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之差與參議院問題

參議院:向「姑息的司法」撒嬌過頭

政治外交 社會

圍繞「一票之差」問題,改革參議院選舉制度已成燃眉之急。下次選舉時若仍然只是做一些臨時抱佛腳的小調整的話,到時等著的,毫無疑問將是「違憲」判決。

消除違憲狀態,時限就在本屆國會

參議院選舉制度改革的時限正在迫近。為了能如約趕上明年(2016年)夏天舉行的參議院選舉,本屆國會上必須對《公職選舉法》進行修改。但由於參議院內自民黨的阻撓,改革方案處於難產狀態。能否走出最高法院判定的「違憲狀態」,實在沒有把握。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引起問題的參議院「一票之差」(*1)的現狀吧。在參議院全部242個議席中,實行比例代表制的96個議席不存在「一票之差」問題;而以都道府縣為單位的47個選區選出來的146個議席,才是問題所在。以每個議席所對應的選民數來比較一下選區之間的差距,在上次參議院選舉(2013年)中選區之間的最大差距達到4.77倍,而再上一次選舉(2010年)則達5倍。

最高法院認為,這兩次選舉「是嚴重的不平等,達到了產生違憲問題的程度」,作出了「違憲狀態」的判定。不過,「違憲狀態」不等於「違憲」。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斷標準,如果國會在明知處於「違憲狀態」的情況下,不在合理的期間內積極進行糾正調整而直接迎來選舉,就會被認為超過了國會自由裁量的範圍,轉變成真正的「違憲」。「違憲狀態」,可說是緩期執行的「違憲」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在以都道府縣為單位分配議員定額席位的方式下,縮小差距的辦法已達極限,要求國會必須「重新審視現行選舉制度的結構本身」。

束之高閣的西岡方案,附則中「公開承諾」進行根本性改革

擔任參議院議長時的西岡武夫。攝於2011年2月

最高法院在6年前,即在2009年9月的大法庭判決中,最早提到了「重新審視選舉制度的結構本身」。該判決是針對最大差距為4.86倍的2007年度參議院選舉。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敦促國會進行根本性改革,為避免將來造成違憲問題預留了「作業」。

參議院議長西岡武夫(在任時期為2010年7月~2011年11月)真誠聽從了這一警告,並行動起來,提出了把以都道府縣為單位的選區和以全國為範圍的比例代表選區並行的現行制度,改變成將全國劃分為9大選區一律實行比例代表制的方案,作為供討論的草案。

後來,又修改為同樣分9個大區的大選區方案。這兩個方案都把1票的最大差異控制在了1.1倍左右。從消除差距的角度來看,方案無可挑剔,但是朝野雙方都沒有接受。隨著西岡去世,9大選區的方案也被束之高閣。

2012年10月,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2010年的參議院選舉,作出了「違憲狀態」的判定,再次要求「重新審視選舉制度的結構本身」。國會在最高法院作出判決的次月即修改了《公職選舉法》,對參議院選區的定額議席實行「4增4減」(即大阪府和神奈川縣各增加兩個議席,岐阜縣和福島縣各減少兩個議席),進行了微調,敷衍了事。

或許是「心中有愧」吧。在《公職選舉法》的附則裏,明確寫下了如下內容:「圍繞平成28年(2016年)將舉行的參議院議員選舉,對於參議院應有的狀態、糾正選區之間每位議員所對應的選民人口差距等進行考慮,繼續研討對選舉制度的根本性修改,最終得出結論。」

也就是說,國會已經「公開承諾」,為了配合2016年的選舉,要對參議院選舉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

(*1) ^ 「一票之差」,是指日本選舉過程中的一種不公平現象。日本將全國47個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每個選區的選民數量各不相同,有的相差很大,但是各選區選出的國會議員數量是相等的,這就造成每個選民手中的選票所代表的效力因所在選區人口的差別而不同,即「同票不同權」――譯註。

參議院自民黨:撤換了「付出心血」的脇雅史

為了實現公開承諾,時任參議院自民黨幹事長脇雅史,在參議院議長山崎正昭領導下擔任參議院選舉制度協議會的主席,為此付出了心血。他提出方案,採取把選民人口少的縣與相鄰府縣合併的「選區合併」方式,只針對普通選區,不涉及比例代表選區。

最初的方案涉及把「鳥取和島根」、「和歌山和大阪」等22個府縣合併成11個選區,使選區之間的最大差距低於2倍,但受到強烈反對。脇雅史重新修改方案提交,減少了5個合併選區,將最大差距大大降低到了2.48倍這個相對合理的程度。但這一方案仍不為自家陣營——參議院自民黨所接受。反而,為了把脇雅史從主席位置趕下來,2014年9月自民黨撤換了參議院幹事長。改革事業回到了出發前的原點。

令人矚目的本屆國會,參議院自民黨在21日召開的執政黨與在野黨的協商會上,提交了「以6增6減(北海道、東京都、兵庫縣各增加兩個議席,宮城縣、新澙縣、長野縣各減少兩個議席)為中心」的草案。而以都道府縣為單位的選區設置保留不變,最大差距達4.31倍。對於這種明知有違憲之嫌的蠻橫主張,在野各政黨和公明黨當然都表示了反對。但在本屆國會中,這個問題能否得到解決,形勢變的很不明朗。

