾病患者,醫師有權向都道府縣的優生保護委員會申請,經過審査後,毋須經過本人同意,即可執行絕育手術。

進入1970年代,仍然有部分的醫師或機構的負責人相信,對精神疾病患者及心智障礙者施行絕育手術對本人和公益兩方面都是合宜的,甚至熱心推廣。因此,未成年・精神疾病患者・心智障礙者・貧困兒童等,在沒有任何的說明下就接受絕育手術的例子不在少數。

於是,在1950年代末,強制絕育手術的實施件數每年高達1000件以上,但是之後逐漸減少,到了1980年代幾乎不再實行。1996年,有關優生政策的全部條文突然被刪除,直到改為《母體保護法》為止的這48年間,因優生保護法而強制實行的絕育手術多達1萬6250件。

日本優生政策的變遷

1940年 國民優生法成立
1948年 優生保護法成立・施行
1955年前後 強制絕育手術實施件數的巔峰期。每年超過1000件
1970年代 禁止經濟因素的墮胎,政府提出修正法案,承認胎兒有缺陷可墮胎,結果廢案
1996年 刪除優生保護法裡以優生思想為基礎的條文,名稱也改為母體保護法
2015年 接受手術的70多歲女性向日本辯護士聯合會提出人權賠償
2016年 聯合國婦女歧視廢除委員會向日本政府規勸,讓受害者可以接受法律上的賠償
2017年 日本辯護士聯合會提出「國家應該迅速謝罪並且迅速實施補償」的意見書
2018年1月 60多歲女性向仙臺地方法院提出請求國家損害賠償的訴訟

(nippon.com編輯部製作)

瑞典經驗可供參考

針對強制絕育手術進行補償和謝罪的問題,德國和瑞典已有先例。在德國,對於納粹時代的優生學絕育手術和安樂死計畫的受害者,從1980年開始進行補償。但是,這包含在德國實施納粹的戰後補償的固有結構,對日本而言,瑞典的經驗可供參考。

1997年8月,具影響力的瑞典報紙《每日新聞》(Dagens Nyheter)刊登了一連串的企劃報導,讓瑞典的絕育手術問題浮上檯面。政府對這則報導的反應相當迅速,立即成立特別調査委員會。1999年1月,委員會將調查結果彙整成中間報告,其內容是否定1937~75年的絕育手術是在完全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應該賠償每位被害者17萬5000克朗(約200萬日圓=約60萬臺幣)和謝罪。並據此制定了法律,已進行1600件以上的補償。

民主主義有可能犯錯,但同時也是犯錯後可進行修正的體制。因為社會的價值規範不斷變化,幾十年前的政策比照今日的規範已經不合時宜,仔細檢視就知道明顯是錯誤的。當面臨到這樣的情況,盡速啟動調查,誠實地補償和謝罪,才是成熟的先進社會。

漠視心智障礙者人權的日本

和瑞典相比,日本豈止是對於身心障礙者能夠擁有家庭的基本人權相當鈍感,甚至直到最近才意識到過去被剝奪這項權利的人應該給予賠償,可以說非常冷酷無情。

一直以來,這項法律的遺傳概念或是其強制性的問題斷斷續續地被提出,可是沒有任何影響。但是,1994年的聯合國人口開發會議或是95年的世界女性會議,在國際上優生保護法的過時性被視為問題後,相關條項被立即刪除。最近,聽說政府即執政黨不等待訴訟結果,已經著手準備專為救濟的特別法。因為當事人的年事已高,而且證據或記錄不充分,勢必需要高層次的政治判斷,這個問題需思考新型態的補償辦法。

過去,精神疾病患者或是心智障礙者的基本權利在政策上遭受侵害,受害者長期以來被漠視,當正視到這個事實時,不得不承認日本社會哪裡出現了重大缺陷。尤其是政治家、官僚、大眾媒體、學術界抹滅了知性想像力,對社會公正的感覺變得遲鈍,也是原因之一。懷著高度的自我警惕之心,就此擱筆。

標題圖片:針對強制絕育手術提起訴訟,前往札幌地方法院的律師團,2018年6月28日,札幌市中央區(時事)

人權 差別 司法 心智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