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問日本的刑事司法

如何評價「審判員審判制度」「審訊可視化」和「司法交易」

社會

進入21世紀以後,日本的刑事司法迎來了新局面。2009年,日本引入了「審判員審判」制度,徹底改變了刑事審判的狀態。2019年6月以前,相關部門需要履行「審訊可視化」義務。同時,今年6月已開始實施「司法交易」制度。應該如何評價這些舉措?繼上篇之後,讓我們繼續聽取一橋大學村井敏邦名譽教授和白鷗大學村岡啓一教授的看法。

作為妥協產物誕生的「審判員審判」制度

——引入「審判員審判」制度的目的在於實現快速化審判和便於國民理解審判,具體做法是從擁有選舉權的國民中選出審判員,參與殺人罪等重大案件的審判。自2009年5月引入以來,已經邁入第十個年頭,請問兩位如何評價這項制度。

村井    本人是陪審制的支持者,雖然對審判員制度這種不倫不類的東西抱有疑問,但覺得作為朝著陪審制演進的過程,算是一個進步,所以我贊成採用這種制度。我之所以推崇陪審制,是因為我認為就算法律專家在法律解釋方面很專業,但在認定事實方面並不見得和普通人有多大差距,反倒更應該讓擁有豐富經歷的人來觀察確認事實。

審判員審判制度本來就是妥協的產物。戰前的日本曾經有過陪審制,但由於那是一種非常荒謬的體系,所以不能照搬過來,戰後的司法改革也完全拋開了陪審制。另一方面,由於擔心日本的刑事審判有罪率高達99.9%,無罪推定原則沒有發揮作用,所以學者和一部分法官強烈呼籲應該恢復陪審制。

在這樣的背景下,刑法學權威、東京大學原校長的平野龍一於1985年撰寫了一篇論文,主旨思想是日本的刑事審判令人感到非常絕望,必須採用參審制或陪審制。實際上,雖然平野對參審制和陪審制均持批判態度,但既然當時作為意見領袖的平野都提出了這種主張,圍繞是否應該恢復陪審制的爭論就變得活躍起來。不過,最後大家一致認為不一定非要採用陪審制,可以採用參審制的折中辦法,於是就形成了審判員和法官一起做出判決的審判員審判制度。

審判員制度、陪審制和參審制的比較

審判員制度 陪審制 參審制
採用國 日本 美國、英國等 德國、法國等
法官的參與程度 與法官共同進行審判 完全由陪審員做出審判 與法官共同進行審判
罪名是否成立 判斷 判斷 判斷
量刑 判斷 不做判斷 判斷
任期 單個案件 單個案件 任期制
選任 隨機選擇 隨機選擇 團體推薦等

(POWER NEWS依據最高法院資料製作而成)

死刑判決增多是否是審判員審判制求快不求穩而造成的弊病

村岡    律師群體中始終存在著支持陪審制的潮流。在始於1999年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上,出現了國民參與司法事務的課題,由此引發了採用參審制還是陪審制的辯論和爭奪,最終吸納兩者優點形成的便是審判員審判制度。

我長久以來就贊成審判員審判制度。因為我認為有必要讓市民的常識在事實認定的過程中得到反映。不過最近我產生了非常大的疑問。尤其是觀察死刑案件可以發現,相較於以前法官做出裁決的時期,審判員審判制度下,因檢察官要求處以極刑而宣判死刑的案件比例大約提高了20%。究其原因,雖然也有觀點認為「這是因為許多國民要求判處死刑,判決結果是他們意識的反映」,但我對這種見解抱有很大的疑問。

譬如在為了加速審判員審判而引入的「公判前梳理程序」階段,將爭論點提煉得過於精簡,導致審判員得不到充足的資料去判斷是否應該判處死刑。可以說,死刑判例恰恰反映了審判員審判制度的「拙速主義(求快不求穩)」式的最大弊病。最近我甚至開始有了加入反對論陣營的想法。

