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作權法:打造既保護作者又促進作品合理利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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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11)生效,日本修改了著作權法。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應對數位社會的到來,以及加強著作權保護。本文筆者從促進作品的「合理利用」角度指出今後的重要課題。

2018年12月30日,以環太平洋11個國家的貨物、服務、投資等的自由化為目的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11)正式生效。同一天,日本著作權法修改生效。

美國脫離TPP之後,TPP11凍結了有關著作權「延長保護期限」「技術保護手段」等部分專案。但日本此次著作權法修改,仍然將上述項目作為了修改項目,也就是說日本有獨自推進的修改。

著作權保護期限原則上延至「死後70年」

本次著作權法修改了5個專案,基本上是為了強化著作權保護。首先讓我們來粗略地看看修改的項目。

(1) 延長保護期限

把著作權保護期限從原則上「作者死後50年」延至原則上「死後70年」。表演家和錄製品作者的權利保護期限,也同樣從50年延至70年。另外,電影作品的保護期限,還和以前一樣為「公映後70年」。

(2) 將一部分侵害著作權罪確定為公訴範圍

侵害著作權屬於刑事處罰對象。法定量刑和其他國家相比較重,對於個人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1000萬日圓罰金,對於組織或團體法人則為最高3億日圓罰金。但由於是親告罪,所以必須由作者發起刑事訴訟,才能進行刑事審判。本次修改規定,僅限於如盜版之類會影響正版市場的性質惡劣行為,才可適用於公訴罪。

(3) 法定損害賠償制度

著作權遭受侵害的作者,可以向侵權者訴求損害賠償。這時,權利人需要就侵權損害額舉證,但這並非易事。因此,為了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著作權法制定了幾項規定,以便於對侵權損害額進行推算或估算。本次修改僅增設一項內容,就是遭受侵權的作品如果屬於著作權集體組織(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艾回集團(Avex)旗下版權管理組織NexTone等)管理的,那麼可以根據使用授權費規則來計算侵權額。

(4) 限制規避存取控制

防止作品被隨意複製和視聽的保護技術主要有:①防止隨意複製音樂、影像、遊戲等作品的技術手段(複製控制),②衛星電視採用加擾播放之類限制視聽的技術手段(存取控制)等。在修改之前,不當規避複製控制屬於制裁物件,但不當規避存取控制並不屬於制裁物件。這次的修改則將不當規避存取控制也納入制裁對象。

(5) 對網播音源的二次使用也具有報酬索取權

放送業者使用CD在電視廣播播放音訊,日本唱片協會和日本藝能表演家團體協議會(藝團協)會向放送業者統一收取音樂使用授權費,然後向唱片公司、歌手、表演家等進行分配。在修改之前,只有在使用CD等媒介的情況下,才需要向唱片公司和表演家等支付二次使用費。這次修改後,網播音源也被列為索取二次使用費的對象。

對不當規避存取控制的制裁,以及對網播音源的二次使用費索取權利等的法律修改,是為了應對整個社會的數位化發展。另外,在法定侵權賠償制度方面,也只是小規模地修改充實了一下

二次創作和惡搞不適用於公訴罪

關於保護期限延長和部分著作權侵害罪納入公訴罪範圍這樣的修改,有些引起大眾強烈的憂慮,以下做些補充說明。

關於延長保護期限的修改,規定其對象為在法律修改正式生效時(2018年12月30日)保護期限還未到期的作品。比如江戶川亂步和穀崎潤一郎的作品已於2016年進入公有領域(PD,即公共版權),山本週五郎的作品2018年進入公有領域,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不會復活。而藤田嗣治和三島由紀夫的作品,原本預計分別將於2019年和2021年進入公有領域。現在,這些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的時間將後延20年。

