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議會制民主主義

為實現一票之平等

政治外交 社會

候選人即便獲得同數選票,也有當選和落選之分,這就是日本的選舉。致力於糾正這種「一票之差」問題的律師升永英俊稱,不使所有選票的價值相同,民主主義就不會實現。

在日本,主權屬於國會議員

主權在民的民主主義國家,依據大多數國民的意見,由國會議員代為行使國家權力(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這種代議制民主主義是以

(1)「主​​權在民」
(2)「公正的選舉」
(3)「國會議員的多數決定」

這三個支柱構成的。

所謂的「公正的選舉」,是主權之所有者國民的多數決定和國會議員的多數決定等價轉換的「軟體」,它是在一個選區的人口與其他所有選區等同的選舉制度(人口比例選舉)下得以實現的。

日本的國會議員不是以人口比例選舉選出的,因而國會議員的多數決定不能保障反映了國民多數的意見。由少數國民選出的國會議員,通過多數決定的方式進行立法,並由他們提名一國行政之長總理大臣的人選。因而,現在的日本,主權所有者不是國民,而是國會議員。

每一議員所代表的人口之差

讓我們用具體事例觀察一下人口比例選舉和非人口比例選舉的情況。

美國的賓夕法尼亞州曾存在19個聯邦眾議院選區(*1)。各選區的人口最多為64萬6,372人,最少為64萬6,371人,這些選區間的人口差異為「1人」。

日本的參議院選區,議員一人擁有的選民數,最多的北海道為114萬3,913人,最少的鳥取縣為24萬462人,其差異達90萬3,451人(*2)

眾議院的小選舉區,今年6月國會通過了「0增5減(*3)」的新選區劃分,在5個縣將選區數由3減至2,人口差距最大的,是東京16區(58萬1,677人)和鳥取縣2區(29萬1,103人)的29萬574人(*4)

賓州選區的人口差距為「1」,日本眾議院小選舉區為「290,574」,兩者的差異猶如天文數字。

此外,從法院的判決到立法,其間花費的時間,日本和賓州也存在著驚人的差距。

美國的聯邦地方法院在2002年4月8日對賓州選區間最大人口差距為19人的問題,做出了「違憲」的判決,並命令該州議會依據憲法劃分選區,在3週以內修改相關法律。議會在法院命令下達9天後的4月17日修改了法律,將「最大人口差異」調整到「1人」。

然而在日本,1976年最高法院做出了眾議院選舉中的「一票之差」屬於違憲的判決。然而,按照「0增5減」進行的眾議員選舉新選區劃分,仍然存在一票最大達1.998倍的差距

以人口為基準的人口比例選舉,在其它國家可以做到,日本不可能無法做到。

「特定情況下的判決」

圍繞2012年12月眾議院選舉中「一票之差」的審判,截至今年4月高等法院做出了17個判決。判決的詳細內容是:

(1)「選舉違憲且無效」2項
(2)「選舉違憲違法」(即「特定情況下的判決」)13項
(3)「選舉處於違憲狀態」2項

被判(1)的「選舉違憲且無效」,作為訴訟對象的該選區議員便失去資格。(2)的「選舉違憲違法」,意味著法院採用了「特定情況下的判決原則」,僅宣告「選舉違憲、違法」,但選舉結果依然有效,因而當選人不會喪失議員資格。

所謂「特定情況下的判決原則」,是一種法律原則,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迴避因起訴對象被宣布選舉無效而可能引發產生的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

1985年最高法院在判決1983年的眾議院選舉違憲的基礎上,又同時採用了「特定情況下的判決原則」,稱這樣做是迴避「不合理」情況的發生,因為如果作出「選舉違憲,其結果無效」的判決,那麼就會出現在沒有該選區議員的情況下,選舉法由其它選區選出的議員修訂這種結果。

那麼,就由所有選區起訴,全部選區的選舉均違憲的話,當選者就全將失去議員資格,歷來的「特定情況下的判決原則」便因此無法適用。於是,我的夥伴們,那些志同道合的選民,於2013年7月21日參議院選舉投票日的第二天,在所有47個提起了參院選舉無效訴訟。

在此次參議員選舉中,由選舉區當選的73名議員,即便被判定選舉無效而失去議員資格,還有比例代表區的96名議員(改選48)以及非改選的73名議員,共計169人,符合參議院決議的法定人數(定額242人的三分之一,即81人)。因此,對此次參議院選舉中由選舉區當選的73名議員,即使因做出違憲無效的判決而失去議員資格,對參議院的立法也不產生任何影響。

美國的州政府對「一票之差」負有說明責任

相對於美國聯邦眾議院的人口比例選舉,日本的小選舉區間至今依然存在著巨大的人口差異的唯一理由,就在於日美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對「舉證責任」有無明確記載上。

日本的最高法院判決認為「(1)憲法要求投票價值(一票的價值)平等,但這不是絕對的要求;(2)投票價值的平等,可以通過合理行使立法裁量權得到調整」,但是對於行使立法裁量權的合理性,政府負有舉證責任這一點,卻沒有明言。

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83的判決書中則明確寫道:「(1)投票價值的平等不是絕對的;(2)選區劃分若與投票價值的平等發生背離,對這種背離的合理性,各州政府負有『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日美的最高法院在「投票價值的平等不是絕對的」這一點上是一致的,兩者的不同在於有無明確政府的舉證責任。日本的最高法院沒有明言,在一票的價值之差具有合理性上,政府需負舉證責任;而美國的最高法院則明確表明,各州政府具有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之重

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者如果在法庭上作證失敗,法院將不承認當事者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是極為嚴格的規則。

假設法院作了一個這樣的判決:「在現行選舉制度下,各選民的一票之價值如存在差別,政府對這種差別的合理性負有舉證責任。」

這時,如果政府不能證明差別的合理性,那麼法院將做出「現行選舉違憲且無效」的判決。

美國的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斷是:選區劃分如果與人口比例選舉發生背離,那麼證明這種背離合理性的責任在於州政府。

上述賓州的實例中,對選民提出的「選區間19人的人口之差是違憲」的訴訟,雖然僅有19人之差,但負有舉證責任的州政府未能證明「此人口之差屬於合理」。結果,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做出了「州政府未能承擔舉證責任,選區劃分違憲」的判決。

在控告眾議院選舉無效的裁判中,今年3月福岡高等法院(西謙二首席法官)和東京最高法院(難波孝一首席法官)均明確指出:「國家對(一票之差)合理性負有『舉證責任』」,做出了歷史性的判決。這兩個高等法院的判決,在「『舉證責任』在於政府」這一點上,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相同的。

我本人預測,今後會有​​很多高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都將如期作出「憲法要求進行人口比例選舉,但現行選舉制度不是人口比例選舉。因此,選舉違憲且無效」的判決。

通過這些判決,日本將從非國民主權國家向國民主權國家轉變。

 (2013年6月24日)

照片:在參議院選舉中投票的選民(2013年7月21日,東京都,AP/Aflo)

(*1) ^ 根據2010年全國人口普查,賓州的聯邦眾議院選區數從2012年起調整為18。

(*2) ^ 「實現一人一票國民會議」編制的資料

(*3) ^ 「0增5減」,也就是為了平衡每張選票的公平性,減少人口稀少的山梨縣、福井縣、德島縣、高知縣、佐賀縣這5個小選舉區的議員席位,從目前各自擁有3個席位減少到2個席位,富餘出來的席位讓給人口多的都道府縣。

(*4) ^ 根據2013年3月28日「眾議院議員選區劃定審議會」改定方案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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