村井    本人雖然談不上反對,但也認為存在改進的餘地。要說應該改進的地方,首先是廢除死刑制度。因為存在死刑案件,不願擔任審判員的人可能會越來越多,而且死刑案件耗時長久本來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果回避正規的審理程序,就會變成拙速主義,就只能看到案件的表象。

按照現行的制度,根本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料去關注包括動機、成長經歷等在內的被告人的信息。因此,也存在一些出於「因為行為殘忍」或者「因為殺了多少人」等表面性的理由而被判死刑,在上訴審理時被駁回死刑判決的案例。這一塊是最大的問題。

審判員審判對象案件一審判決(2016年)

總數 無罪 死刑 無期徒刑 超20年徒刑 20年以下徒刑 15年以下徒刑 10年以下徒刑 其他
總數 1104 12 3 24 28 39 110 205 683
殺人 292 2 1 8 13 22 55 44 147
搶劫致傷 197 1 - - - 2 8 39 147
對有人建築物等實施放火 135 1 - - 1 4 6 9 114
傷害致死 102 2 - - 2 - 5 32 61
強制猥褻致死傷 96 - - - 1 1 - 4 90
強姦致死傷 72 1 - - 1 3 11 22 34
毒品特例法 36 - - - - - 2 14 20
搶劫致死 33 - 2 15 5 4 6 1 -
興奮劑取締法 31 5 - - - 1 6 16 3
其他 110 - - 1 5 2 11 24 67

(nippon.com編輯部依據最高法院資料製作而成)

審判員辭退率高達60%是危險的徵兆

村岡    量刑太重超出合理刑罰的裁決行為叫做「量刑誤判」,其中最嚴重的就是死刑。我認為這種誤判應該是在審判員審判制度中以一種極端形態出現的。參與判處死刑的審判員可能也覺得如果能有更多資料和時間,恐怕自己就能做出避免死刑的判斷。

村井   實際上,許多審判員也發表了希望獲得更多時間的言論。但是出於所謂減輕審判員負擔等理由,審理時間是受到實質性限制的。如此一來,就很難對構成死刑的犯罪做出準確判斷了。

村岡   還有一個問題是審判員候選人的辭退率超過了60%。這是一個危險的徵兆。我認為日本的審判員水準很高,在全球都可以引以為傲,但儲備基數中的候選人員60%都選擇辭退。那麼就產生了一個很大的疑問:在這種狀況下,審判結果是否真正稱得上代表了各階層民眾的意志?

「審訊可視化」是一種具有危險性的系統

——2019年6月起,所有審判員參與審判的案件,都有義務要提供審訊全過程的錄音錄像。目前似乎只是一味地強調可以防止出現逼供等違法審訊問題的優點。警方早在差不多十年前就已經開始對部分案件實施了這種做法,基於這些年來的經驗,兩位對此作何評價?

村岡   為了避免過度依賴供述證據,警方採取了綜合偵查的手法,為了確認供述行為是否出自本人主動自願,又引入了審訊可視化制度。如果是在密閉房間,審訊人員可能會使用不當的強制力量,我認為在排除這種可能性方面,審訊可視化確實有效果。

不過,這項制度最初應該是用來確認供述自願性的,現在做得過火了,已經變成了用來判定實際有罪或無罪的證據。換言之,審判員和法官會根據審查可視化的視頻來印證自己的判斷。我很早以前就覺得這種做法存在危險性,現在看來果然如此。

白鷗大學村岡啓一教授

村井    必須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錄音錄像。包括如何利用這些數據在內,如果不進行檢查驗證,就會變成實質證據。呈上法庭時無論怎麼宣稱這是具有自願性的證據,也可能會作為非自願證據對審判員的心理判斷產生影響。正如村岡先生所言,這是一種存在危險性的系統。

村岡    起初,檢察廳和警方都反對這項制度,但發現可以作為實質證據加以利用後,就開始大力推進了。相對於此,律師過去一直在強調可視化的必要性,由於可視化數據逐漸變成了實質證據,所以他們又轉為主張「必須有見證人在場」。

