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問日本的刑事司法

能否「重新做人」?日本監獄的現狀與問題

社會

2016年末,日本的服刑人數降到了五萬人以下。1952年以後,2006年的服刑人數最多,大約為七萬人,後來一直在不斷減少。有人指出「再犯人員多」,而實際情況究竟如何?日本的監獄面臨什麼問題?我們採訪了NPO法人「監獄人權中心」秘書長、律師田鎖麻衣子女士。

田鎖麻衣子 TAGUSARI Maiko

律師、NPO法人「監獄人權中心」秘書長。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系。1995年獲得註冊律師資格(第二東京律師會)。2016年一橋大學研究所法學研究科博士課程結業(法學博士)。主要著作有《孤立的日本死刑》(與大衛・強森合著,現代人文社)。

待遇法的運用偏離了初衷

——是什麼事情促使您涉足監獄問題的呢?

大一的時候,我加入了調查社會問題的興趣小組,決定研究當時引發問題的「拘禁二法案」。在調查過程中,我讀了一本叫做《全國監獄實錄》(綠風出版)的書。書中寫到服刑人員戴著皮手銬,只能像狗一樣進食,給我造成了很大的衝擊——這是人待的地方嗎?這是我涉足監獄問題的起因,從 1995年3月參與創建監獄人權中心的工作,到今年已是第24個年頭。

田鎖麻衣子律師

——請您介紹一下日本的監獄(刑事設施)經歷了怎樣的歷史變遷。2006年舊監獄法實施修改後形成了《刑事收容設施及被收容者等的待遇相關法律》(待遇法),哪些地方發生了變化呢?

監獄法制定於明治時代,沿用了近一百年。新的待遇法實行後,服刑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都比以前更明確化了。

新法甚至引起了許多監獄職員的不滿,他們認為「只有服刑人員的權利得到了強調,而自己的待遇沒有任何變化」。然而事實上,監獄方面並沒有完全按照待遇法的初衷加以執行。

新法施行後,探視、書信等與外界的資訊往來和物品遞送業務發生了巨大變化,可以交流的對象範圍擴大,確實受到了服刑人員的歡迎。但由於出現了黑幫人員惡意濫用新制度的案例,所以監獄方面很快便收緊了政策。本來法律宣揚的是「適當的信息往來有助於服刑人員改過自新和順利回歸社會」,但實際過程中卻在不斷出現加以限制的動向。在一些服刑人員提起的訴訟案件中,就連思想保守的法院也做出了「限制過當」的判斷。

獄長換人監獄風格就全變

——服刑人員的待遇是否因為待遇法而得到了改善呢?

不能一概而論。確實,法律修改後,各個監獄的長官可以自主裁量的事情也越來越多了。譬如,官民聯合運營的PFI(私人主動融資)型監獄就開展了各種嘗試,譬如培養導盲犬等先進項目,以及和外部專業團隊合作引入防止再次犯罪的項目,等等。

不過,我們很難通過觀察一兩個監獄就斷言日本的監獄「就是這樣」。不僅是各個監獄存在差異,就連同一個監獄,也會因為換了獄長而瞬間改變風格,非常難以掌握,這就是目前的現實情況。

——的確,日本的各個監獄都有自己的一套規定。

作為監獄來說,希望盡可能地保留自主裁量的餘地,用於管理服刑人員。同時,由於在監獄法時代,服刑人員的權利近乎於零,所以人們就會有這樣一種意識:在服刑人員受到認可的權利過於寬泛的情況下,作為監獄一方就必須適當加以限制。

此外,監獄方面的目標是在人手較少的情況下,做到事故和醜聞的零風險。由於收容的服刑人員犯罪程度不同,各個監獄的需求也會有所不同。不過,作為整體傾向而言,基本上都希望盡可能把規則定得細緻一些,以便監視服刑人員時精准掌握到底有沒有違反規則。因此,探視過程中,原則上會有監獄職員在場記錄,書信也需要接受檢查。

其他國家更加寬鬆一些,針對普通服刑人員,探視活動都在開闊的大房間裡進行,擺放幾張桌子和椅子,不設隔板。根據服刑人員的情況,還會分級應對,譬如針對高風險人員,就會安排單間。

服刑有困難的人為什麼會在監獄裡

——還存在其他什麼人權問題嗎?

聽說監獄裡有大量存在發育障礙、精神障礙、智力障礙等問題的社會弱勢人群和外國人等需要合理照顧的人員。

但為了避免其他服刑人員表示不滿,加上人手不足,管理不便,監獄方面傾向於一視同仁,不願給予特殊對待。既沒有表現出可以區別對待的態度,也沒有要考慮這些問題的想法。因此,有身心障礙的人也必須遵守規則,否則就會遭到懲罰。

這種做法顯然背離了國際上的人權標準。日本早已批准禁止歧視身障者條約,也制定了消除身障者歧視法,政府負有給予身障人士合理照顧的義務,但始終沒有做到。雖然也會將明顯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排除在懲罰對象範圍之外,但這樣反而會讓人產生疑問:那些連服刑都有困難的人為什麼會被判決為具有責任能力,進而送入監獄呢?由於監獄不能拒絕接收服刑人員,所以可想而知,一線的看守人員真的很不容易。

法務省和媒體都以「再犯人員比例」高來煽動社會情緒

——我們經常聽到「再犯人員多」這種說法,應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

並不是「再犯人員多」,而是「再犯人員比例高」。再犯人員比例說白了就是再犯人員在被捕人員中所佔的比例,近年來,無論是被捕人員還是再犯人員都在不斷減少。同時,監獄的「再入人員比例」也是如此,大家都說相較於初入者,再入者的比例一直在增加。入獄者、初入者和再入者的整體數量在最近差不多十年內全都在持續減少。不過,初入者的減少程度更加明顯,所以看起來再入者的佔比在逐漸上升。