為了消除違憲狀態,眾議院則委託以佐佐木毅(東京大學前校長)為主席的第三方機構(眾議院選舉制度調查會)起草小選舉區改革方案。與之相比,參議院、特別是參議院自民黨的怠慢和虛偽,簡直令人目瞪口呆。

最高法院長久以來容忍這種「差距」

說起來,這個問題責任的另一端,也在長期以來對參議院不斷作出姑息判決的最高法院身上。

在日本,最早以「一票之差」為由起訴選舉無效(要求重新舉行選舉)的訴訟,發生在1962年的參議院選舉中。對照圍繞一票之差引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一位司法實習生起訴認為,「東京都選民的一票,其價值只相當於鳥取縣選民的4分之1,這不合理」。

但最高法院首次作出「違憲」判決,並非針對參議院選舉,而是針對1972年的眾議院選舉(最大差距為4.99倍,當時實行中選區制度)。因為最高法院對於參議院固有的情況表示理解和照顧。這種現實情況就是,參議院議員的選區以都道府縣為單位劃分,任期為6年,每3年改選其中的一半。這樣,就必須給各個選區分配偶數個議席。在這一條件的限制下,想要縮小差距是有限度的。

戰後,在參議院剛成立之時,選區(當時叫做「地方區」)之間的最大差距是2.62倍,大大高於眾議院(當時為中選區制)的1.51倍。而且,《公職選舉法》對於眾議院,規定了要根據人口普查的結果調整選區劃分和名額分配;但對於參議院,則沒有同樣的規定,這也有上述考慮吧。

最高法院對於眾議院不斷作出「違憲」或「違憲狀態」的判決,眾議院也採取調整定額議席等措施來糾正。而參議院並沒有採取措施糾正差距,卻一直被最高法院判定為「合乎憲法」。

而打破這種狀況的,是因為「逆轉區」的出現。所謂「逆轉區」,就是指「選民人口少的選區比選民人口多的選區所分配到的定額議席數還要多」,這是人口從地方流向都市圈導致的結果。可是,任何理由都無法使「逆轉區」正當化。

1992年的參議院選舉出現了「逆轉區」,最大選區差距為6.59倍。對此,最高法院首次對參議院選舉作出了「違憲狀態」的判定。而國會也著手修改定額議席數,以消除逆轉區的出現。逆轉區消失之後,選區之間的最大差距變為5倍左右。對此,最高法院也表示認可。

轉向重新審視以都道府縣為單位的選區劃分

最高法院的態度發生轉變,是從最高法院前院長竹崎博允(*2)時代開始的。對於2007年的參議院選舉,最高法院在作出「合乎憲法」判決的同時,要求「重新審視制度本身」;對於2010年的參議院選舉,判決為「違憲狀態」。去年11月,最高法院大法庭判決2013年的參議院選舉為「違憲狀態」。下面讓我們通過大法庭的判決書,來試著解讀最高法院的理論邏輯。

判決理由中提到,「有必要考慮到參議院議員選舉制度創設60多年來制度和社會狀況的變化」,還列舉了一些「變化」:①眾參兩院都實行以政黨為中心的選舉制度;②兩院都採取選區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相同性質的選舉制度;③參議院在國政運營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正在增大;④眾議院制定了將一票之差的差距控制在2倍以內的標準。

進而斷言,「從參議院議員選舉的本身,很難找到理由來支持不能提立即實現選票價值平等這樣的要求」。也就是說,沒有理由因為是參議院,就可以容忍比眾議院更大的選票價值差異。

而且,「憲法上並沒有要求」必須以都道府縣為選區單位,「不應止步於增減部分選區的定額議席數」,再次要求對以都道府縣為單位的選區制度的結構本身進行重新審視。

如果只是部分調整,那「肯定會被判決為違憲」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在最高法院15名大法官中,有4名作出了「違憲」判決。而作出「違憲狀態」判決這個多數意見的其中5名大法官,還聯名出具了補充意見稱,「消除違憲狀態,構建正確反映民意的選舉制度,這是為了全體國民的應該優先處理的緊迫課題」,「強烈希望能夠盡快實現以重新審視選舉制度的結構本身為內容的立法舉措」。

像6增6減這樣只是「增減部分選區的定額議席數量」,這種程度的調整下開展下一次選舉的話,那麼至少還會有5名大法官加入判決「違憲」的行列。那麼到時候最高法院對於那場參議院選舉作出的判決將確定無疑會是「違憲」。

憲法規定,由最高法院判定是合憲還是違憲(第81條),國會議員有尊重和擁護憲法的義務(第99條)。到這種時候還在策劃提出6增6減方案的議員們,大概是沒有讀過憲法吧。出現「參議院無用論」看來也就是毫不奇怪了。

標題圖片:2013年,圍繞參議院選舉中的一票之差問題的訴訟中,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違憲狀態」的裁決之後,升永英俊律師(中左)接受採訪。2014年11月26日,攝於東京都千代田區(圖片提供:時事通信社)

(*2) ^ 2008年11月25日至2014年3月31日,竹崎博允擔任日本最高法院院長――譯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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