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言觀色」的社會風氣侵蝕公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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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部揭發組織違規等問題的公益舉報行為導致舉報人利益遭受侵害的事例層出不窮。為什麼這種「良心告發」無法在日本落地生根?

《公益舉報人保護法》2004年6月出臺至今已過去20年,為進一步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兩年前修訂版保護法實施,要求組織完善保護體制。但近期,經常可以看到供職於地方政府等單位的「為全體國民服務者」(日本國憲法第15條第2項),針對內部疑似違規或違法的行為發聲後,受到懲戒處分等不公待遇的事情。這暴露出一個問題,那就是明明在法律名義上要「保護」「公益舉報人」,但這部法律在現實中並未充分發揮作用。

逮捕、懲戒處分、自殺…犧牲者頻出

鹿兒島縣警本部發生了這樣一件事。1名擔任過生活安全部長的男子在退休後,覺得原本是1名員警的自己無法容忍縣警本部長曾試圖包庇隱瞞某個員警的跟蹤狂行為,於是向記者郵寄了1份內部文書,還附上了「請曝光黑幕」的留言。之後以洩露了任職期間可觸及的秘密資訊之由,該男子被起訴犯有違反《國家公務員法》保密義務罪。

舉報人被迫自殺的事例也屢見不鮮。原兵庫縣縣民局局長(男),認為知事齋藤元彥職權騷擾和收受企業禮品等行為很有問題,在退休前夕向新聞媒體郵寄了寫有7條告發內容的資料。縣政府在未進行任何具體調查的情況下,就解除了他的縣民局長職務,並不同意其正常退休。齋藤知事在記者會上發言稱,「在工作期間滿口胡言,還以書面形式散佈謠言,這樣的人沒有資格擔任公務員」。為此,在縣議會著手查明真相期間,該局長留下「以死抗爭」的遺言後自殺身亡。

和歌山市1名男性職員,內部舉報了自己曾負責的業務相關公款存在不當會計處理的問題。之後,他被強迫和因此事受到處分的職員在同一樓層辦公,以至其最後選擇了自殺。福島縣國見町1名男性職員對振興地方經濟相關業務抱有疑義,向町監查委員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內部舉報後,被指違反了町政府資訊安全對策綱要和職員服務規程,受到懲戒處分。

日本的組織至今仍是「村社會」

在大部分的這類事例中,面對告發者或舉報人鼓起勇氣發聲的行為,相關組織總是武斷且單方面地做出「誹謗中傷」「洩露資訊」「損壞名譽」「喪失信用」等負面評價,從未認真地研究過是否屬於法律上受到保護的「內部告發」或「公益舉報」。

同時,有關組織不對告發或舉報內容開展調查,總是以「沒有事實根據」等理由直接予以否定,踐踏告發者或舉報人的滿腔熱情。最後猶如要掩蓋告發舉報的真相一般,做出倉促草率的處分決定。其原因何在?

這是因為日本的組織及其成員都需要「察言觀色」;也因為組織一直是嚴重缺乏多樣性、充滿了封閉感的「村社會」。不遵守組織規定的人會被處以「村八分」式的冷暴力,被打上「叛徒」的標籤。這樣的懲罰讓組織成員十分畏懼。在協調性和組織歸屬意識等冠冕堂皇的辭藻之下,組織總是將「不惹事的人」視作省心好用之人才予以重用。

此外,至今仍在沿用的終身雇用和年功序列的人事制度、來自同事的「同調壓力」也對此造成了影響。正是這種「察言觀色」的社會風氣,導致了「發聲的困難」。

「為了提高組織的自淨作用,必須糾正違規和違法行為」的思維出現停滯,舉報者被當作「犯人」揪出來「示眾」,以一警百。由此形成的「難以發聲」的社會環境,讓人們長期容忍組織內部的違規和違法行為。

必須修訂法律以保護舉報人

針對這樣的日本的組織,《公益舉報人保護法》能做些什麼呢?本世紀初,發生了多起食品公司產地造假和汽車製造商隱瞞召回等事件,這些影響消費者安全和安心感的醜聞,都是在內部人員告發之後才得以曝光的,該法便由此應運而生,它由消費者廳負責監管。

之後的修訂版,要求員工人數超過301人的組織有義務完善內部的公益舉報制度(包括受理、調查、糾正措施的實質性解決辦法),並針對負責處理舉報問題的工作人員,規定了保密義務且附帶有處罰措施。然而,法律理念與日本組織的實際情況之間,尚存在著巨大的鴻溝。

需要「察言觀色」的組織中,繁重的工作量和壓力已常態化,容易成為滋生違規和違法行為的溫床。對通過違規手段獲利所產生的罪惡感,在組織內部人員之間變得遲鈍模糊。如此一來,公益舉報就會減少,負責處理舉報問題的人員也因此不熟悉業務、應對失誤等風險進一步升高。文章開頭提到事例就是佐證,要說是初期應對的失誤導致了事態的擴大也毫不為過。我們應該重新認識到公益舉報人保護制度在組織自淨過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本來組織自身就負有發現違規和違法行為並應主動糾正的職責。而舉報人在這一職責中發揮了部分作用,即使並非組織上指示、命令的工作,他們也積極主動、毅然決然地為了組織而仗義執言。但他們卻被組織上級責難是「滿口胡言」,受到降職等處分,這種情況絕非正常,必須儘快糾正。

作為一個人,實踐正確之舉,發現違規和違法行為時毫無顧慮地發聲。為了建設這樣的社會,必須進一步加強《公益舉報人保護法》。

為了建成可以發聲的社會

比如,或許有必要建立相應機制,針對損害舉報人利益的處理行為採取行政措施。目前,即使舉報人受到組織的不公對待,也只能透過訴諸法院的方式尋求救助。作為舉報人保護法的主管單位,完善消費者廳的執法體制也是一個緊迫課題。

同時,必須在法律中明確寫入針對閱覽、帶走舉報內容相關資料等行為的免責條款;關於向外部的行政機關或新聞媒體等進行公益舉報,將舉報的真實性或近乎真實性規定為保護舉報人的必要條件。可以證明舉報內容的具體事實,如果不能通過資料等展示出來,那麼不僅舉報本身的可信度降低,而且收到舉報的新聞媒體等單位也將難以著手展開調查。

就違反內部公益舉報體制完善義務的組織,對它們的處罰規定也不可欠缺。既然組織本來就負有完善體制的責任,那麼如果僅僅要求處理舉報問題的工作人員承擔附帶刑事處罰的保密義務,則是遠遠不夠的。透過將《公益舉報人保護法》變成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強制法規」,可以讓組織貫徹執行對舉報人的保護,同時還可以從實質上確保組織確實履行對舉報體制的完善義務。

作為糾正違規和違法行為的突破口,內部告發和公益舉報為我們過上安全、安心的生活發揮了巨大作用。就整個日本社會而言,在重新認識《公益舉報人保護法》的意義和作用的同時,還必須建設一個不讓勇於發聲的公益舉報人遭受不公和侵害的社會。

標題圖片:PIXTA

(原文日文,發表於202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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