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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手續和修改96條問題

政治外交 社會

圍繞修憲問題,修改96條的修憲動議問題成為焦點。目前很難說國民對修憲手續已經眾所周知並有了充分的理解。

全面實施《修改憲法的國民投票法》始於2010年

國會批准通過旨在確定修改憲法程序的《有關日本國憲法的修改手續》(以下稱《修改憲法國民投票法》),是在2007年5月14日,而全面實施則是在3年後的2010年5月18日。但是,圍繞修憲的正式行動,是1999年7月29日通過了旨在國會設置憲法調查會的《修正部分國會法的法律》以後開始的,直至修憲手續法實施,花費了長達11年的歲月。

根據眾議院憲法審查會有關資料製作

附加三項條件,實施《修改憲法國民投票法》

要說實施《修改憲法國民投票法》發生了怎樣的改變,那就是向國民提出的憲法修改草案,除提議者之外,若有眾議院100人以上,參議院50人以上的贊成,動議就成為了可能。但是,該法案附有三項重要條款。

其一,是「將選舉權年齡等降到18歲」。現行的選舉權從20歲開始。附帶提一下,美國1971年修改法案,將選舉權年齡降到了18歲。國民的投票年齡,法國、義大利定為18歲,韓國為19歲。

其二,是「商討放寬對公務員政治活動的限制」。

其三,是「將國民投票擴展到其它國政領域」。

這些條件,現在正在眾參兩院的憲法審查會進行審議。特別是第一和第二項條件,本是應該在《修改憲法國民投票法》實施前解決的,但至今仍看不到解決的前景。

安倍首相在施政方針演說中提出「先行修改96條」

即便修改手續的條件得到解決,並不等於降低了修改所必需的條件,也就是「眾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這一修改憲法動議的必要條件。於是打出的對策,就是先行修改現行憲法第九章規定的96條條款。

96條規定,「本憲法的修訂,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由國會提議,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國會規定的選舉時進行投票,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贊成。」

安倍晉三首相在2013年2月28日的國會施政方針演說中強調,「要促進憲法審查會的討論,加深全民性的修改憲法的討論」,擺出了先行修改96條的姿態。超黨派議員聯盟「創生「日本」」與之呼應,於3月5日在活動方針中追加了「強化修憲大潮」的條目,進而該聯盟所屬的120人和包括自民黨在內的超黨派議員聯盟「修改憲法96條議員聯盟」確認將重新開始相關活動。

此外,民主黨、日本維新會、眾人之黨的議員們組成的「憲法96條研究會」也於3月15日召開了第1次學習會。

先行修改96條不容樂觀

根據自民黨的《日本國憲法修改草案》,96條改正案規定,「由眾議院或參議院議員動議,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半數以上的贊成,由國會提議,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修正提案的必要條件,從原來的三分之二,降低到「過半數」。而且,在獲得國民承認這一點上,現行憲法規定為國民投票的「過半數」,而自民黨方案則將條件放寬為獲得「有效投票的過半數」的贊成。

但是此後,主張「加憲」(即應充實現行憲法、加進環境權等新價值觀內容——譯註)的執政黨公明黨不僅對先行修改96條持消極態度,而且各種輿情調查顯示,民眾的支持率也較低,加之自民黨內部的謹慎論調也由來已久,為修憲必要條件鬆綁的討論遲遲未能取得進展。

安倍內閣 修改憲法 國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