如上所述,整體的犯罪人數明明一直在減少,但法務省卻強調「再犯人員比例」的上升,目的其實就在於拿到財政預算。而大多的媒體也順著這個方向,不斷發佈煽動社會不安情緒的報道。實際上,我們距離建成安心、安全的社會這一目標已經越來越近。

政府2012年提出了「今後十年內將出獄後兩年內再次入獄的人員比例減少20%以上」的目標,此後一直在推進相關工作。為了盡快達成目標,如果重點針對沒有太大犯罪傾向的人,也就是所謂的「懂道理的人」給予相應照顧,那麼效果就會提高。實際上,最近兩年內的再入獄率也在平穩下降。

另一方面,大家逐漸開始認識到,包括外表看不出來的問題在內,其實監獄裡許多人都有各種困難。不僅是身心方面的障礙,老齡化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包括溝通能力、問題解決能力和社會生活基本技能在內,許多人在回歸社會的道路上還面臨綜合性的障礙。這些人出獄後往往會因為各種原因再次實施犯罪。本來需要重點針對這些人做工作,提供幫助,但從過去的情況來看,他們總是被排在後面。

不過,我並不是想指責在監獄實施的待遇改善項目沒有發揮作用。由於執行預算很少,待遇效果不容易提高的人被排在後面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認為,法務省今後必須認真解決那些回歸社會難度更大的人們的問題。

修改法律後,監獄的醫療條件仍然沒有改善

——據說現在監獄最大的問題是醫療,待遇法施行後,依然沒有得到改善嗎?

現在,監獄人權中心一年收到的咨詢信函超過1000封,其中多數都與醫療問題有關。本來,既然剝奪自由本身就是刑罰,那麼就不能施加更多的痛苦,這是國際通行的規則。法務省自身也已經認識到醫療方面存在很大的問題。

供職於刑事單位的醫生嚴重不足,法務省一直在努力做好保障工作,這應該給予肯定,但問題並沒有得到明顯改善。此外,雖然修改法律時新設了「指定醫生診療」這種讓外部醫生進行診療的制度,但幾乎沒有真正運用起來。民間早已進入上門醫療的時代,我們也應該在監獄裡加以運用。

不過,監獄方面過度注重安全防範問題,盡可能避免外部人員進入,也不願意讓服刑人員外出。試圖在內部解決所有問題。這就導致服刑人員難以獲得必要的醫療。同時,即使是內部的醫療活動,也需要由職員帶著服刑人員去找醫生,並且監督整個診療過程,對於長期人手不足的監獄職員來說,這已經成為了一種負擔。為了減輕負擔,他們普遍希望減少需要帶去診療的服刑人員。

應該盡快讓停滯發展的醫療獨立

在許多關押單位,服刑人員接受醫生診療的優先順序是由持有准護士資格的看守人員來決定的。服刑人員中有一些人會理解成「就醫請求遭拒」而放棄繼續申請,或者為了早點獲得假釋出獄而選擇沈默隱忍。但關押單位會覺得既然「沒有表示不滿」,那就是「沒有問題」。

另一方面,還出現了一些因為看守人員對優先順序的判斷錯誤,或者因為休息日和晚上沒有醫生、職員人手不足而耽誤就診時機,導致病情急劇惡化,最終無力回天的案例。

醫療方面的需求和安全方面的需求發生衝突的情況無可避免,當監獄要應對來自兩方面的需求時,醫療方面的需求無論如何都會被排在後面。最理想的情況是將監獄醫療移交給厚生勞動省管理,不過首先應該從具有現實可行性的工作做起,譬如像某些監獄那樣,推進委託外部醫生實施醫療,在實質上讓醫療部門實現獨立。

建構能夠滿足每個服刑人員需求的小監獄

——什麼樣的監獄才是理想的狀態呢?

本來,送入監獄實施監禁是針對犯罪之人的最後手段,而現在許多人其實是沒有必要實施拘禁的。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累犯加重。即使是輕微犯罪,只要有前科的話,就會被處以相應程度的重罰。雖然作為刑法論存在爭議,但我覺得應該摒棄這種做法。

日本監獄的現狀是,在大型設施內收容大量服刑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參觀了其他國家的監獄後,我認為,設施應該盡可能保持小規模,按照規模配備足夠的職員,根據服刑人員的需求給予細緻的待遇,這才是理想的狀態。目前要在日本急劇縮小設施規模非常困難,但也有很多工作只要有人力和財力就能改善,譬如根據服刑人員的安防級別和需求,將設施內部分成不同的區域,等等。

犯罪之人也有尊嚴,也是構成我們社會的一份子——支撐上述改善方向的正是這種思想。就現狀而言,姑且不談社會層面,就算是在教育改造的一線,這種理所當然的思想也尚未深入人心。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提出,囚犯享有尊嚴和價值得到尊重的待遇,被羈押者、監獄職員、訪問者的安全和安防應該得到切實保證。雖然困難重重,但我認為有必要不斷付出努力,爭取適應這些要求。

撰文:POWER NEWS、高橋Yuki
文內圖片:伊崎忍

標題圖片:舊奈良監獄(奈良市)的收容所,2017年7月。這座建築建於1908年,過去一直被用作奈良少年監獄,直至2017年春(時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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