而且,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著作權保護期限最長可再加算3794日(約10年零5個月),即延至作者死後80年5個月左右。這項權益源自「戰時加算」(這項制度規定,對於二戰戰勝國的作品,為了補償戰爭期間的作者權益,將戰爭時間加算進著作權保護期限裡)。日本在談判TPP過程中,曾提出「延長保護期限應以廢除戰時加算為條件」。但「戰時加算」是《舊金山和約》規定的義務,要想廢除並非易事,現在還看不出要廢除的跡象。

關於將部分著作權侵害罪確定為公訴範圍,有些人表示擔心,由於怕觸犯刑罰,可能導致日本最大的同人志展會(Comiket)之類的二次創作萎縮,所以本次最終將二次創作和惡搞排除在了公訴物件之外。但並不意味著合法化了,而是和以往一樣仍屬於親告罪。

比如,2014年,漫畫《高分女孩》在作品中未經許可使用遊戲角色的刑事訴訟案件中,相關人員被送交檢察院起訴。在日本,一直以來作者對於二次創作和惡搞一般都採取默認(視而不見)的態度,但就像上述案件顯示的那樣,仍存在被刑事起訴、成為刑事手續對象的風險。

副作用之一是權利處理更加困難了

這次通過延長保護期限和將部分侵權納入公訴範圍,使著作權得以延長和強化,對於部分作品來說,作者收益有望增加。但另一方面,隨著保護期限延長,未經允許就可使用的作品總量相對減少。不僅如此,還會讓人擔心產生一種副作用,那就是孤兒作品(*1)增多,以及伴隨著作權法修改後而來的權利處理困難化。

隨著時間推移,作者或其住址不清楚的作品會增多,而且作者死亡導致著作權利分散在多位繼承人之間等因素,很容易使權利關係複雜化。為了取得許可,就必須去調查作者的聯繫方式,再去聯繫和談判。作品只有被使用才有意義。未被再次使用的作品,徹底消失就是其最終命運,而這應該並非作者所希望看到的。為了使作品被更多地使用,需要形成更便利的權利處理機制。

就拿保護期限延長產生的影響來舉個例子——互聯網上的電子圖書館「青空文庫」。青空文庫將超過11000本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數位化,免費向公眾提供。除了專用APP之外,用其他電子書閱讀器也能閱覽。原本準備發佈的2019年1月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由於本次法律修改的影響,其發佈只能延遲到20年之後。不僅讀者無法免費閱讀那些作品,也影響到作品的二次利用。

另一方面,日本正在開發一個名為「Japan Search」的搜索門戶網站,其能任意檢索日本保有的各種內容。正式發佈時間預定在2020年。在撰寫本稿時,其測試版已能搜索大約79萬條內容了。與之合作的各資料庫首先必須處理好權利問題,如果權利處理變得更加容易,那麼就有望擴充更多的內容。

(*1) ^ 孤兒作品,是指享有版權,但很難、甚至無法找到其版權主體

反盜版固然重要,但合理利用也很重要

對著作權法的修改有兩條主線。其一是加強著作權,這次的修改和反盜版措施等就屬於此類;其二是限制著作權,促進合理利用,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對權利限制規定的擴充」就屬此類。

關於反盜版措施,2018年曾討論是否要引進網站遮罩,但由於也有強烈的反對意見認為這將導致「通信的秘密」受到侵害,最終未能形成立法。而關於下載漫畫等靜止畫面是否要定為違法的問題,由於原擬將違法物件從下載「盜版」擴大至下載「所有著作物」,結果招致專家和輿論的強烈反對,所以目前還在探討之中。對於「訪問警告方式」,人們也有所擔心。

雖然方法論方面的探討是必要的,但對於像盜版那樣的嚴重違法行為,必須加強管制。否則創造作品的人就會減少,進而產生大眾沒有作品可以享用的惡性循環。

另一方面,從合理利用作品的觀點來看,有必要使權利處理變得更加方便,或者限定需要進行權利處理的情況。一味強化著作權也是有其弊端的,上述的合理利用的視角今後會變得更加重要。

標題圖片:(Takasu/PIX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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