日本版司法交易缺乏防範冤案的系統

——在2016年出台的刑事司法改革相關法中,除審訊可視化外,同步引入的還有司法交易制度,且已於6月施行。這項制度規定,作為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揭發他人罪行的回報,檢察官將撤銷指控或者要求法官從輕判刑,簡而言之,可謂是一種協助破案形式的司法交易制度。這被認為有望幫助破解組織犯罪案情,但另一方面人們也擔心可能因為虛假供述造成冤案。

村岡    有一種觀點認為,為了捕捉幕後的犯罪集團,需要強有力的偵察手法,司法交易就是其中之一。然而,如果要引入司法交易制度,那就需要能夠防止發生冤案的系統。一個很大的問題在於日本的司法交易缺乏這樣的系統。

村井   過去,最高法院提出了刑事免責制度不符合日本法律習慣的意見,將之定性為違憲行為。也有檢察官曾經說過,由於日本從來不做司法交易,所以司法制度是公正的。可是,此次討論的是協助破案形式的司法交易,是不是就沒問題呢?我覺得存在很大的疑問。

一橋大學名譽教授村井敏邦

辯護人不應該支持司法交易

村岡   在美國的司法交易中,除了公開所有證據外,法院也要參與其中。這才構成了防止出現冤案的保障措施。但在日本,從事司法交易的是檢察官、嫌疑人和被告人。據說,那樣可能會造成冤案,所以就讓辯護人也介入其中進行監督檢查。

不過,從辯護人的立場而言,如果要忠實遵從作為委託人的嫌疑人、被告人的意願,就只能配合參與司法交易。這就需要提供檢察官盯上的第三方的有罪證據,在結果上被迫成為檢察官的幫手。

從制度論的角度而言,不應該將原本應該處於對立關係的辯護人拉入偵察部門的陣營。而且在日本不需要事前公開證據,法院也不會介入。我的結論是,在這種狀況下,辯護人不應該支持司法交易。

村井   我也完全贊成這種意見。從作為交易對象的人來看,從事交易的辯護人並非自己的辯護人,所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交易對象將對自己構成不利。那麼能不能讓交易對象的辯護人參與到交易中呢?我覺得不可能。我只想說,這原本就是一種認同不公正做法的系統,思路非常奇怪。

全部表決通過的審訊可視化與司法交易

村岡   幾年前,大阪地方檢察廳在原厚生勞動省社會援護局長村木厚子蒙冤案件中篡改了電腦軟碟資料,該行為曝光後,成為了推動2016年刑事司法改革相關法推出的契機。後來,又大跨步地發展到了要求承擔審訊可視化義務。而檢察廳已經在不知不覺中開始強力推進司法交易制度。

村井   問題在於引入新型偵察手法時的過程,本來是要引入有利於辯護方的東西,而偵察方又認為「既然已經聽取了你們的意見,那麼也應該給我們引入一些有利的東西」,於是採用對接雙方需求的形式提出方案,進行了表決。辯護方被迫要對全部方案做出贊成與否的選擇,只要己方的主張多少得到了滿足,就只能勉強表示贊成。結果,變成了飲鴆止渴。問題並不僅限於刑事司法,我認為這種全部表決方式本身就很荒謬。

村岡   檢察廳一直在物色實現司法交易的機會,早就準備了漂亮的邏輯解釋,並且提前精心做好了各種協調。不得不說這份執念相當厲害。不過,當年的案件為什麼會促成司法交易制度的引入,我至今無法理解其中的邏輯。(待續)

撰文:POWER NEWS、高橋Yuki
圖片:伊崎忍

標題圖片:在涉及殘障人士郵資優惠制度的偽造證明案件中獲判無罪後,厚生勞動省原局長村木厚子(中央)走進辦公大樓時受到眾多職員歡迎,露出了笑容。在該案件中,大阪地方檢察廳特搜部檢察官因涉嫌篡改作為證據的電腦軟碟資料而被捕,在社會上引起轟動,2010年9月22日,東京霞關厚生勞動省(時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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